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先講
遺產稅的算法,第 13 條寫得很清楚:遺產總額 − 扣除額 − 免稅額 = 課稅遺產淨額,再乘上稅率。三種「不用算」各卡在不同位置:
- 不計入遺產總額(第 16 條):一開始就不放進遺產總額,例如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捐給政府的財產。
- 扣除額(第 17 條、第 17 條之 1):先算進遺產總額,再減掉,例如配偶、子女、父母扣除額、喪葬費、被繼承人生前沒還完的債務。
- 免稅額(第 18 條):最後每一份遺產都有的一筆固定額度,115 年是 1,333 萬元。
不計入遺產總額
在哪一步:一開始就不放進去
看什麼:符不符合第 16 條各款要件
扣除額
在哪一步:算進總額後再減掉
看什麼:家裡有誰、有沒有債務等
免稅額
在哪一步:最後再減一次
看什麼:每份遺產固定一筆
要問自己的是:家裡這份遺產,哪些東西根本不用放進總額?放進總額之後,能扣的有哪些?這兩題答清楚,最後再減免稅額就好。
一、逐項對照表
| 比較項目 | 免稅額 | 不計入遺產總額 | 扣除額 |
|---|---|---|---|
| 是什麼 | 每份遺產都能減的一筆固定額度,跟家裡有幾個人無關 | 這些財產(或給付)一開始就不算進遺產總額 | 先算進遺產總額,再依身分、費用、債務等減掉 |
| 法源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8 條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共 13 款),另有第 16 條之 1(公益信託)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共 11 款)、第 17 條之 1(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 常見項目 | 只有一項。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加倍計算 |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以及軍、公教、勞工、農民保險的保險金額與互助金(第 9 款);捐贈政府、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的財產;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的器具和用品、職業上的工具(各有金額上限);死亡前 5 年內繼承、已繳過遺產稅的財產;配偶及子女的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經登記或確有證明);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的土地等 | 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加扣)、父母、受扶養的兄弟姊妹和祖父母;上述親屬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嚴重病人,再加扣;喪葬費;死亡前應納未納的稅捐、罰鍰、罰金;死亡前未償的債務(確有證明);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的直接必要費用;農業用地;死亡前 6 至 9 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的財產(按年遞減) |
| 金額怎麼算(115 年) | 1,333 萬元;因執行職務死亡的軍警公教人員為 2,666 萬元 | 大多數是依實際價值整筆不計入。有上限的兩項:日常生活必需器具和用品 100 萬元以下的部分、職業上工具 56 萬元以下的部分 | 配偶 553 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 56 萬元(未成年者按距滿 18 歲年數,每年加扣 56 萬元);父母每人 138 萬元;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每人 693 萬元;受扶養的兄弟姊妹、祖父母每人 56 萬元;喪葬費定額 138 萬元;債務、稅捐等依實際金額 |
| 要不要申報、要附什麼 | 不用另外舉證,計算時直接減除。要加倍的,附服務機關出具的執行任務死亡證明書 | 要符合條文寫的要件,很多款本身就寫了要證明:例如文化、歷史、美術圖書物品要「向稽徵機關聲明登記」、公眾通行道路要「經主管機關證明」、配偶子女原有財產要「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保險金要準備哪些文件,以國稅局要求為準 | 親屬扣除額附戶籍資料;身心障礙扣除附身心障礙證明;債務附債務證明(例如金融機構的借款餘額證明);稅捐附繳款書等。喪葬費是定額,不看實際花費 |
| 能不能拿來實物抵繳 | 不適用(免稅額不是財產) | 不能當作「課徵標的物」抵繳。依施行細則第 43 條之 1,課徵標的物指計入遺產總額並課徵遺產稅的國內遺產;財政部函釋也指出,供公眾通行的道路被列報為遺產並申請抵繳時,國稅局會直接改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 | 本頁沒有找到「扣除額項目能不能抵繳」的一般性官方說明,個案請洽國稅局 |
二、用一個虛構例子算一次
以下是虛構的家庭,數字取整數方便看,不代表任何真實案例:
王伯伯 115 年過世,經常居住在國內。家裡有王媽媽(配偶)和兩個已成年的孩子,父母都已不在。王伯伯名下有房子和土地、存款、股票,房子還有一筆房貸沒還完;另外有一張壽險,王伯伯是要保人兼被保險人,受益人指定兩個孩子,身故保險金 1,000 萬元。
| 步驟 | 項目 | 金額 |
|---|---|---|
| ① 遺產總額 | 房地(依規定估價後)2,000 萬+存款 800 萬+股票 200 萬 | 3,000 萬元 |
| 不計入 | 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險金 1,000 萬(假設沒有被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 | 不放進 ① |
| ② 扣除額 | 配偶 553 萬+成年子女 56 萬 × 2+喪葬費 138 萬+未償房貸 300 萬 | 1,103 萬元 |
| ③ 免稅額 | 115 年金額 | 1,333 萬元 |
| 課稅遺產淨額 | ① − ② − ③ = 3,000 − 1,103 − 1,333 | 564 萬元 |
| 應納遺產稅 | 淨額在 5,621 萬元以下,稅率 10% | 56.4 萬元 |
同一個例子,如果那 1,000 萬保險金被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算回遺產,遺產總額變成 4,000 萬,淨額變成 1,564 萬,遺產稅變成 156.4 萬元。差的那 100 萬,就是「不計入」和「沒有不計入」的差別。
另外,王伯伯(要保人)和孩子(受益人)不同人,孩子領的死亡給付還要看最低稅負制;本例兩個孩子各領 500 萬,就算兩人在同一申報戶、合計 1,000 萬,也沒有超過 115 年度每一申報戶 3,740 萬元的免計入額度(假設當年沒有其他保險死亡給付)。
三、常見誤解
誤解 1:「遺產超過 1,333 萬元就要繳遺產稅」
不是。 1,333 萬元只是最後減的那一筆。前面還有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配偶子女父母的扣除額、喪葬費、債務等;像上面的例子,遺產總額 3,000 萬元,算到最後的淨額是 564 萬元。
誤解 2:「不計入和扣除額一樣,反正都是減掉」
結果都讓稅變少,但位置不一樣。 不計入的財產一開始就不在遺產總額裡,扣除額是算進去之後再減。這個差別會影響實物抵繳:不計入的財產不是「課徵標的物」,不能當作課徵標的物拿來抵繳遺產稅。
誤解 3:「只要是保險,就不計入遺產」
不是。 第 16 條第 9 款講的是「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至少有三種情況不適用:
- 沒有指定受益人:保險法第 113 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 被繼承人是要保人、但不是被保險人:例如爸爸幫孩子買的保單,爸爸過世時保險事故沒有發生,依財政部說明,這張保單的價值屬於爸爸的財產,要計入遺產總額。
- 被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國稅局綜合審酌投保動機、時程、金額、健康狀況等,認定是為了規避遺產稅。詳見〈實質課稅 vs 最低稅負制〉。
誤解 4:「配偶扣除額是 400 萬、子女是 40 萬」
那是條文上的基數。 第 17 條寫的是 400 萬元、40 萬元、100 萬元,但依第 12 條之 1 會隨物價調整;115 年實際適用的是配偶 553 萬元、子女每人 56 萬元、父母每人 138 萬元、喪葬費 138 萬元。網路上的舊文章常常停在舊金額,看的時候注意年份。
誤解 5:「喪葬費要拿收據才能扣」
不用。 喪葬費扣除額是定額,條文寫的是「以」固定金額「計算」;115 年是 138 萬元,花多花少都扣這個數。
四、自我檢查 5 問
準備報遺產稅之前,先把這五題寫在紙上:
- □ 被繼承人是哪一年過世的?要用的是那一年財政部公告的金額嗎?
- □ 名下的壽險,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各是誰?有沒有指定受益人?
- □ 有沒有被繼承人當要保人、但被保險人是別人的保單?那張保單的價值要算進遺產。
- □ 家裡有誰可以算扣除額?配偶、子女(有沒有未成年)、父母、受扶養的兄弟姊妹或祖父母、有沒有人是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 □ 被繼承人生前有沒有還沒還完的債務、還沒繳的稅?證明文件拿得到嗎?
五題裡有兩題以上答不出來,就值得先把資料整理好再申報;稅務個案再請會計師、地政士或國稅局確認。
五、常見問題
免稅額 1,333 萬元,是每個繼承人各有一份嗎?
不是。免稅額是以「被繼承人」為單位,一份遺產減一次。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8 條規定,從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115 年發生的繼承,金額是 1,333 萬元,不會因為繼承人比較多就變多。
例外是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免稅額加倍計算(115 年為 2,666 萬元),申報時要附服務機關出具的執行任務死亡證明書。
跟「人數」有關的是扣除額:配偶、每位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位父母,各自有一筆。
喪葬費實際花不到 138 萬元,也可以扣 138 萬元嗎?
可以,喪葬費扣除額是定額。 第 17 條第 1 項第 10 款的寫法是喪葬費用「以」固定金額「計算」,不是「實支實付」;115 年發生的繼承,這個金額是 138 萬元。
反過來說,實際花超過 138 萬元,也只能扣 138 萬元。
孩子還未成年,扣除額怎麼算?
每人 56 萬元,再按「距離滿 18 歲還有幾年」每年加扣 56 萬元。 民法成年年齡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改為 18 歲,之後發生的繼承就算到 18 歲;不滿 1 年的零頭以 1 年計。
財政部舉的例子:孩子距滿 18 歲還有 10 年又 4 個月,加扣年數算 11 年,扣除額是 56 萬 + 56 萬 × 11 = 672 萬元。
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是不是就完全不用繳稅?
不見得。 第 16 條第 9 款是原則,還有兩道關卡要看:
- 實質課稅原則:國稅局如果綜合判斷投保是為了規避遺產稅,保險金會被算回遺產總額。
- 最低稅負制:要保人和受益人不同人的人壽保險死亡給付,要看受益人的基本所得額,115 年度每一申報戶有 3,740 萬元的免計入額度。
兩道關卡怎麼運作,可以看〈實質課稅 vs 最低稅負制〉。
明年(116 年)的金額會不會變?
要看財政部公告。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之 1,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金額、扣除額和課稅級距,要等消費者物價指數比上次調整時累計上漲達 10% 以上,才會從次年起調整。115 年的金額因為沒達標準,沿用前一年。
適用哪一年的金額,看的是被繼承人過世(繼承發生)的那一年,以財政部當年度公告為準。
六、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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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與免責
資料來源(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25 日)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2 條之 1、第 13 條、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7 條之 1、第 18 條、第 30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之 1),全國法規資料庫
- 保險法(第 113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財政部公告 115 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 財政部:115 年度遺產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
- 財政部:總統 115 年 9 月 11 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
- 財政部:繼承人為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遺產稅扣除額計算
- 財政部:被繼承人投保保單在遺產稅應如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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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函釋:遺產中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列報遺產並申請抵繳者,稽徵機關應逕將其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被繼承人的免稅額多少、那些財產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遺產稅簡介
- 中區國稅局:遺產繼承流程(申報遺產稅)
這些法條和數字怎麼查證、發現錯誤怎麼回報,請看內容查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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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