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先講
信託法第 1 條說,信託是委託人把財產移轉給受託人,由受託人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或處分。稅怎麼課,關鍵在「受益人是誰」:
- 自益信託:受益人就是委託人自己。財產還是「自己的」,成立時不課贈與稅;等到委託人過世,還沒領的信託利益課遺產稅。
- 他益信託:受益人是別人(例如孩子)。稅法上視為委託人把信託利益送給受益人,在簽約那天就要算贈與稅。
自益信託
受益人:委託人自己
贈與稅:成立時不課
要留意:委託人過世時,未領受部分課遺產稅
他益信託
受益人:委託人以外的人
贈與稅:訂約或變更契約時就課
要留意:保留變更受益人權利的,課稅時點會不同
沒有哪一種比較好。自益信託管的是「我的錢怎麼被管好」,他益信託是「現在就把利益交給別人」。要問自己的是:這筆錢我還要不要用?我是要現在送,還是只是想找人幫忙管?
一、逐項對照表
| 比較項目 | 自益信託 | 他益信託 |
|---|---|---|
| 誰是委託人與受益人 | 委託人和受益人是同一個人。例如自己拿退休金成立信託,受益人也是自己 | 委託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人,例如爸媽當委託人、孩子當受益人。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同人時,除非信託行為另有保留,成立後委託人不能自己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經受益人同意的除外(信託法第 3 條) |
| 成立時要不要課贈與稅 | 不課。財產從委託人移轉到受託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2 不課贈與稅;受益人又是自己,沒有送給別人 | 要課。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是非委託人的,視為委託人把信託利益贈與受益人(第 5 條之 1),以訂約日為贈與日(第 24 條之 1),價值依第 10 條之 2 計算。納稅義務人是委託人。 財政部 113 年令:受益人特定、委託人沒有保留變更受益人及分配、處分信託利益權利的,叫「確定他益信託」,適用這條 |
| 信託期間的所得稅由誰申報 | 信託財產產生的收入,由受託人在所得發生年度算出受益人的各類所得,受益人(也就是委託人自己)併入當年度所得額申報(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 確定他益信託:一樣依第 3 條之 4,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 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或處分信託利益權利的:財政部核課原則認定收入屬委託人的所得。 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的:由受託人按扣繳率申報納稅(第 3 條之 4) |
| 委託人過世時遺產稅怎麼算 | 委託人就是受益人。信託存續中受益人死亡,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還沒領受的部分課遺產稅(第 3 條之 2 第 2 項)。信託利益是金錢的,以信託金額為準;是其他財產的,以死亡時的時價為準(第 10 條之 1) | 信託利益在成立時已經視為贈與、課過贈與稅。第 3 條之 2 第 2 項是在受益人過世時,就受益人還沒領受的部分課他的遺產稅。 另外,用遺囑成立的信託,在遺囑人死亡時,信託財產課遺產稅(第 3 條之 2 第 1 項) |
| 中途變更受益人的稅 | 原本受益人是自己,中途改成別人:在變更時課贈與稅(第 5 條之 1 第 2 項),以變更契約之日為贈與日(第 24 條之 1)。追加信託財產、讓別人享有的利益增加的,增加部分在追加時課(第 5 條之 1 第 3 項) | 變更後讓非委託人的利益減少,已繳的贈與稅不能退(財政部函釋)。 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權利的,成立時先不課贈與稅;等信託利益實際分配給非委託人時,才依第 4 條課贈與稅(財政部核課原則) |
| 常見用途 | 自己的錢找受託人專款管理,例如安養、退休後的生活費;常見的自益型保險金信託,也是保險受益人自己當委託人和信託受益人 | 現在就把利益交給孩子或家人,由受託人依約撥付,例如教育費、生活費。贈與在簽約時就成立,稅也在那時候算 |
二、用假設的數字算一次
以下是假設的數字,取整數方便看,不代表任何真實個案。贈與稅用 115 年金額:免稅額每位贈與人每年 244 萬元,贈與淨額 2,811 萬元以下稅率 10%(財政部公告)。
假設 A:115 年 4 月,媽媽拿現金 1,000 萬元成立信託,信託利益全部給女兒,沒有保留變更權利,當年沒有其他贈與。這是確定他益信託,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信託利益是金錢的,以信託金額計算(第 10 條之 2 第 1 款):
| 步驟 | 算式 | 金額 |
|---|---|---|
| 贈與淨額 | 1,000 萬 − 免稅額 244 萬 | 756 萬元 |
| 贈與稅 | 756 萬在 2,811 萬以下,稅率 10%:756 萬 × 10% | 75.6 萬元 |
媽媽要在訂約日起 30 日內申報。女兒之後每年真的拿到多少,跟這筆贈與稅已經無關;信託財產每年產生的收入,則由女兒依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申報所得。
假設 B:一樣是 1,000 萬元、期間 10 年,但約定「本金到期還給媽媽自己,這 10 年的孳息給兒子」。兒子拿到的只有孳息,依第 10 條之 2 第 2、3 款,先算媽媽自己那份本金的現值,再用信託金額減掉,剩下的才是孳息部分的贈與價值。折現用的是贈與時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這裡假設是 1.7%(只是方便算,實際以贈與日的利率為準):
| 步驟 | 算式 | 金額 |
|---|---|---|
| 本金部分(自益) | 1,000 萬 ÷(1 + 1.7%)10 = 1,000 萬 ÷ 1.1836 | 約 844.9 萬元 |
| 孳息部分(他益,視為贈與) | 1,000 萬 − 844.9 萬 | 約 155.1 萬元 |
| 贈與稅 | 155.1 萬低於免稅額 244 萬,當年沒有其他贈與 | 0 元 |
看起來「同樣 1,000 萬,B 不用繳贈與稅」,但這裡有兩件事要看清楚:
- 送出去的本來就少:B 的兒子只拿到 10 年孳息,本金還是媽媽的。媽媽如果在信託期間過世,那份本金的權利還是要算進她的遺產(第 3 條之 2 第 2 項)。
- 利率越低,孳息算出來越少:這正是國稅局查核的重點。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委託人在訂約時已經知道或能控制被投資公司要分配的盈餘,用孳息他益的股票信託把盈餘送出去,會依實質課稅原則另外計算;高雄國稅局也發布過「藉信託之名,以孳息他益方式,迂迴減輕贈與稅」的查核案例。
三、什麼情況要特別注意
情況 1:先做自益,打算之後再改成孩子
改的那天就要算贈與稅(第 5 條之 1 第 2 項)。財政部發布的國稅局新聞稿就舉過例子:114 年以自有資金成立自益信託,115 年把受益人改成子女,要在變更之日起 30 日內,依變更時的財產價額申報贈與稅。先做自益只是把課稅時點往後挪,不是不用課。
情況 2:想保留「之後還能改受益人」的彈性
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或分配與處分信託利益的權利,依財政部核課原則:成立時不課贈與稅,但信託期間的收入算委託人自己的所得;等信託利益真的分配給別人時,才課贈與稅。部分自益、部分他益,委託人又保留把利益分回給自己的權利的,財政部函釋也是這樣處理。彈性和課稅時點是綁在一起的。
情況 3:委託人年紀大了才成立他益信託
他益信託在稅法上是「視為贈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規定,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要併入遺產。他益信託的贈與在什麼情況、用什麼價值併入,我們沒有查到財政部針對信託的明文說明,請先向國稅局確認。死亡前 2 年內贈與的一般規則,請看〈生前贈與 vs 遺產繼承〉。
情況 4:用保險金成立信託
要分清楚兩段:保險金本身的稅(約定給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險金,有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但也有實質課稅、最低稅負制的問題,請看〈實質課稅 vs 最低稅負制〉),和信託這一段的稅(看自益還是他益)。保險受益人自己當委託人和信託受益人的自益型,成立時不課贈與稅;如果信託受益人另外寫了別人,就回到他益信託的規則。
四、常見誤解
誤解 1:「錢放進信託,就不用繳稅了」
不是。 信託只是換人管理,稅照樣有:自益信託的收入由委託人報所得稅、過世時未領受部分課遺產稅;他益信託簽約就要算贈與稅。
誤解 2:「把錢交給銀行信託,等於送給銀行,要課贈與稅」
不會。 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的財產移轉,不課贈與稅(第 5 條之 2)。要不要課,看的是受益人是誰。
誤解 3:「他益信託要等孩子真的領到錢,才算贈與」
確定他益信託不是。 以訂定、變更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日(第 24 條之 1)。只有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或分配權利的,才是等實際分配時才課。
誤解 4:「本金自益、孳息他益,就可以免贈與稅」
未必。 孳息部分仍然是贈與,只是價值依郵政儲金利率折算(第 10 條之 2);超過免稅額照樣要繳。委託人早就知道要分配的盈餘,國稅局會依實質課稅原則重新計算。
誤解 5:「他益信託改回自己,贈與稅可以退回來」
不行。 財政部函釋:他益信託變更後,非委託人的利益減少,已繳的贈與稅不能申請退還。
五、自我檢查 5 問
決定把錢放進信託之前,先回答這五題:
- □ 這筆錢我自己之後還要用嗎?要用的話,受益人是不是應該先寫自己?
- □ 我是想現在就送給孩子,還是只是想找人幫忙管、晚一點再決定?
- □ 我和配偶今年已經送了多少?加上這份他益信託,會不會超過每人 244 萬元?
- □ 我要不要保留變更受益人的權利?保留的話,信託收入算我的所得,贈與稅延到分配時才課,我能接受嗎?
- □ 如果是保險金信託:保險受益人、信託委託人、信託受益人各是誰?保險金匯入信託專戶的約定辦了嗎?
第 1、2 題答不出來,先不要急著簽。 稅務個案請會計師或國稅局確認,信託契約內容請和受託機構、律師確認。
六、常見問題
保險金信託算自益信託還是他益信託?
看委託人和信託受益人是不是同一個人。 信託公會委託的研究報告整理過常見的自益型保險金信託:保險受益人自己當信託的委託人,也當信託受益人,保險金進到信託專戶後由受託人依約管理、撥付。委託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成立時就不是他益信託。
另外,保險法第 138 條之 2 規定:信託業擔任保險金信託受託人,信託契約受益人和保險契約受益人是同一人,並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的,信託給付屬於本金的部分視為保險給付。保險金信託怎麼約定、費用和流程,請看〈一次給付 vs 分期給付 vs 保險金信託〉。
他益信託的贈與稅,什麼時候要申報?
從簽約(或變更契約)那天開始算。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4 條之 1 規定,他益信託要課贈與稅的,以訂定、變更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再依第 24 條辦理:一年內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時,在超過的那次贈與後 30 日內申報。
納稅義務人是委託人(第 5 條之 1)。不是等孩子真的拿到錢才算。
他益信託後來把受益人改少、改回自己,已經繳的贈與稅可以退嗎?
不行。 財政部函釋說明,他益信託的委託人在信託存續期間變更信託利益,使非委託人享有的信託利益權利減少,已經繳納的贈與稅不能申請退還。
所以他益信託簽下去之前,受益人和比例要想清楚。
受益人比委託人先過世,信託裡的錢怎麼課稅?
算進受益人的遺產。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要就他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還沒領受的部分課遺產稅;價值怎麼算,依第 10 條之 1。
自益信託的受益人就是委託人自己,所以委託人過世,就是適用這一條。
委託人是公司,也是課贈與稅嗎?
不是,改課受益人的所得稅。 贈與稅課的是個人的贈與。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2 規定,委託人為營利事業的信託,成立時明定受益人是非委託人的,受益人要把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價值,併入成立年度的所得額課所得稅;中途追加財產、讓非委託人的利益增加的,增加部分併入追加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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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與免責
資料來源(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25 日)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3 條之 2、第 4 條、第 5 條之 1、第 5 條之 2、第 10 條之 1、第 10 條之 2、第 15 條、第 24 條、第 24 條之 1,全國法規資料庫
- 所得稅法 第 3 條之 2、第 3 條之 4,全國法規資料庫
- 信託法(第 1、3 條)、保險法第 138 條之 2,全國法規資料庫
- 財政部公告 115 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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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研究:《保險金信託業務相關議題之研究》、附件:自益型保險金信託架構
這些法條和數字怎麼查證、發現錯誤怎麼回報,請看內容查證方式。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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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