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先講
民法第 1189 條規定,遺囑只能用五種方式之一: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民法第 73 條也說,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所以「我有跟家人講過」「我有錄影」都不等於一份遺囑。
五種方式最大的差別,在於誰動筆、要幾位見證人、要不要找公證人:
自書遺囑
誰動筆:自己親手寫全文
見證人:條文沒有要求
公證人:不需要
公證遺囑
誰動筆:公證人筆記
見證人:2 人以上
公證人:需要
密封遺囑
誰動筆:自己寫或請人繕寫皆可
見證人:2 人以上
公證人:需要(向公證人提出)
代筆遺囑
誰動筆:見證人中的一人
見證人:3 人以上
公證人:不需要
口授遺囑
什麼時候:限生命危急等特殊情形
見證人:2 人以上
要留意:能改用其他方式後,3 個月失效
五種方式沒有哪一種一定比較好,取捨在於:你能不能自己親手寫完全文?內容想不想讓別人知道?找不找得到符合資格的見證人?願不願意去找公證人?
一、逐項對照表
| 比較項目 | 自書遺囑 | 公證遺囑 | 密封遺囑 | 代筆遺囑 | 口授遺囑 |
|---|---|---|---|---|---|
| 怎麼做 | 自己寫全文,記明年、月、日,親自簽名;有增減、塗改,要註明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民法第 1190 條) | 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公證人、見證人、遺囑人同行簽名(第 1191 條) | 在遺囑上簽名後密封,於封縫處簽名,偕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是自己的遺囑;由公證人在封面記明提出日期及陳述,與遺囑人、見證人同行簽名(第 1192 條) | 遺囑人口述意旨,由見證人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第 1194 條) | 兩種:① 口授意旨,由見證人中一人據實作成筆記,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② 口述意旨、姓名、年月日,見證人口述遺囑為真正及自己姓名,全部錄音、當場密封,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第 1195 條) |
| 要不要親筆 | 要。 全文、年月日都要自己寫,並親自簽名 | 內容不用自己寫,但要簽名;不能簽名的,由公證人記明事由,按指印代之(第 1191 條) | 內容可以不是自己寫,但要在遺囑上和封縫處簽名;非本人自寫的,要陳述繕寫人姓名、住所(第 1192 條) | 內容由代筆的見證人寫,遺囑人要簽名;不能簽名的,按指印代之(第 1194 條) | 不用。條文未要求遺囑人簽名,由見證人筆記或錄音(第 1195 條) |
| 見證人人數與資格 | 第 1190 條沒有要求見證人 | 2 人以上(第 1191 條),且不能是第 1198 條所列的人 | 2 人以上(第 1192 條),且不能是第 1198 條所列的人 | 3 人以上(第 1194 條),且不能是第 1198 條所列的人 | 2 人以上(第 1195 條),且不能是第 1198 條所列的人 |
| 要不要公證人 | 不需要 | 需要。 無公證人之地可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可由領事行之(第 1191 條第 2 項) | 需要(向公證人提出);第 1191 條第 2 項準用(第 1192 條第 2 項) | 不需要 | 不需要 |
| 費用與保密性(制度面) | 不經公證人,沒有公證費用。沒有見證人,內容可以只有自己知道 | 要付公證費用,依公證法規定計收,以公證人說明為準。公證人和見證人都會知道內容 | 要付公證費用,以公證人說明為準。遺囑是密封後才提出,公證人在封面記明提出日期與陳述 | 不經公證人,沒有公證費用。見證人要聽口述、宣讀,都會知道內容 | 不經公證人,沒有公證費用。見證人在場筆記或錄音,都會知道內容 |
| 常見無效原因(對照條文要件) | 電腦打字或影印、漏寫年月日、沒有親自簽名、塗改沒有註明字數並另行簽名 | 見證人不到 2 人,或見證人屬於第 1198 條不得擔任的人;不是遺囑人本人口述 | 沒有在封縫處簽名、見證人不足或資格不符。不過不符第 1192 條、但符合自書遺囑方式的,仍有自書遺囑效力(第 1193 條) | 見證人不到 3 人或資格不符、不是由見證人之一筆記、沒有宣讀講解、漏記代筆人姓名、沒有全體同行簽名 | 不是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見證人不足或資格不符;錄音沒有當場密封、見證人沒在封縫處簽名 |
| 口授遺囑的時效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 3 個月失其效力(第 1196 條)。遺囑人死亡後 3 個月內,應由見證人之一或利害關係人提經親屬會議認定真偽;對認定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第 1197 條) |
二、什麼情況要特別注意
情況 1:想自己寫,但習慣用電腦
自書遺囑的條件是「自書遺囑全文」(第 1190 條)。打字列印、最後只簽名,不符合自書遺囑的方式。寫完要再檢查三件事:全文親筆、年月日寫齊、親自簽名;寫錯了要改,改的地方要註明處所和字數,再另外簽名。
情況 2:找來的見證人,剛好是家人或拿到東西的人
公證、密封、代筆、口授都要見證人,而第 1198 條排除了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所以「請大兒子、媳婦來簽名作證」「請要拿到房子的朋友當見證人」,都可能踩到這條。見證人不夠,或其中有人不具資格,人數就可能不足法定門檻。
情況 3:病情很急,來不及找公證人
這時才是口授遺囑的情境: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第 1195 條)。它有一個重要限制:不是永久有效。
以下是假設的日期,不代表任何真實個案:
假設:遺囑人住院時病危,指定 2 位符合資格的見證人作成口授遺囑。後來病情好轉,1 月 10 日起已經可以自己寫字、也能去找公證人。
| 步驟 | 算式 | 結果 |
|---|---|---|
| 起算點 | 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第 1196 條) | 1 月 10 日 |
| 經過期間 | 1 月 10 日 + 3 個月 | 約 4 月 10 日前後 |
| 那之後 | 口授遺囑失其效力 | 要留遺囑,得用其他四種方式重新作成 |
起算點看的是「能依其他方式」的時候,不是寫好口授遺囑那天,也不是出院那天。哪一天算「能」、期間算到哪一天,是個案事實,以法院認定為準。
情況 4:不想讓任何人知道內容
代筆、口授、公證遺囑的見證人或公證人,都會聽到內容。想保密,制度上可以考慮自書遺囑(不需見證人),或密封遺囑(先密封,再向公證人提出)。要留意,密封遺囑的方式如果沒做對,只有在同時符合自書遺囑方式時,才有自書遺囑的效力(第 1193 條)。
情況 5:遺囑放在哪、家人知不知道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第 1199 條)。寫好了卻沒人知道放在哪,等於沒人能照著辦。要不要指定遺囑執行人、怎麼保管,可以參考遺囑執行人 vs 遺產管理人,個案請洽律師。
三、常見誤解
誤解 1:「我有錄影,就算遺囑」
不算。 第 1189 條只有五種方式,沒有錄影遺囑。會用到錄音的只有口授遺囑(第 1195 條第 2 款),而且限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要 2 位以上見證人、全部錄音並當場密封。
誤解 2:「子女最可靠,請子女當見證人最好」
剛好相反。 第 1198 條第 3 款: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不得為遺囑見證人。子女、配偶、媳婦女婿、孫子女,通常都在排除範圍內。
誤解 3:「打字比較清楚,最後親筆簽名就好」
自書遺囑不行。 第 1190 條要求自書全文、記明年月日、親自簽名。打字版要有效,得另外符合其他方式的要件,例如密封遺囑(第 1192 條允許非本人自寫,但要陳述繕寫人姓名、住所)。
誤解 4:「口授遺囑錄好了,就一直有效」
不是。 第 1196 條: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 3 個月就失效。另外,第 1197 條要求遺囑人死亡後 3 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真偽。
誤解 5:「找公證人做的遺囑,內容怎麼寫都沒問題」
方式對了,內容還有界線。 第 1187 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才能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方式是一回事,內容(怎麼分、有沒有顧到特留分)是另一回事,個案請洽律師。
四、自我檢查 5 問
決定用哪一種方式之前,先回答這五題:
- □ 我能不能自己親手寫完全文、記上年月日並簽名?
- □ 遺囑內容,我介不介意見證人或公證人知道?
- □ 我找得到幾位見證人?他們是不是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這些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有沒有未成年人?
- □ 我願不願意、方不方便去找公證人?行動不便的話,知道可以請公證人到醫院或家裡嗎?
- □ 寫好的遺囑放在哪?家人或執行人知道怎麼找到嗎?
方式寫錯,整份可能無效;內容寫錯,可能引發家人爭執。 程序細節以公證人或法院說明為準,內容與效力請洽律師;遺囑之外,保單的受益人怎麼寫,也可以一起檢視。
五、常見問題
電腦打字印出來,最後親筆簽名,算自書遺囑嗎?
不算。 民法第 1190 條寫的是「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全文、年月日都要自己親手寫,只有簽名是親筆,不符合自書遺囑的方式。
遺囑是要式行為,民法第 73 條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如果打字版本也沒有符合其他四種方式的要件,就可能整份無效。個案請洽律師確認。
子女、配偶可以當遺囑見證人嗎?
不行。 民法第 1198 條第 3 款: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不得為遺囑見證人。子女、配偶通常就是繼承人;子女的配偶、孫子女,也落在「繼承人的配偶或直系血親」裡。
同條另外排除: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以及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的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找見證人時,最好先一條一條對過。
拍一段影片交代遺言,算遺囑嗎?
單純錄影,不在法定方式裡。 民法第 1189 條只列了五種: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沒有「錄影遺囑」。
會用到錄音的只有口授遺囑的第二種方式(第 1195 條第 2 款),而且前提是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還要指定 2 位以上見證人、全部錄音、當場密封、見證人在封縫處同行簽名。平常身體健康時自己拍的影片,不符合這些要件。
公證遺囑可以請家人代辦,或請公證人到家裡嗎?
不能代辦,但可以請公證人到場。 依司法院常見問答,公證遺囑不可授權他人代為辦理,遺囑人要偕同見證人親自到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並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遺囑人因衰病不能外出的,可以請求公證人到醫院或家中辦理。
要準備哪些文件、份數多少、費用怎麼算,各法院公證處和民間公證人的說明可能不同,以公證人說明為準,建議先預約確認。
遺囑寫好了,就能想給誰就給誰嗎?
有界線。 民法第 1187 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也就是說,方式寫對了,內容還要顧到繼承人的特留分。
另外,未滿 16 歲、或無行為能力的人不得為遺囑(第 1186 條)。特留分怎麼算、遺囑內容有沒有問題,涉及個案,請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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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與免責
資料來源(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25 日)
- 民法 第 12 條、第 73 條、第 1186 條、第 1187 條、第 1189 條、第 1190 條、第 1191 條、第 1192 條、第 1193 條、第 1194 條、第 1195 條、第 1196 條、第 1197 條、第 1198 條、第 1199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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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法條和數字怎麼查證、發現錯誤怎麼回報,請看內容查證方式。
免責聲明
本文為遺囑方式的制度說明,內容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保險招攬、法律意見或個人化財務建議,也不代表哪一種方式比較好。文中例子為假設,遺囑是否有效以法院認定為準。公證程序、應備文件與費用以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說明為準。個案請洽律師。
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