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先講
一句話:遺囑可以不照應繼分分,但不能低於特留分(民法第 1187 條)。寫太偏,遺囑不會因此整份作廢,而是被少分的人可以就不足的部分主張扣減(第 1225 條)。
應繼分
是什麼:沒有遺囑時,法律預設每個人分幾成
法源:民法第 1138、1141、1144 條
遺囑能改嗎:可以,在特留分範圍外自由安排
特留分
是什麼:遺囑也拿不走的最低保障
法源:民法第 1187、1223 至 1225 條
算法:應繼分 × 1/2 或 1/3
所以要問的不是「能不能全給一個人」,而是:全給一個人之後,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是多少?他們會不會主張?你能不能接受?這是取捨,沒有標準答案。
一、逐項對照表
| 比較項目 | 應繼分 | 特留分 |
|---|---|---|
| 定義 | 同為繼承時,每位繼承人依法應該分到的比例;被繼承人沒有用遺囑另作安排時,就照這個分 | 法律替特定繼承人保留的最低份額,被繼承人用遺囑處分遺產時也不能違反(第 1187 條) |
| 法源 | 民法第 1138 條(繼承順序)、第 1141 條(同順序按人數平均)、第 1144 條(配偶的應繼分) | 民法第 1187 條(遺囑自由以不違反特留分為限)、第 1223 條(比例)、第 1224 條(計算)、第 1225 條(扣減) |
|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等) | 第一順序。和配偶同為繼承時,配偶與子女平均(第 1144 條第 1 款);同順序數人按人數平均(第 1141 條) | 應繼分的 1/2(第 1223 條) |
| 父母 | 第二順序,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時才繼承。和配偶同為繼承時,配偶拿遺產 1/2,父母平分另外 1/2(第 1144 條第 2 款、第 1141 條) | 應繼分的 1/2 |
| 配偶 | 都是繼承人,比例看和誰一起:與第一順序平均;與第二或第三順序為遺產 1/2;與第四順序為遺產 2/3;都沒有其他順序時為全部(第 1144 條) | 應繼分的 1/2 |
| 兄弟姊妹 | 第三順序,前兩順序都沒有時才繼承。和配偶同為繼承時,配偶拿 1/2,兄弟姊妹平分另外 1/2。修法沒有改變應繼分 | 施行前(2027 年 2 月 17 日前開始的繼承):應繼分的 1/3。 施行後(2027 年 2 月 17 日起開始的繼承):刪除,沒有特留分 |
| 祖父母 | 第四順序,前三順序都沒有時才繼承。和配偶同為繼承時,配偶拿 2/3,祖父母平分另外 1/3 | 應繼分的 1/3(這次修法沒有刪除) |
| 遺囑能不能改變 | 可以。 遺囑可以讓某人多拿、某人少拿,或遺贈給繼承人以外的人,只要不違反特留分(第 1187 條) | 不能用遺囑拿走。 遺囑寫低於特留分,被少分的人可以主張扣減;但遺囑不會因此整份無效 |
| 被侵害時怎麼主張 | 應繼分本身不是「最低保障」,遺囑合法調整後,就照遺囑走 | 第 1225 條:因遺贈使應得的數額不足,可以按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按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要由權利人自己主張。遺囑用其他方式分配時怎麼處理、有沒有期間限制,實務見解不一,請洽律師 |
| 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算不算進去 | 保險法第 112 條:約定在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所以不在繼承人之間按應繼分分。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依第 113 條作為遺產 | 第 1224 條的計算基礎是「應繼財產」扣除債務。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能不能納入特留分計算,條文沒有明文,實務見解不一,請洽律師。給付細節以各公司條款為準 |
二、用假設的數字看一次
以下是假設的數字,不代表任何真實個案:
假設 A:爸爸過世,遺產淨額 1,200 萬元(已扣除債務,第 1224 條),繼承人是媽媽和兩個孩子。沒有第 1173 條要加回的贈與,也先不考慮剩餘財產分配。
| 繼承人 | 應繼分 | 特留分 |
|---|---|---|
| 配偶(媽媽) | 1,200 萬 × 1/3 = 400 萬元(與子女平均,第 1144 條第 1 款) | 400 萬 × 1/2 = 200 萬元 |
| 大兒子 | 1,200 萬 × 1/3 = 400 萬元 | 400 萬 × 1/2 = 200 萬元 |
| 小女兒 | 1,200 萬 × 1/3 = 400 萬元 | 400 萬 × 1/2 = 200 萬元 |
如果遺囑寫「全部給大兒子」呢?媽媽和小女兒各自的特留分是 200 萬元,遺囑讓她們拿到 0 元,各自不足 200 萬元。兩人都主張扣減的話:
- 媽媽:200 萬元
- 小女兒:200 萬元
- 大兒子:1,200 萬 − 200 萬 − 200 萬 = 800 萬元
也就是說,遺囑最多能讓大兒子拿到 800 萬元,而不是 1,200 萬元。如果媽媽和小女兒都不主張,就照遺囑走。
假設 B:單身、沒有子女,父母都已過世,遺產淨額 1,200 萬元,有一個哥哥、一個妹妹。遺囑寫全部遺贈給照顧他多年的朋友。
| 情況 | 兄弟姊妹各自的應繼分 | 各自的特留分 |
|---|---|---|
| 施行前過世(2027 年 2 月 17 日前) | 1,200 萬 × 1/2 = 600 萬元 | 600 萬 × 1/3 = 200 萬元;兩人都主張,朋友拿 1,200 萬 − 400 萬 = 800 萬元 |
| 施行後過世(2027 年 2 月 17 日起) | 1,200 萬 × 1/2 = 600 萬元(應繼分不變) | 0 元;遺囑照寫的走,不會因特留分被扣減 |
| 沒有寫遺囑 | 各 600 萬元 | 不涉及;直接依應繼分繼承 |
三、什麼情況要特別注意
情況 1:想把財產多留給某個孩子或配偶
可以寫,但先算一下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有多少。低於特留分的部分,對方可以主張扣減(第 1225 條)。寫遺囑時把特留分算進去,或接受「對方可能會主張」這件事,都是一種取捨。
情況 2:沒有子女,想把財產留給配偶或朋友
這時兄弟姊妹可能是繼承人。2027 年 2 月 17 日前開始的繼承,兄弟姊妹還有應繼分 1/3 的特留分;之後開始的繼承就沒有了。但如果父母還在,繼承人是父母而不是兄弟姊妹,父母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 1/2,修法沒有改變。
情況 3:遺囑在施行前就寫好了
一般以繼承開始(過世)的時間判斷適用新法或舊法。遺囑寫在施行前、人在施行後過世,兄弟姊妹還能不能主張,請洽律師確認。
情況 4:生前已經送了很多給某個孩子
因結婚、分居或營業給繼承人的贈與,除非贈與時表示不要算回,要依第 1173 條加回應繼財產,特留分也從這個基礎計算(第 1224 條)。其他生前贈與怎麼處理,實務見解不一,請洽律師。
情況 5:家裡有壽險保單
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險金,依保險法第 112 條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依第 113 條作為遺產。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和特留分怎麼計算,實務見解不一,請洽律師。保單受益人怎麼寫、怎麼給付,以各公司條款為準。
四、常見誤解
誤解 1:「遺囑寫了,就照遺囑分,誰都不能說話」
不完全對。 遺囑自由以不違反特留分為限(第 1187 條)。被少分到低於特留分的人,可以主張扣減。
誤解 2:「遺囑違反特留分,整份就無效」
也不對。 第 1225 條的設計是「按不足之數扣減」,遺囑其他部分照樣有效;權利人不主張,就照遺囑走。
誤解 3:「特留分是遺產的一半」
是應繼分的一半(或 1/3),不是遺產的一半。 以假設 A 來說,子女的特留分是 1,200 萬 × 1/3 × 1/2 = 200 萬元,不是 600 萬元。
誤解 4:「修法後,兄弟姊妹就不能繼承了」
不對。 刪除的是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不是繼承權。沒有遺囑、前兩順序也沒有人時,兄弟姊妹仍是第三順序繼承人(第 1138 條),應繼分不變。
誤解 5:「所有親戚都有特留分」
只有實際輪到繼承的人才有。 有子女繼承時,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都不是繼承人,也就沒有特留分。
五、自我檢查 5 問
寫遺囑或調整遺囑之前,先回答這五題:
- □ 如果我現在過世,繼承人是誰?配偶、子女,還是父母、兄弟姊妹?
- □ 每個人的應繼分是幾分之幾?特留分又是多少?
- □ 我想給的分配,有沒有讓誰低於特留分?我能接受對方主張扣減嗎?
- □ 繼承人裡有兄弟姊妹嗎?我的情況要看 2027 年 2 月 17 日施行前或後嗎?
- □ 家裡的壽險保單,受益人有沒有指定、怎麼寫,和遺囑的安排有沒有衝突?
遺囑的寫法、效力和特留分的個案計算,請洽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保單受益人怎麼寫,可以找保險顧問一起確認。
六、常見問題
遺囑寫「全部給大兒子」,這份遺囑會無效嗎?
不會因為這樣整份無效。 民法第 1187 條說,遺囑人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可以用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寫太偏,結果是其他繼承人可以就不足特留分的部分主張扣減(第 1225 條),而不是整份遺囑作廢。
遺囑本身有沒有效,另外要看有沒有照民法規定的方式寫(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這是另一個問題,個案請洽律師。
特留分被侵害,會自動補給我嗎?
不會自動。 第 1225 條的用語是應得特留分的人「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也就是要由權利人自己主張;不主張,遺囑就照原本寫的走。
條文寫的是「遺贈」;遺囑用指定應繼分、指定分割方法等其他方式分配時怎麼扣減、要怎麼主張、有沒有期間限制,民法沒有逐一明文,實務見解不一,請洽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什麼時候開始沒有?
已經修法公布,但還沒施行。 民法第 1223 條已於 115 年 8 月 17 日修正公布,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2 條規定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法務部說明施行日是 2027 年 2 月 17 日。
適用哪一版,一般看繼承開始(被繼承人過世)的時間:在那之前過世的,兄弟姊妹仍有應繼分 1/3 的特留分。遺囑在施行前寫、人在施行後過世,個案請洽律師確認。
刪的是「特留分」,不是「繼承權」:沒有遺囑、也沒有前順位繼承人時,兄弟姊妹還是依應繼分繼承。
祖父母的特留分也一起刪了嗎?
沒有。 這次修正刪除的是兄弟姊妹那一款;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的特留分仍是應繼分的 1/2,祖父母仍是應繼分的 1/3(民法第 1223 條)。
不過要記得,特留分只給實際輪到繼承的人。祖父母是第四順序(第 1138 條),前面有子女、父母或兄弟姊妹繼承時,祖父母就不是繼承人,也就沒有特留分可以主張。
爸媽生前先把房子過戶給哥哥,算不算侵害特留分?
要看是哪一種贈與。 第 1224 條說,特留分是從依第 1173 條算定的應繼財產扣除債務額來算。第 1173 條會加回來的,是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受的贈與(贈與時表示反對算回的除外)。
條文沒有把其他生前贈與列進來,第 1225 條的扣減對象也寫「遺贈」。一般生前贈與能不能主張、怎麼主張,實務見解不一,請洽律師。另外,生前贈與要不要繳贈與稅,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的另一個問題。
七、相關內容
- 保險、遺囑、信託差在哪?:三種傳承工具,各管一段路
- 生前贈與 vs 遺產繼承:稅、期限和特留分差在哪
- 遺囑執行人 vs 遺產管理人:遺產由誰處理
- 拋棄繼承 vs 限定繼承 vs 概括繼承:爸媽留下負債怎麼辦
- 你家的保險金真的會給到「對的人」嗎?:4 個常見的「給錯人」陷阱
- 為什麼把錢留給孩子,跟把資產傳給孩子,是兩件不同的事?
- 為什麼說大繼承時代已經開始?:三組顛覆認知的數據
資料來源與免責
資料來源(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25 日)
- 民法 第 1030 條之 1、第 1138 條、第 1141 條、第 1144 條、第 1173 條、第 1187 條、第 1223 條、第 1224 條、第 1225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2 條,第 1223 條修正條文施行日),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立法院三讀通過刪除民法兄弟姊妹特留分
- 保險法 第 112 條、第 113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這些法條和數字怎麼查證、發現錯誤怎麼回報,請看內容查證方式。
免責聲明
本文為應繼分與特留分的制度說明,內容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保險招攬、法律意見或個人化財務建議,也不代表哪一種分配方式比較好。文中例子為假設,實際結果以法院認定與個案事實為準,保險金給付以各公司條款為準。法規會修正,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條文為準。個案請洽律師或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