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 | 制度比較

勞保普通事故 vs 職災保險
上班受傷、生病差在哪

下班騎車回家被撞、因為工作長期累出病來,跟週末自己去爬山扭傷,在社會保險裡走的是不同的兩條路。2022 年 5 月 1 日起,職災保險從勞保獨立出來,自己一部法。這頁把兩邊的規定攤開來對照。

結論先講

先講最重要的一句:同一個人,可能同時有勞保和職災保險,但要看事故是「普通」還是「職業」,才知道走哪一邊。 一般生病、受傷,看勞工保險條例的普通事故保險;因為工作、上下班途中受傷或得到職業病,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災保法,111 年 5 月 1 日施行)。

勞保普通事故

管什麼:一般生病、受傷,以及生育、老年、死亡

誰繳:受僱者多數是自己 20%、雇主 70%、政府 10%

要留意:傷病給付要住院才有,按投保薪資半數發

職災保險

管什麼:執行職務、上下班途中受傷,以及職業病

誰繳:受僱勞工的保費全部由雇主負擔

要留意:到職當天就生效,不論公司幾個人

兩邊沒有誰取代誰,差別在於:這次事故跟工作有沒有關係?你的公司有幾個人、有沒有幫你加保?你的薪水在兩張投保薪資分級表裡各落在哪一級?

一、逐項對照表

比較項目勞保普通事故職災保險
法源勞工保險條例。第 2 條: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111 年 5 月 1 日施行。施行後,勞工保險條例裡職業災害保險的相關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再適用(第 107 條)
誰要加保第 6 條: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受僱於僱用勞工 5 人以上的公民營工廠、礦場、農場等單位,及交通、公用事業員工等,應全部參加。受僱於未滿 5 人單位的員工,依第 8 條得準用參加(自願加保)第 6 條:年滿 15 歲以上,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核發聘僱許可的雇主,應以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保局說明:不論僱用人數多寡都要保,65 歲以上、已領勞保老年給付的受僱者也在內
誰繳保費第 15 條:第 6 條第 1 項第 1 至 6 款等受僱者,被保險人 20%、投保單位 70%、中央政府 10%。職業工會會員等其他身分比例不同第 19 條:第 6 條的受僱勞工,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職業工會會員(第 7 條)等身分,另有自付和政府補助比例
什麼時候生效依投保單位申報加保辦理,細節以勞保局說明為準第 13 條:自到職當日起算,至離職當日停止。雇主沒辦加保,第 36 條:勞工請領職災給付,保險人發給後再向投保單位命限期繳納
什麼算職災:
上下班途中
不屬於職業事故的生病、受傷,走普通事故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 4 條: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或兩份以上工作往返勞動場所間)的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視為職業傷害。第 17 條列有不得視為職業傷害的情事,例如非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私人行為、無照駕駛、闖紅燈、酒駕等
什麼算職災:
職業病
不屬於職業病的疾病,走普通事故審查準則第 18 條:列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的疾病,或經勞動部職業病鑑定會鑑定為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第 19、20 條另規定疾病因作業而促發或惡化、精神疾病與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的情形
傷病給付第 33、35 條:普通傷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自不能工作第 4 日起,按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以 6 個月為限;事故前年資合計滿 1 年,增加 6 個月第 42 條:職業傷病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自不能工作第 4 日起:前 2 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第 3 個月起按 70% 發給,最長 2 年。條文沒有限定要住院
醫療給付普通事故保險的五種給付不含醫療(第 2 條);一般看病走全民健保第 38 條:分門診及住院,到全民健保特約院所診療,費用由保險人支付。勞動部說明:持職災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就醫,免繳健保部分負擔,並有住院膳食費用補助
失能給付第 53 條:經評估終身無工作能力,可請領失能年金,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 年資 × 1.55%,不足 4,000 元發 4,000 元;其他符合失能給付標準的,請領失能一次金第 43 條:失能一次金依失能給付標準的等級計算;失能年金依程度按平均月投保薪資:完全失能 70%、嚴重失能 50%、部分失能 20%,不看年資。第 44 條:有符合條件的眷屬,每人加發 10%,最多加 20%
死亡給付第 63、63-2 條:喪葬津貼 5 個月(無遺屬等情形 10 個月);遺屬年金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 年資 × 1.55%,不足 3,000 元發 3,000 元,同順序遺屬每多 1 人加發 25%,最多加 50%。另有遺屬津貼依年資發 10、20 或 30 個月第 49、51 條:喪葬津貼 5 個月(無遺屬 10 個月);遺屬年金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50%,不看年資,同順序遺屬每多 1 人加發 10%,最多加 20%;遺屬不符年金條件時,遺屬一次金 40 個月
平均月投保薪資怎麼算第 19 條:年金按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平均;其他現金給付按事故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第 28 條:按事故當月起前 6 個月的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未滿 6 個月按實際投保期間平均。以日計的給付,月投保薪資除以 30
投保薪資上下限
(115 年)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115 年 1 月 1 日起):29,500 元~45,800 元,共 11 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114 年 11 月 17 日修正發布,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29,500 元~72,800 元,共 21 級
跟商業保險的關係勞保、職災保險是依法律發給的社會保險給付;商業保險是依契約理賠,兩者各自依自己的規定處理。商業保險賠不賠、怎麼賠,以各公司條款為準。另外,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雇主的職災補償責任,同一事故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的,雇主得予抵充

二、用假設的數字看一次

以下都是假設的數字,不代表任何真實個案。假設阿哲月薪 8 萬元,事故前的投保薪資一直都在兩張表的最高一級:勞保 45,800 元、職災保險 72,800 元(115 年分級表),勞保年資 10 年。

假設 1:阿哲受傷不能工作,沒有領到薪水。

情境算式每月約
普通傷病(住院中)45,800 × 50%22,900 元,最長 6 個月;年資滿 1 年再加 6 個月
職業傷病:前 2 個月72,800 × 100%72,800 元
職業傷病:第 3 個月起72,800 × 70%50,960 元,最長到 2 年

兩邊都是從不能工作的第 4 天起算,每半個月發一次。普通傷病另外要求住院診療,在家休養或只看門診的期間不在普通傷病給付範圍。

假設 2:阿哲身故,遺有一位符合條件的配偶。

項目普通事故職業災害
喪葬津貼45,800 × 5 = 229,000 元72,800 × 5 = 364,000 元
遺屬年金(每月)45,800 × 10 年 × 1.55% = 7,099 元72,800 × 50% = 36,400 元

差最多的地方在年金:普通事故的年金跟年資綁在一起,年資越短越少;職災的年金是按投保薪資的固定比例,不看年資。失能年金也是同樣的邏輯:完全失能時,職災是 72,800 × 70% = 50,960 元,普通事故是 45,800 × 10 × 1.55% = 7,099 元(還要符合終身無工作能力)。

三、什麼情況要特別注意

情況 1:公司不到 5 個人

勞保對未滿 5 人的單位是自願加保(勞保條例第 8 條),但職災保險依災保法第 6 條,登記有案的單位不論人數都要保。也就是說,可能出現「沒有勞保,但有職災保險」的情形。這時一般生病受傷就沒有勞保普通事故給付可以申請。

情況 2:剛到職、試用期

災保法第 13 條,保險效力到職當日起算;法律沒有試用期不用加保的規定。雇主沒辦加保,勞工發生職災仍可依第 36 條的機制請領,勞保局發給後再向雇主追繳。

情況 3:上下班途中順路辦事

審查準則第 4 條看的是適當時間、日常居住處所和應經途中;第 17 條把「非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私人行為」列為不得視為職業傷害的情事之一。哪些行為算日常生活所必需,條文沒有逐一列舉,以勞保局個案審查為準。

情況 4:月薪超過 45,800 元

勞保最高只到 45,800 元,職災保險可以投保到 72,800 元(115 年分級表)。薪水越高,兩邊算出來的給付差距就越大;但月薪超過 72,800 元的部分,職災保險也不會再往上算。

情況 5:同時有兩份工作

審查準則第 4 條把「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勞動場所間」的應經途中也納入。兩份工作各自的加保方式和投保薪資,以勞保局說明為準。

四、常見誤解

誤解 1:「職災保險獨立以後,勞保就不管受傷了」

不是。 勞保普通事故保險還是有傷病給付(勞保條例第 2 條),管的是跟工作無關的普通傷病。獨立出去的是職業災害那一塊。

誤解 2:「上下班路上出事,全部都算職災」

不是。 審查準則第 4 條有時間、處所、途中的條件,第 17 條另外列出私人行為、無照駕駛、闖紅燈、酒駕等不得視為職業傷害的情事。

誤解 3:「職災保險要自己繳一部分保費」

受僱勞工不用。 災保法第 19 條,第 6 條的受僱勞工保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職業工會會員等其他身分,才有自付比例。

誤解 4:「傷病給付兩邊都一樣只給一半」

不一樣。 普通傷病是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要住院;職業傷病是前 2 個月全額、第 3 個月起 70%,最長 2 年。

誤解 5:「領了職災保險,商業保險就不能申請」

兩者依據不同。 社會保險依法律、商業保險依契約,各自依自己的規定處理;商業保險這次事故的理賠,以各公司條款為準。

五、自我檢查 5 問

想知道自己出事時大概會走哪一邊之前,先回答這五題:

  1. □ 我的公司有幾個人?我有勞保嗎?有職災保險嗎?(可以查勞保局的個人投保資料)
  2. □ 我的勞保和職災保險投保薪資各是多少?跟實際月薪差多少?
  3. □ 我每天上下班的時間和路線大概是什麼?中途常會停下來做什麼?
  4. □ 我的工作有沒有長時間接觸特定作業環境?(是不是職業病,以職業病種類表和鑑定為準)
  5. □ 如果不能工作幾個月,社會保險給付之外,家裡每月的固定開銷要靠什麼支應?

前 2 題看你有哪些保障,後 3 題看出事時可能落在哪一邊、缺口多大。 個案能不能認定為職災,以勞保局審查為準;自己手上的商業保險包含哪些保障,可以預約保單健檢一起看條款。

六、常見問題

公司不到 5 個人,沒幫我保勞保,那職災保險也沒有嗎?

兩件事要分開看。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的強制加保,第 1 款寫的是「僱用勞工五人以上」的單位;未滿 5 人的單位,員工依第 8 條是得準用參加,也就是自願加保。

職災保險不一樣。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 條:年滿 15 歲以上的勞工,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核發聘僱許可的雇主,應以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保局說明,這類單位不論僱用人數多寡,都是職災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

我第一天上班就受傷,公司還沒幫我加保,有職災給付嗎?

法律上保險效力是從到職當天算。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3 條:符合第 6 條的勞工,保險效力自到職當日起算,至離職當日停止。

雇主沒有依規定辦加保,第 36 條規定: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請領保險給付,保險人發給保險給付後,在給付範圍內以行政處分要投保單位限期繳納。勞保局也說明,強制納保的勞工未加保發生職災,仍可申請職災保險給付。

至於這次受傷算不算職業傷害,以勞保局個案審查為準。

上下班途中出車禍,就算職災嗎?

要看條件,也有排除情形。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 4 條: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或因從事兩份以上工作往返勞動場所之間)的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的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同準則第 17 條另外列出不得視為職業傷害的情事,例如非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私人行為、沒有駕照或駕照被吊扣吊銷期間駕車、闖紅燈、闖越鐵路平交道、酒駕或毒駕等。

本頁只說明條文怎麼寫,個案能不能認定,以勞保局審查為準。

月薪 8 萬,勞保和職災保險的投保薪資都是 8 萬嗎?

不是,兩張分級表的上限不同。 依勞保局公告的 115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分級表:勞工保險最高一級是 45,800 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最高一級是 72,800 元。兩張表的第 1 級都是 29,500 元(配合 115 年每月最低工資)。

所以月薪 8 萬元的人,勞保以 45,800 元投保,職災保險以 72,800 元投保。給付是用平均月投保薪資算的,上限不同,算出來的金額也就不同。分級表會隨最低工資修正,以勞保局最新公告為準。

已經領了職災保險給付,自己買的商業保險還能申請嗎?

這是兩套不同的制度。 職災保險是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發給的社會保險給付;商業保險是依你跟保險公司簽的契約理賠。兩者各自依自己的規定處理。

商業保險這次事故賠不賠、怎麼賠、要附哪些文件,以各公司條款為準。想確認手上的保單包含哪些保障,可以預約保單健檢一起看條款。

七、相關內容

資料來源與免責

資料來源(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25 日)

免責聲明

本文為台灣社會保險制度觀念說明,內容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保險招攬、法律意見或個人化財務建議。文中例子為假設,實際給付金額以勞保局核定為準。個案是否認定為職業災害,以勞保局審查為準;商業保險的理賠以各公司條款為準。

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