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 | 所得稅

實質課稅 vs 最低稅負制
保險金的兩道稅務關卡

「保險金不用繳稅」只說對了原則。真正要看的,是這兩道關卡你會不會碰到。

結論先講

身故保險金給指定受益人,原則上不計入遺產總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但原則之外,還有兩道關卡,各管各的稅:

  • 第一道:實質課稅原則,管的是遺產稅。國稅局如果綜合判斷這張保單是為了規避遺產稅,保險金會被算回被繼承人的遺產。
  • 第二道:最低稅負制,管的是受益人的所得稅(基本稅額)。要保人和受益人不同人的人壽保險、年金保險給付,要計入受益人的基本所得額;死亡給付有每一申報戶 3,740 萬元的免計入額度(113 至 115 年度)。

第一道:實質課稅

管什麼:遺產稅

看什麼:投保動機、時程、金額、健康狀況

第二道:最低稅負制

管什麼:受益人的所得稅

看什麼:要保人和受益人是不是同一人

這兩道關卡不是疊加:同一筆死亡給付如果已經被算進遺產,就不再計入受益人的基本所得額(詳見第二段)。要問自己的是:我的保單,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各是誰?投保的時間點和方式,會不會被看成是在規避遺產稅?

一、逐項對照表

比較項目第一道:實質課稅第二道:最低稅負制
管的是哪種稅遺產稅。把原本不計入遺產的保險金,算回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個人所得稅的基本稅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俗稱最低稅負制)
誰要繳繼承人等遺產稅納稅義務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6 條)領錢的受益人,以受益人所在的申報戶計算
什麼情況會被課國稅局把為什麼買、什麼時候買、買多少、當時身體狀況一起看,認定是為了規避遺產稅。財政部整理的參考特徵包括重病、高齡、短期、躉繳、鉅額、密集、舉債投保,以及保費高於或等於保險給付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人的人壽保險、年金保險給付,且保險期間始日在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健康險、傷害險給付,以及要保人=受益人的給付,都不納入
金額門檻沒有固定金額門檻,個案整體判斷。被認定後,保險給付併入遺產總額,再依遺產稅規定計算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 3,740 萬元以下免計入,超過的部分才計入。非死亡給付(滿期、生存金):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 750 萬元才要算基本稅額,稅率 20%(以上皆為 113 至 115 年度金額)
真的要多繳時保險金併入遺產後,遺產稅可能因此增加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時,才補繳差額
法源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實質課稅原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原則不計入);財政部 109 年 7 月 1 日台財稅字第 10900520520 號函(案例及參考特徵)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計入範圍)、第 13 條(計算方式);財政部公告 115 年度相關金額

二、兩道關卡同時碰到的情況

情況 1:爸爸是要保人兼被保險人,受益人是子女

這是最常見的傳承保單配置,也是兩道關卡都可能碰到的情況:

  • 爸爸過世,保險金給指定受益人,原則上不計入遺產(第 16 條第 9 款),但國稅局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個案審查(第一道)。
  • 要保人(爸爸)和受益人(子女)不同人,子女領的死亡給付要看最低稅負制(第二道)。

結果只會走其中一條:

國稅局的認定遺產稅受益人的最低稅負
沒有被認定實質課稅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依財政部說明,要計入受益人的基本所得額(超過 3,740 萬元的部分)
被認定實質課稅保險金併入遺產總額課遺產稅依高雄國稅局說明,不再計入基本所得額;已經溢繳的可以申請退稅

情況 2:要保人和受益人不同人,領的是滿期金或生存金

這時候沒有人過世,跟遺產稅無關,但仍可能碰到實質課稅原則。北區國稅局的答覆提到,國稅局會看當初為什麼這樣買等證據,依實質課稅原則一案一案判斷:可能對要保人課贈與稅,也可能對受益人課所得基本稅額;而且非死亡給付沒有 3,740 萬元的免計入額度。

情況 3:要保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

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說明,這類人壽保險、年金保險給付不納入基本所得額,第二道關卡碰不到。至於會不會牽涉其他稅,要看要保人、被保險人是誰,個案判斷。要保人過世時,名下保單的價值怎麼計入遺產,可以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差在哪?〉。

三、常見誤解

誤解 1:「保險金一定免稅」

不是。 不計入遺產總額是原則,國稅局可以依實質課稅原則個案審查;要保人和受益人不同人時,還要看最低稅負制。財政部 109 年 7 月 1 日的函整理了常被認定的參考特徵,但不是有一項就會被課,是個案整體判斷。

誤解 2:「3,740 萬元是每張保單的額度」

不是。 額度是以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計算。同一申報戶一年內領到好幾張保單的死亡給付,要加總起來,跟 3,740 萬元比。

誤解 3:「要保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也要算最低稅負」

不用。 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說明,要計入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給付,只有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

誤解 4:「超過 3,740 萬元,超過的部分就要繳 20%」

不是直接乘。 超過的部分是「計入基本所得額」,加上其他項目後扣除 750 萬元,再乘 20% 算出基本稅額;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才補繳差額。

誤解 5:「兩道關卡會重複課兩次稅」

同一筆死亡給付不會兩邊都算。 依高雄國稅局的說明,已經依實質課稅原則併入遺產的保險給付,就不再計入受益人的基本所得額;溢繳的部分可以申請退稅。

四、自我檢查 5 問

把保單拿出來(或先用保險存摺查出名下有哪些保單),對這五個問題:

  1. □ 每一張壽險的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各是誰?要保人和受益人是不是同一人?
  2. □ 要保人和受益人不同人的保單,保險期間始日是在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嗎?
  3. □ 同一申報戶將來可能領到的死亡給付合計,大概多少?跟 3,740 萬元(115 年度金額)比起來如何?
  4. □ 有沒有保單符合財政部列的參考特徵(重病、高齡、短期、躉繳、鉅額、密集、舉債投保,或保費高於或等於保險給付)?
  5. □ 有沒有要保人和受益人不同人的滿期金、生存金?那筆錢沒有 3,740 萬元額度。

五題裡有兩題以上答不出來,就值得找時間把保單攤開來對一次;稅務個案再請會計師或國稅局確認。

五、常見問題

保險金被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後,會怎麼課?

這筆保險給付就不適用「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要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課遺產稅。 遺產稅由繼承人等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6 條)。

依高雄國稅局的說明,既然已經被算進遺產,受益人領的這筆死亡給付就不用再計入基本所得額;如果之前已經算進最低稅負而有溢繳,可以申請退稅。

我的死亡給付超過 3,740 萬元,是不是超過的部分直接繳 20%?

不是直接乘 20%。 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說明,步驟是:

  1. 死亡給付(同一申報戶全年合計)超過 3,740 萬元的部分,計入基本所得額。
  2. 基本所得額還要加上其他應計入的項目(例如海外所得等),合計超過 750 萬元才要算基本稅額。
  3.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 − 750 萬元)× 20%。
  4. 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時,才要補繳兩者的差額;一般所得稅額比較高,就照一般所得稅額繳。

以上 3,740 萬元、750 萬元是 113 至 115 年度的金額(115 年度財政部已公告維持不變)。實際要繳多少,個案請諮詢會計師或國稅局。

95 年以前買的保單,也要算最低稅負嗎?

看保險期間始日。 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說明,要計入基本所得額的,是保險期間始日在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而且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

保單的保險期間始日,保單首頁或契約資料上會寫;看不出來,可以向保險公司查詢。

健康險、意外險的理賠金,也要算進最低稅負嗎?

不用。 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說明,健康保險給付、傷害保險給付,以及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都不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最低稅負制只管「要保人和受益人不同人」的人壽保險、年金保險給付。

要保人是爸爸、受益人是我,領的是滿期金,也有 3,740 萬元額度嗎?

沒有。 3,740 萬元的免計入額度只適用死亡給付。要保人和受益人不同人時,滿期、生存等非死亡給付要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另外,北區國稅局的答覆提到,這種情況要看投保動機等事證,個案判斷是依實質課稅原則對要保人課贈與稅,或對受益人課所得基本稅額。

六、相關內容

資料來源與免責

資料來源(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25 日)

免責聲明

本文為保險與稅務觀念說明,內容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保險招攬、法律意見、稅務意見或個人化財務建議。是否適用實質課稅原則,由稽徵機關依個案事實綜合認定;保險給付以保單條款為準,各公司自訂事項以各公司條款為準。公告金額每年可能調整,請以財政部最新公告為準,個案請諮詢會計師或國稅局。

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