結論先講
先講最重要的一句:失業給付和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金額算法一樣,都是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60%,但不能同時領。差別在於你是「在找工作」還是「被安排去上全日制職訓」。
失業給付
什麼時候領:辦理求職登記後 14 天內,沒有推介到工作、也沒有安排職訓
年資條件:離職退保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
最長期間:6 個月;45 歲以上或身障 9 個月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什麼時候領: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你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受訓期間
年資條件:條文沒有寫「3 年內滿 1 年」這項
最長期間:6 個月,不分年齡
兩者都要先符合非自願離職,也都可以有扶養眷屬加給(每 1 人加 10%,最多 20%)。領失業給付期間提早找到工作,還可以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一、逐項對照表
| 比較項目 | 失業給付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
| 法源 |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請領條件)、第 16 條(給付標準與期間)、第 17 條(另有工作、不得兼領)、第 20 條(起算日)、第 25 條(申請程序) |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3 款(請領條件)、第 19 條(給付標準與期間)、第 20 條(起算日) |
| 離職原因 | 兩者都要非自願離職。 第 11 條第 3 項: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及第 20 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是否屬於非自願離職,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和勞保局認定為準 | |
| 年資條件 | 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 | 第 11 條第 1 項第 3 款沒有「3 年內滿 1 年」的年資要求,但離職時要是就業保險被保險人 |
| 辦理求職登記 |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離職退保後 2 年內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第 25 條);自求職登記之日起 14 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才完成失業認定(第 11 條、第 25 條) |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第 11 條)。自己報名、非經安排的課程,不是這條 |
| 給付標準 | 離職退保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按月發給(第 16 條) | 一樣是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受訓期間每月發給(第 19 條);施行細則規定按實際參訓起迄時間,以 30 日為 1 個月核算 |
| 扶養眷屬加給 | 兩者都適用(第 19 條之 1):有受扶養眷屬的,每 1 人加給平均月投保薪資 10%,最多計至 20%。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無工作收入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父母是 111 年修法後納入)。同一眷屬不能重複加計(施行細則) | |
| 最長給付期間 | 一般最長 6 個月;離職退保時已滿 45 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最長 9 個月(第 16 條)。領滿後 2 年內再次請領,以原給付期間的二分之一為限;依此領滿的,年資重新起算 | 最長 6 個月,條文沒有依年齡延長(第 19 條)。勞保局說明,同一次非自願離職參加一次或多次訓練,期間合併計算。中途離訓或被退訓,訓練單位會通知勞保局停止發放 |
| 從哪天開始算 | 求職登記之第 15 日起算(第 20 條) | 受訓之日起算(第 20 條) |
| 能不能兼領 | 不能。 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的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第 17 條第 2 項)。失業期間另有工作、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的,不得請領失業給付;沒超過的,收入加給付超過平均月投保薪資 80% 的部分要扣除(第 17 條第 1 項) | |
|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在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就業保險滿 3 個月以上,按尚未請領的失業給付金額 50% 一次發給(第 18 條) | 第 18 條寫的是「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條文沒有寫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也能換算 |
二、用假設的數字算一次
以下都是假設,不代表任何真實個案,只是把條文套進算式。金額依 115 年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假設:B 小姐離職退保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45,800 元(115 年最高級),公司歇業,經認定為非自願離職。
| 情境 | 怎麼算 | 依據 |
|---|---|---|
| 每月基本金額 | 45,800 × 60% = 27,480 元(失業給付和職訓生活津貼一樣) | 第 16、19 條 |
| 有 1 位受扶養眷屬 | 45,800 × (60% + 10%) = 32,060 元 | 第 19 條之 1 |
| 有 2 位以上 | 最多加到 20%:45,800 × 80% = 36,640 元 | 第 19 條之 1 |
| 未滿 45 歲,失業給付領滿 | 27,480 × 6 個月 = 164,880 元(不含眷屬加給) | 第 16 條 |
| 已滿 45 歲,失業給付領滿 | 27,480 × 9 個月 = 247,320 元(不含眷屬加給) | 第 16 條 |
| 職訓生活津貼領滿 | 不論年齡,最長 6 個月:27,480 × 6 = 164,880 元(不含眷屬加給) | 第 19 條 |
| 提早就業 | 可領 6 個月、領了 2 個月後就業並投保滿 3 個月:27,480 × 4 × 50% = 54,960 元 | 第 18 條 |
三、什麼情況要特別注意
情況 1:離職證明要寫清楚離職原因
第 25 條規定,申請時要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文件要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離職證明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取得有困難的,可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
情況 2:每個月都要親自去失業再認定
失業給付不是登記一次就自動入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說明,每個月要親自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再認定,並提供 2 次以上的求職紀錄;沒辦理或沒提供的,會停止發給(就業保險法第 29、30 條)。
情況 3: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給付跟著變少
給付看的是前 6 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不是實際薪水。勞保局說明,投保單位要依勞工的月薪資總額覈實申報;以多報少的,勞工因此少領的給付,投保單位要負賠償責任。可以在離職前後先查自己的投保紀錄。
情況 4:受訓中途離開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只在受訓期間發給。第 19 條規定,中途離訓或經訓練單位退訓的,訓練單位會通知勞保局停止發放。
情況 5:2 年內又失業
失業給付領滿後,自領滿之日起 2 年內再次請領的,只能領原給付期間的二分之一;依此領滿的,就業保險年資重新起算(第 16 條)。
四、常見誤解
誤解 1:「失業給付領完,再去上職訓,再領 6 個月職訓津貼」
要分開看。 第 17 條第 2 項明定,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兩者先後怎麼銜接、期間怎麼扣,請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和勞保局核定為準。
誤解 2:「領的是薪水的六成」
不是。 是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60%(第 16、19 條),而且 115 年投保薪資最高級是 45,800 元,薪水再高也是用 45,800 元算。
誤解 3:「45 歲以上,什麼都能領 9 個月」
不是。 9 個月只寫在第 16 條的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是最長 6 個月(第 19 條)。
誤解 4:「找到新工作,剩下的失業給付就全部歸零」
還有機會。 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按尚未請領金額的 50% 一次發給(第 18 條)。
誤解 5:「眷屬加給只算配偶和小孩」
不只。 111 年修法後,第 19 條之 1 的受扶養眷屬包括無工作收入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五、自我檢查 5 問
離職後要申請之前,先回答這五題:
- □ 離職原因是不是屬於非自願離職?離職證明上有沒有寫清楚?
- □ 離職退保前 3 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有沒有滿 1 年?
- □ 離職退保時幾歲?有沒有身心障礙證明?(決定失業給付最長 6 個月還是 9 個月)
- □ 有沒有無工作收入、受你扶養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 □ 有沒有在離職退保後 2 年內,親自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前 3 題看能不能領、領多久,後 2 題看能不能多領、有沒有趕上期限。 個案認定請洽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勞保局。收入中斷這段時間,原本的保單保費要怎麼排,可以預約保單健檢一起看。
六、常見問題
失業給付和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可以同時領嗎?
不行。 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的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兩者是同一次非自願離職下的兩條路:沒有被安排去受訓、14 天內也沒有推介到工作,走失業給付;被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受訓期間走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失業給付一個月能領多少?
按離職退保當月起前 6 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按月發給(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有受扶養眷屬的,每 1 人再加 10%,最多加到 20%(第 19 條之 1)。
假設平均月投保薪資是 115 年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級 45,800 元:45,800 × 60% = 27,480 元;有 2 位符合條件的眷屬,45,800 × 80% = 36,640 元。看的是投保薪資,不是實際薪水。
自己辭職可以領失業給付嗎?
失業給付和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條件都是非自願離職(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條文定義的非自願離職,是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及第 20 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是不是屬於非自願離職,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和勞保局的認定為準,本頁不做個案判斷。勞動部另有說明,定期契約屆滿離職符合條件時也視為非自願離職。
45 歲以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也是領 9 個月嗎?
不是。 45 歲以上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最長 9 個月,是第 16 條失業給付的規定。第 19 條的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寫的是最長發給 6 個月,沒有依年齡延長。
勞保局說明,同一次非自願離職經安排參加一次或多次職業訓練,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期間合併計算,最長 6 個月。
領失業給付期間找到新工作,剩下的就沒了嗎?
可能還有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就業保險法第 18 條: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在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 3 個月以上的,可以向勞保局申請,按尚未請領的失業給付金額 50% 一次發給。
假設可領 6 個月、每月 27,480 元,領了 2 個月後就業並投保滿 3 個月:27,480 × 4 × 50% = 54,960 元。勞保局說明以最後一次失業給付金額為基準計算,實際金額以勞保局核定為準。
離職很久了,還能申請嗎?
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規定,被保險人要在離職退保後 2 年內,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後,會在求職登記之日起 14 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做不到的,才完成失業認定、轉請勞保局核發失業給付。失業給付從求職登記的第 15 日起算(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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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與免責
資料來源(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25 日)
- 就業保險法 第 11 條、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8 條、第 19 條、第 19 條之 1、第 20 條、第 25 條、全文(第 29、30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職訓生活津貼以 30 日為 1 個月核算、眷屬不重複加計),全國法規資料庫
- 勞動部: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怎樣算是「非自願離職」?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失業給付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標準及期限、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法令規章、就業保險月投保薪資如何申報、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線上申請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115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這些法條和數字怎麼查證、發現錯誤怎麼回報,請看內容查證方式。
免責聲明
本文為台灣就業保險失業給付與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相關規定的說明,內容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或個人化財務建議。文中例子為假設,金額依 115 年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是否屬於非自願離職、能否請領與給付金額,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與勞保局認定為準。
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