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先講
信託法第 2 條說,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所以法律上只有兩種成立方式:用遺囑成立的「遺囑信託」,和用契約成立的信託。一般說的「生前信託」,指的就是人還在的時候,跟受託人簽契約成立的信託(「生前信託」是一般說法,不是法條用語)。
遺囑信託
怎麼成立:寫在遺囑裡
什麼時候生效:遺囑人過世時
稅:信託財產課遺產稅(第 3 條之 2 第 1 項)
生前信託(契約信託)
怎麼成立:委託人和受託人簽信託契約
什麼時候生效:契約成立、財產移轉給受託人
稅:他益信託課贈與稅;自益信託在受益人過世時,未領受部分課遺產稅
所以兩個要問的問題是:我希望信託從什麼時候開始?受益人是我自己,還是家人?前一題決定用遺囑還是契約,後一題決定稅在什麼時候課、課哪一種。哪一種比較適合,要看你的財產、家人和想解決的問題,本頁只把規定攤開來看。
一、逐項對照表
| 項目 | 遺囑信託 | 生前信託(契約信託) |
|---|---|---|
| 怎麼成立 | 以遺囑為之(信託法第 2 條)。遺囑本身要用民法規定的遺囑方式來做 | 以契約為之(信託法第 2 條):委託人和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信託的意思是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讓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處分(第 1 條) |
| 什麼時候生效 |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民法第 1199 條)。人還在的時候,信託還沒開始 | 人還在的時候就開始。委託人可以親眼看到受託人怎麼管理、怎麼撥付 |
| 財產什麼時候移轉給受託人 | 過世以後。過世時財產還是遺產,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8 條),原則上之後才依遺囑把財產移轉給受託人 | 成立時就移轉給受託人。房地產、股票這類要登記的財產,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信託法第 4 條) |
| 生前還能不能改或終止 | 可以。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全部或一部(民法第 1219 條) | 看是自益還是他益: ・自益(受益人全是自己):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法第 63 條) ・他益(受益人有別人):委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但經受益人同意不在此限(第 3 條);委託人和受益人得共同終止,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從其所定(第 64 條) ・管理方法要改,得經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同意變更(第 15 條) |
| 稅:贈與稅還是遺產稅 | 遺產稅。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遺囑人死亡時,信託財產應課徵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 條之 2 第 1 項)。和其他遺產一起計算,115 年遺產稅免稅額 1,333 萬元 | ・設立時財產移轉給受託人:不課贈與稅(第 5 條之 2) ・他益:視為委託人把信託利益的權利贈與受益人,課贈與稅(第 5 條之 1),以訂定、變更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第 24 條之 1),價值依第 10 條之 2 計算。115 年贈與稅免稅額每位贈與人每年 244 萬元 ・自益:成立時不課贈與稅;受益人(就是委託人)在信託存續中過世,未領受部分課遺產稅(第 3 條之 2 第 2 項),價值依第 10 條之 1 計算 |
| 要不要經過遺產程序、會不會影響特留分 | ・信託財產在過世時仍是遺產,要先走遺產稅申報繳納(第 8 條) ・是用遺囑處分遺產,要在不違反特留分的範圍內(民法第 1187 條),特留分比例看第 1223 條 | ・他益信託的財產生前已移轉給受託人,過世時不是用遺囑處分,第 1187 條的限制是針對遺囑 ・自益信託未領受的信託利益,過世時算進遺產課稅(第 3 條之 2 第 2 項),由繼承人承受 ・生前信託在個案中會不會被主張侵害特留分,條文沒有直接規定,以法院個案判斷為準 |
二、用假設的數字看一次
以下是假設的情境,不代表任何真實個案,只是把兩種方式「稅在什麼時候算」攤開來看,不是比哪一種比較省。
假設:爸爸有現金 1,000 萬元,想交給信託,分年撥給兒子。
| 做法 | 什麼時候課、課哪一種 | 怎麼算 |
|---|---|---|
| 115 年 3 月簽他益信託 (受益人是兒子,當年沒有其他贈與) | 簽約日就是贈與行為發生日(第 24 條之 1),由爸爸申報贈與稅 | 信託利益全部給兒子、是金錢,以信託金額 1,000 萬元計(第 10 條之 2) 贈與淨額:1,000 萬 − 244 萬 = 756 萬元 756 萬元在 2,811 萬元以下,稅率 10%:756 萬 × 10% = 75.6 萬元 |
| 寫在遺囑裡成立遺囑信託 | 爸爸過世時,1,000 萬元併入遺產總額,課遺產稅(第 3 條之 2 第 1 項) | 和爸爸的其他遺產一起算,扣掉免稅額、扣除額後才知道要不要繳、繳多少。金額依過世那一年的財政部公告 |
三、什麼情況要特別注意
情況 1:遺囑方式不合法
遺囑信託是靠遺囑成立的,遺囑本身要先用民法規定的方式做好。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五種方式各有要件,可以看〈遺囑五種方式〉。
情況 2:簽了他益信託,之後想改受益人
信託法第 3 條:委託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時,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信託成立後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也不得處分受益人的權利,但經受益人同意不在此限。契約裡有沒有保留這些權利,簽約前要看清楚。
情況 3:原本是自益信託,後來把受益人改成家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1 也規定,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的受益人變更為非委託人時,於變更時適用第 5 條之 1 課贈與稅;第 24 條之 1 也把「變更信託契約之日」列為贈與行為發生日。
情況 4:房地產、股票放進信託
信託法第 4 條:以應登記或註冊的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生前信託要在成立時辦;遺囑信託則是過世後,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8 條),原則上要等遺產稅處理完。
情況 5:繼承人裡有兄弟姊妹
民法第 1223 條 115 年 8 月 17 日修正公布,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2027 年 2 月 17 日施行。遺囑信託受特留分限制(第 1187 條),所以過世時間在施行前或後,結果可能不一樣,細節可以看〈特留分 vs 應繼分〉。
四、常見誤解
誤解 1:「遺囑信託可以避開遺產稅」
不行。 第 3 條之 2 第 1 項寫得很直接:遺囑成立的信託,遺囑人死亡時,信託財產課遺產稅。
誤解 2:「生前信託都要繳贈與稅」
看受益人是誰。 把財產移轉給受託人本身不課贈與稅(第 5 條之 2);受益人不是自己的他益信託,才依第 5 條之 1 課贈與稅。
誤解 3:「自益信託生前不課稅,過世也不課」
不是。 受益人(就是委託人自己)在信託存續中過世,未領受的部分要課遺產稅(第 3 條之 2 第 2 項)。
誤解 4:「生前信託簽了就改不了」
要看自益或他益。 自益信託,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法第 63 條);他益信託要看信託行為有沒有保留,或經受益人同意(第 3 條、第 64 條)。
誤解 5:「遺囑信託生效以前,財產就已經在受託人那裡」
不是。 遺囑在過世時才生效(民法第 1199 條)。人還在的時候,財產還在自己名下,過世時是遺產。
五、自我檢查 5 問
考慮用信託照顧家人之前,先回答這五題:
- □ 我希望信託現在就開始,還是過世後才開始?
- □ 信託的受益人是我自己,還是家人,還是兩者都有?
- □ 如果是他益信託,契約裡有沒有保留變更受益人或終止的權利?
- □ 如果是遺囑信託,遺囑的方式符不符合民法規定?有沒有考慮到特留分?
- □ 放進信託的有沒有房地產、股票這類要登記的財產?
前 2 題決定用遺囑還是契約、課哪一種稅,第 3、4 題看能不能改、會不會被打折,最後 1 題看要辦哪些登記。 個案課稅以國稅局核定為準,法律文件建議請律師或地政士協助。保險金、遺囑、信託怎麼搭配,可以預約諮詢一起看。
六、常見問題
用遺囑成立信託,可以不用繳遺產稅嗎?
不行。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遺囑人死亡時,其信託財產應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也就是說,遺囑信託的財產要和其他遺產一起算進遺產總額,一樣適用免稅額和扣除額(115 年遺產稅免稅額 1,333 萬元,財政部公告)。信託改變的是「錢之後怎麼管、怎麼給」,不是「要不要課遺產稅」。
生前簽信託契約,把財產過戶給受託人,要繳贈與稅嗎?
過戶給受託人這一步本身不課,但要看受益人是誰。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2 規定,信託設立時委託人把財產移轉給受託人,不課徵贈與稅。
可是如果信託契約約定受益人不是委託人自己(他益信託),第 5 條之 1 會視為委託人把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贈與受益人,要課贈與稅,而且依第 24 條之 1,以訂定、變更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受益人是自己(自益信託),成立時不課贈與稅。
自益信託的委託人過世了,信託裡的財產還要課遺產稅嗎?
要。 自益信託的委託人就是受益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他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還沒領受的部分課徵遺產稅;價值怎麼算,依第 10 條之 1。
所以生前成立的自益信託,成立時不課贈與稅,委託人過世時,還沒領的部分要算進遺產。
遺囑信託寫好以後,想改還來得及嗎?
人還在的時候可以。 民法第 1199 條: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第 1219 條: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所以遺囑信託在你過世前還沒生效,要改要撤,都可以,但要用合法的遺囑方式重新做,不是在原本那張紙上隨手改。五種遺囑方式各自的要件,可以看〈遺囑五種方式〉那一頁。
遺囑信託可以把財產全部交給信託,不管其他繼承人嗎?
要在特留分的範圍內。 民法第 1187 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遺囑信託是用遺囑處分遺產,一樣受這個限制。
特留分比例看第 1223 條。要注意 115 年 8 月 17 日修正公布、2027 年 2 月 17 日施行的新條文刪除了兄弟姊妹的特留分;適用哪一版,一般看繼承開始(過世)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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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與免責
資料來源(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25 日)
- 信託法 第 1 條、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第 15 條、第 63 條、第 64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3 條之 2、第 5 條之 1、第 5 條之 2、第 8 條、第 10 條之 1、第 10 條之 2、第 24 條之 1,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 第 1187 條、第 1199 條、第 1219 條、第 1223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2 條,第 1223 條修正條文施行日),全國法規資料庫
- 財政部公告 115 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他益信託是否要課贈與稅?
這些法條和數字怎麼查證、發現錯誤怎麼回報,請看內容查證方式。
免責聲明
本文為信託與遺產、贈與稅制度的觀念說明,內容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稅務或保險招攬建議。文中例子為假設。個案課稅以國稅局核定為準;遺囑與信託文件的效力,以法院認定為準,建議洽律師、地政士或會計師。
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