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承 | 制度比較

代位繼承 vs 再轉繼承
家人誰先走,遺產怎麼分?

兩個名詞聽起來很像,差別只有一個:家人是在長輩「之前」還是「之後」過世。

結論先講

長輩過世時,如果他的某個孩子已經不在了,那個孩子原本可以分的那一份,就要看誰先走:

  • 代位繼承:孩子比長輩先走(或喪失繼承權),由孩子的子女、孫子女站到他的位置,接手他那一份。
  • 再轉繼承:孩子比長輩晚走,遺產還沒分完。孩子那一份已經是他的,先變成他自己的遺產,再由他的繼承人(包含他的配偶)來分。

代位繼承

誰先走:孩子比長輩先走

誰接手:孩子的子女、孫子女

再轉繼承

誰先走:長輩先走,孩子後走

誰接手:孩子的繼承人,含配偶

另外要分清楚:有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險金,不算被保險人的遺產(保險法第 112 條),不照上面這套分,而是看保單上寫的受益人。家裡遇到這種狀況,要問的是:誰在什麼時候過世?長輩的遺產裡有哪些、保單受益人各寫了誰?

一、逐項對照表

比較項目代位繼承再轉繼承
時間順序孩子在長輩繼承開始前(長輩過世前)就死亡,或喪失繼承權長輩先過世、繼承已經開始,孩子在遺產分割完成前也過世
只限哪一順序只適用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子女這一支)。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這幾個順序沒有代位繼承不限順序。任何一位已經取得繼承權的人後來過世,他那一份都會變成他的遺產
誰可以接手先走那位孩子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他的配偶不在內後走那位孩子自己的繼承人,依民法第 1138、1144 條重新認定,包含他的配偶
分多少接手的是先走那位孩子原本的應繼分,幾個人代位就一起平分那一份先算出後走那位孩子對長輩遺產的應繼分,再把這一份當成他的遺產,由他的繼承人依應繼分再分一次
法源民法第 1140 條(代位繼承),搭配第 1138、1139、1141、1144 條沒有一條叫「再轉繼承」的條文。道理來自民法第 1147、1148 條(人一過世繼承就開始,繼承人從那一刻起接手他的權利義務),以及第 1151 條(遺產分割前,由全體繼承人一起擁有);法院實務也使用這個用語
拋棄繼承會不會觸發不會。第 1140 條只寫死亡與喪失繼承權,拋棄的那一份依第 1176 條處理再轉繼承人能不能、以及怎麼拋棄,實務有不同見解,個案請向法院或律師確認

二、用一個家族圖來看

以下是虛構的家庭,只為了說明規則。阿德和阿蘭是夫妻,有兩個兒子大明、小明。大明娶了美玉,生了小安、小樂。阿德名下留有遺產,沒有立遺囑。

阿德(被繼承人)+阿蘭(配偶)
大明+美玉(大明的配偶)小明(大明的弟弟)
小安小樂(大明的孩子)
同一個家庭,只改變「大明在阿德之前還是之後過世」,結果就不一樣。

情境 A:大明比阿德先走(代位繼承)

  1. 大明先過世。
  2. 幾年後阿德過世,繼承開始。

阿德的繼承人是:配偶阿蘭、兒子小明,以及代位大明的小安、小樂。配偶和第一順序同為繼承時,應繼分平均(第 1144 條第 1 款),所以先分成 3 份:

  • 阿蘭1/3
  • 小明1/3
  • 小安1/6(和小樂平分大明那 1/3)
  • 小樂1/6
  • 美玉0(配偶不能代位)

情境 B:阿德先走,大明後走(再轉繼承)

  1. 阿德過世,繼承開始。阿蘭、大明、小明各有 1/3 應繼分。
  2. 遺產還沒分完,大明也過世。

大明那 1/3 已經是他的,變成大明的遺產。大明的繼承人是配偶美玉和孩子小安、小樂(有第一順序,所以阿蘭不是大明的繼承人),三人平均:

  • 阿蘭1/3
  • 小明1/3
  • 美玉1/9(大明那 1/3 的三分之一)
  • 小安1/9
  • 小樂1/9

三、跟保險金的關係

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險金:不是遺產,不照繼承分

保險法第 112 條:保險金額約定在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給指定的受益人,這筆錢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所以不管家裡發生的是代位繼承還是再轉繼承,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都是直接看保單上寫誰,不進遺產一起分。

反過來,第 113 條:死亡保險契約沒有指定受益人,保險金就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回到上面那套繼承規則。

「不算遺產」講的是民法上怎麼分,稅的部分是另一件事。財政部也說明過,身故保險金在個案上仍可能被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稅務以財政部、國稅局規定與個案認定為準。

受益人比被保險人先走:錢回到被保險人這邊

保險法第 110 條第 2 項:指定的受益人,以請求保險金時還在世為限。壽險公會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約定,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身故,要保人又沒有另外指定時,改由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當受益人,順序和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

用上面的家族套一次:假設阿德的壽險受益人只寫了大明,而大明比阿德先走、阿德生前也沒改。這時保險金不會因為「大明的家人」身分就給美玉,而是改由阿德的法定繼承人來領。實際的順序與比例,以各公司條款為準。

四、常見誤解

誤解 1:「媳婦、女婿可以代位繼承」

不行。 第 1140 條寫的是由「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配偶不在內。媳婦、女婿只有在再轉繼承的情況,才會以「先生(太太)的配偶」身分分到先生(太太)那一份。

誤解 2:「兄弟姊妹先走,他的小孩也能代位」

不行。 代位繼承只限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長輩如果沒有子女,由兄弟姊妹繼承時,某位兄弟姊妹已經先走,他的小孩不能代位。

誤解 3:「孩子拋棄繼承,孫子就會代位」

不會。 拋棄不是代位的原因。拋棄的那一份依第 1176 條第 1 項歸給其他同為繼承的人;只有子女全部拋棄,才由孫子女以自己的身分繼承,而且孫子女要不要承接,要自己決定、自己辦理。

誤解 4:「代位繼承和再轉繼承,分到的錢一樣」

常常不一樣。 看家族圖的例子,同一筆遺產,代位時美玉拿 0、小安小樂各 1/6;再轉時美玉、小安、小樂各 1/9。多一個人分、每個人比例就變。

誤解 5:「保險金也會跟著代位或再轉繼承」

要看有沒有指定受益人。 有指定受益人的,不算遺產(保險法第 112 條),照保單走;沒有指定的,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第 113 條)。受益人先走的情況,依示範條款回到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不是受益人的家人。

五、自我檢查 5 問

家裡長輩剛過世,或你想先替自己的家庭想一想,可以對這五個問題:

  1. □ 過世的家人各是哪一天過世?誰在前、誰在後?(以除戶謄本為準)
  2. □ 長輩過世時,第一順序的子女有沒有人已經先走?他有沒有子女、孫子女?
  3. □ 長輩過世後、遺產還沒分完前,有沒有繼承人也過世?他的配偶、子女是誰?
  4. □ 長輩名下的保單,身故受益人寫的是誰?那個人還在世嗎?有沒有寫「法定繼承人」或空白?
  5. □ 我自己的保單,家裡有人過世後,受益人還是我想給的人嗎?

五題裡有兩題以上答不出來,就值得先把戶籍資料和保單整理出來,必要時請地政士、律師協助確認繼承人和比例。

六、常見問題

怎麼最快分辨是代位繼承還是再轉繼承?

只看一件事:家人是在長輩「之前」還是「之後」過世。

  • 子女比長輩先走(或喪失繼承權)→ 代位繼承,由他的子女、孫子女接手那一份(民法第 1140 條)。
  • 子女比長輩晚走,遺產還沒分完 → 再轉繼承,他那一份先算成他自己的遺產,再由他的繼承人(包含他的配偶)接手。

死亡時間以戶籍、除戶謄本上的記載為準。前後只差幾天,結果就可能不同。

媳婦或女婿可以繼承公婆、岳父母的遺產嗎?

本身不是公婆、岳父母的繼承人,但可能透過「再轉繼承」分到。

  • 如果先生(或太太)比公婆先走:走的是代位繼承,代位的只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孩子、孫子,媳婦、女婿不在裡面。
  • 如果先生(或太太)比公婆晚走、遺產還沒分:先生那一份算成先生自己的遺產,媳婦是先生的配偶,可以依民法第 1144 條和孩子一起分先生那一份。
子女拋棄繼承,他的小孩可以代位繼承嗎?

不行。 民法第 1140 條寫的代位原因只有兩個:繼承開始前死亡、喪失繼承權,沒有「拋棄」。

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中有人拋棄,依民法第 1176 條第 1 項,他那一份歸給其他同為繼承的人。只有在親等近的子女全部拋棄時,才由下一代(孫子女)以自己的身分繼承(同條第 5 項),這跟代位繼承是兩回事,孫子女如果也不想承接,要自己再辦拋棄。

再轉繼承的情況,還能拋棄繼承嗎?期限怎麼算?

能不能拋、拋哪一份、期限從哪天起算,是再轉繼承裡最容易出錯的地方。

拋棄繼承的基本規定是:知悉自己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民法第 1174 條)。在再轉繼承的情境,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 9 號提案)討論過「前一位繼承人還沒來得及拋棄就過世,他的繼承人能不能再拋」,並引用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簡抗字第 290 號裁定;座談資料也列出不同見解。

家裡如果剛好遇到「長輩過世、沒多久子女也過世」,而且擔心有債務,不要自己推算期限,盡快向法院或律師確認。

保單的身故受益人比被保險人先走,保險金會給受益人的小孩嗎?

不會直接給受益人的家人。 保險法第 110 條第 2 項規定,指定的受益人以請求保險金時還在世為限。

壽險公會的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約定: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身故,要保人又沒有另外指定時,改由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當受益人,順序和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所以錢是回到「被保險人」這邊的家人,不是「受益人」那邊的家人。實際怎麼分,以各公司條款為準。

最穩的做法是:家裡有人過世後,把每張保單的受益人重新看一次,該改的盡快改。

七、相關內容

資料來源與免責

資料來源(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25 日)

免責聲明

本文為繼承與保險觀念說明,內容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保險招攬或個人化財務建議。文中家族為虛構情境,比例僅示範法定應繼分的算法;實際繼承人、應繼分、拋棄期限與遺產分割,會因遺囑、拋棄、特種贈與等個案事實而不同,請以法院、地政機關認定為準,必要時請教律師或地政士。保險金的給付與受益人處理,一律以您保單的正式條款為準。法規如有修正,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