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承 | 制度比較

遺囑執行人 vs 遺產管理人
遺產由誰處理

兩個名字聽起來很像,出現的情況卻差很多:一個是因為「有遺囑」,一個是因為「找不到繼承人」。先分清楚家裡是哪一種,才知道下一步要找誰。

結論先講

  • 遺囑執行人:被繼承人留有遺囑,由他負責把遺囑內容落實。可以由遺囑指定,或遺囑委託別人指定(民法第 1209 條);都沒有,再由親屬會議選定,親屬會議不能選定時,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第 1211 條)。
  • 遺產管理人: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才需要他(第 1177 條)。他的工作是保存遺產、找繼承人、清償債務、交付遺贈,最後把遺產交給出面承認繼承的人;沒有人出面,剩下的歸國庫(第 1179、1185 條)。

遺囑執行人

前提:有遺囑

任務:管理遺產、執行遺囑內容

遺產稅:修法後可代繼承人申報、繳納、申請復查

遺產管理人

前提:繼承人有無不明

任務:找繼承人、還債、交付遺贈、移交遺產

遺產稅:沒有繼承人時,他是納稅義務人

還有一種很常見的情況:繼承人都在、也沒有遺囑,只是大家意見不合。這時兩個角色通常都用不上,要處理的是遺產怎麼分割(家事事件法第 3 條把「遺產分割」列為家事訴訟的丙類事件)。先問自己:有沒有遺囑?繼承人是誰、找不找得到?

一、逐項對照表

比較項目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
什麼時候會有被繼承人留有遺囑,而且遺囑有指定、或依法選出執行人。第 1209、1211 條用的都是「得」,不是每份遺囑都非有執行人不可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第 1177 條)。另外,先順序繼承人都拋棄繼承,而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繼承人都拋棄時,也準用無人承認繼承的規定(第 1176 條第 6 項)
怎麼產生① 遺囑指定,或遺囑委託他人指定;受託的人應即指定並通知繼承人(第 1209 條)
② 遺囑沒指定、也沒委託:由親屬會議選定
③ 親屬會議不能選定: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第 1211 條)
① 親屬會議在 1 個月內選定,並向法院報明(第 1177 條)
② 沒有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沒在期限內選定: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選任(第 1178 條第 2 項)
③ 死亡次日起 6 個月內沒選定呈報法院、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國稅局可以聲請法院選任(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6 條第 2 項)
選出來之前,法院可依聲請先做保存遺產的必要處置(第 1178 條之 1)
誰不能當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第 1210 條)。條文沒有排除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親屬會議選定的,限自然人;有未成年、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受破產或清算宣告尚未復權、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其中一種情形,法院應解任,命親屬會議 1 個月內另選(家事事件法第 134 條)。
法院選任的,除了自然人,也可以選任公務機關(家事事件法第 136 條第 3 項)
主要職責與權限有必要時,就職後即應編製遺產清冊交給繼承人(第 1214 條)。
管理遺產,並做執行上必要的行為,這些行為視為繼承人的代理(第 1215 條)。
執行職務期間,繼承人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的遺產、不得妨礙執行(第 1216 條)。
有好幾位執行人時,過半數決,遺囑另有意思的從其意思(第 1217 條)
第 1179 條列了五件事:編製遺產清冊(就職後 3 個月內)、保存遺產、聲請法院公告債權人和受遺贈人報明(1 年以上)、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先還債、後交遺贈)、有人承認繼承或歸屬國庫時移交遺產。
為了還債或交遺贈,經親屬會議同意可以變賣遺產。
親屬會議、債權人、受遺贈人請求時,要報告遺產狀況(第 1180 條)
遺產稅申報上的角色115 年 9 月修法後,不再是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是繼承人及受遺贈人;有遺囑執行人的案件,得由執行人代為辦理申報、繳納遺產稅及申請復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6 條第 1、4 項)沒有繼承人時,遺產管理人是納稅義務人,以被繼承人的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第 6 條第 1 項)。
申報期限:死亡次日起算 6 個月內;國稅局聲請法院選任的,從法院選任次日起算(第 23 條)
費用與報酬遺囑另有指定的從其指定;否則可以請求相當之報酬,數額由繼承人和執行人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酌定(第 1211 條之 1)可以請求報酬,數額由法院按關係、事務繁簡等就遺產酌定;必要時可命聲請人先墊付(第 1183 條)。
聲請費、登報公告費等程序費用,以管轄法院公告為準
要去哪裡辦聲請法院指定或另行指定: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 127 條第 1 項第 6 款)。
遺產稅: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國稅局)申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
無人承認繼承事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 127 條第 1 項第 4 款);保存遺產事件,也可以向遺產所在地法院聲請(同條第 2 項)。
這兩類聲請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同條第 4 項)

二、用假設的情況算一次

以下都是假設,不代表任何真實個案:

假設 A:遺囑指定了 3 位遺囑執行人,對要不要先賣掉某筆遺產意見不同。

步驟算式結果
過半數門檻3 人 ÷ 2 = 1.5,要超過 1.5至少 2 人同意
遺囑有特別寫例如遺囑寫「須全體同意」從遺囑的意思(第 1217 條但書)

假設 B:一位長輩過世,查不到任何繼承人。親屬會議在第 1 個月內選出遺產管理人,管理人就職後馬上聲請法院公告債權人,法院定的報明期間剛好是最短的 1 年:

階段依據時間
選定遺產管理人親屬會議 1 個月內選定(第 1177 條)1 個月
編製遺產清冊就職後 3 個月內(第 1179 條第 2 項),跟下一段同時進行(併行)
公告債權人報明1 年以上(第 1179 條第 1 項第 3 款)12 個月
最快可以開始還債期間屆滿後才能清償(第 1181 條):1 個月 + 12 個月過世後至少 13 個月

這還沒算法院收案、審查、公告的作業時間。另外,遺產稅申報期限是死亡次日起算 6 個月,有正當理由最多再延 3 個月:6 + 3 = 9 個月(不可抗力或特殊事由,由國稅局視情形核定)。也就是說,稅的期限往往比還債的時間點更早到,選出管理人之後要先把申報排進行程。

三、什麼情況要特別注意

情況 1:家人都拋棄繼承了

先順序的繼承人都拋棄,會輪到下一順序繼承(第 1176 條第 6 項)。如果下一順序有沒有人不清楚,或第四順序(祖父母)也都拋棄,就準用無人承認繼承的規定,這時才會走到遺產管理人。拋棄繼承要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第 1174 條)。

情況 2:遺囑指定的執行人,剛好是未成年或受監護、輔助宣告

依第 1210 條,這些人不能當遺囑執行人。之後要怎麼補上(例如回到第 1211 條由親屬會議選定、聲請法院指定),要看個案,建議請教律師或向法院詢問。執行人如果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親屬會議改選;法院指定的,聲請法院另行指定(第 1218 條)。

情況 3:有人想在執行期間先把房子賣掉

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繼承人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的遺產(第 1216 條)。再加上遺產稅沒繳清前不能分割遺產、辦移轉登記(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8 條),想先處分之前,先把順序弄清楚。

情況 4:遺囑是封起來的

有封緘的遺囑,不能自己拆,要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開視,並做紀錄(第 1213 條)。保管遺囑的人知道繼承開始,要把遺囑交給遺囑執行人,並通知已知的繼承人(第 1212 條)。

情況 5:還有一筆身故保險金

保險法第 112 條規定,約定在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給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所以這筆錢原則上不在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管理的遺產範圍內。反過來,死亡保險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遺產(第 113 條)。理賠要準備哪些文件,以各公司條款為準。受益人怎麼安排,可以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差在哪?〉。

四、常見誤解

誤解 1:「有遺囑執行人,遺產稅就是他的事」

修法後不是。 115 年 9 月修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6 條,納稅義務人是繼承人及受遺贈人;執行人是「得」代為申報、繳納、申請復查。稅單上的責任,還是在繼承人和受遺贈人身上。

誤解 2:「兄弟姊妹吵不攏,就請法院派遺產管理人來分」

不是這樣用的。 遺產管理人的前提是繼承人有無不明(第 1177 條)。繼承人明確、只是談不攏,要處理的是遺產分割。

誤解 3:「遺產管理人管完,剩下的就歸他」

不會。 有繼承人出面承認,管理人要把遺產移交給繼承人;期限屆滿沒人承認,還完債、交完遺贈後,剩下的歸國庫(第 1179、1185 條)。管理人能拿的是法院酌定的報酬(第 1183 條)。

誤解 4:「遺囑執行人可以照自己的意思分遺產」

不行。 執行人的職務是管理遺產、執行遺囑的內容,所做的行為視為繼承人的代理(第 1215 條)。遺囑本身也要在不違反特留分的範圍內處分遺產(第 1187 條)。

誤解 5:「指定了遺囑執行人,保險金也由他來分」

要看有沒有指定受益人。 有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險金,不得作為遺產(保險法第 112 條),由保險公司依契約給付受益人。詳見〈保險、遺囑、信託差在哪?〉。

五、自我檢查 5 問

家人過世後,聽到這兩個名詞,先回答這五題:

  1. □ 被繼承人有沒有留遺囑?遺囑在誰手上、有沒有封起來?
  2. □ 遺囑裡有沒有指定執行人,或委託誰來指定?被指定的人能不能當(第 1210 條)?
  3. □ 繼承人是誰、找不找得到?有沒有人拋棄繼承?
  4. □ 遺產稅的申報期限算到哪一天?誰來申報?需要申請延長嗎?
  5. □ 有沒有身故保險金?保單上有沒有指定受益人?

第 1、3 題的答案,決定你要找的是執行人、管理人,還是兩個都用不上。 個案的法律問題請教律師或向法院詢問,遺產稅請洽國稅局或會計師。

六、常見問題

遺囑執行人可以由繼承人自己來當嗎?

條文沒有排除。 民法第 1210 條只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能當遺囑執行人,沒有把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排除在外。

能不能當是一回事,適不適合是另一回事:執行人要管理遺產、處理分配,如果他自己也是分遺產的人,其他家人放不放心,值得先想一想。個案請教律師。

遺囑沒有指定執行人,還需要另外找一個嗎?

法律沒有要求每份遺囑都要有執行人。 民法第 1209 條、第 1211 條用的字都是「得」:遺囑人得指定;沒有指定時,得由親屬會議選定,親屬會議不能選定,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

遺囑內容需要有人出面管理、執行,而繼承人之間又難以配合時,才會考慮走這條路。

遺產管理人的報酬是遺產的幾 %?

條文沒有固定比例。 民法第 1183 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數額由法院按他跟被繼承人的關係、管理事務的繁簡和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必要時,法院可以命聲請人先墊付。

所以聲請之前,要先有心理準備:可能要先拿出一筆錢。實際金額看法院裁定。

115 年 9 月修法後,遺囑執行人還能幫忙報遺產稅嗎?

可以,但身分變了。 修正後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6 條,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是繼承人及受遺贈人;有遺囑執行人的案件,得由遺囑執行人代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繳納遺產稅及申請復查。

修正前的條文是「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執行人本身就是納稅義務人。死亡日期在修法前後的案件適用哪一版,請向國稅局確認。

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後,大概多久才能處理完?

沒有固定天數,但有幾段「至少」的等待期。 法院公告找繼承人,期限是6 個月以上(民法第 1178 條);公告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受遺贈人來報明,期間是1 年以上(第 1179 條第 1 項第 3 款),期間屆滿前,管理人不能先還債或交付遺贈物(第 1181 條)。

加上法院作業時間,通常要以「年」來計算。

七、相關內容

資料來源與免責

資料來源(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25 日)

免責聲明

本文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與遺產稅觀念說明,內容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保險招攬、法律意見、稅務意見或個人化財務建議。文中例子為假設,實際程序以法院裁定、稅額以稽徵機關核定為準。法令可能修正,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條文為準,個案請諮詢律師、會計師、地政士、法院或國稅局。

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