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 | 制度比較

國民年金老年年金
A 式 vs B 式

快 65 歲了,查了一下國保年資,只有短短幾年,心想大概領不到多少。結果聽人說「年資短反而用 A 式比較好」,又聽說「有些人只能用 B 式」。這兩條公式差在哪?誰能選、誰不能選?我們照條文一項一項看。

結論先講

先講最重要的一句:國保老年年金是兩條公式「擇優計給」,但有些情形不能選 A 式,只能用 B 式。國民年金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兩種算法擇優發給;第 2 項列出不能選 A 式的情形。

A 式(有加計金額)

公式:月投保金額 × 年資 × 0.65% + 4,049 元

特色:年資短的時候,加計金額撐住大部分

限制:有第 30 條第 2 項情形的人不能選

B 式(純看年資)

公式:月投保金額 × 年資 × 1.3%

特色:沒有加計金額,年資越長越多

誰用:年資夠長而比較高的人,或不能選 A 式的人

所以快 65 歲時要問自己的不是「哪一條公式比較好」,而是:我有沒有欠費沒補、有沒有在領社福津貼、有沒有領過其他社會保險的老年給付?三題都沒有,勞保局會兩式都算、發給比較高的那個;只要中一題,原則上就是 B 式。

一、逐項對照表

計算方式計算公式月投保金額(115 年)加計金額(115 年)誰可以選、誰只能用保費欠繳的影響請領年齡與減給或延後
A 式
(第 30 條第 1 項第 1 款)
月投保金額 × 保險年資 × 0.65% + 加計金額21,103 元(衛福部 114 年 11 月 12 日公告,115 年 1 月 1 日起由 19,761 元調整)4,049 元(113 年 1 月起;第 54 條之 1 規定每 4 年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調整)沒有第 30 條第 2 項任何一種情形的人,才可以擇優適用 A 式有欠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的情形,就不能選 A 式(第 30 條第 2 項)年滿 65 歲得請領(第 29 條)。條文沒有提前減給或延後增給的設計
B 式
(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款)
月投保金額 × 保險年資 × 1.3%21,103 元(同左)沒有加計金額・沒有限制的人:勞保局兩式都算,B 式比較高時發 B 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只能用 B 式(第 30 條第 2 項、勞保局 FAQ):
① 有欠繳保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
② 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例如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榮民就養給付)
③ 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例如勞保老年年金、公保養老年金);過去一次領過勞保、公保、軍保老年給付的,條文有但書例外,以勞保局審核為準
・欠費期間不計入年資,B 式只算有繳的年資
・勞保局說明欠費 10 年內可補繳(加計利息),補繳後計入年資;逾 10 年不得補繳(第 17 條)
・65 歲前一年有欠費、經書面限期而逾期才繳的,前 3 個月按 B 式發給(勞保局 FAQ)
同左,年滿 65 歲。晚申請不會增給;衛福部說明經審核無欠費者,可追溯自年滿 65 歲當月發給,最多追溯 5 年

二、用假設的數字看一次

以下都是假設的情境,不代表任何真實個案。月投保金額都用 115 年的 21,103 元,加計金額 4,049 元,金額四捨五入到元。

假設 1:65 歲,國保年資 10 年,保費都有繳清,沒有領社福津貼,也沒有領過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兩式都可以算,擇優發給。

項目算式每月金額
A 式21,103 × 10 × 0.65% + 4,049約 5,421 元
B 式21,103 × 10 × 1.3%約 2,743 元
擇優結果A 式比較高按 A 式,約 5,421 元

假設 2:同樣加保 10 年,但其中 2 年的保費欠了超過 10 年,已經不能補繳。那 2 年不計入年資,而且有「欠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的情形,只能用 B 式。

項目算式每月金額
可計入的年資10 年 − 2 年8 年
B 式21,103 × 8 × 1.3%約 2,195 元

假設 3:國保年資 10 年、保費都繳清,但同時在領勞保老年年金。屬於「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只能用 B 式:21,103 × 10 × 1.3% = 約 2,743 元。

A、B 兩式什麼時候一樣多? 兩式相減,差在「4,049 元」對上「21,103 × 年資 × 0.65%」。4,049 ÷(21,103 × 0.65%)≈ 29.5,也就是以 115 年的數字來算,年資大約 29.5 年以下 A 式比較高,以上 B 式比較高。勞保局的例子:年資 35 年,A 式約 8,850 元、B 式約 9,602 元,按 B 式發給。

三、什麼情況要特別注意

情況 1:年輕時有一段沒繳國保

欠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而且只要有這種情形就不能選 A 式(第 30 條第 2 項)。勞保局說明欠費 10 年內可以補繳,所以還在 10 年內的欠費,補繳後計入年資;超過 10 年的就不能再補。快 65 歲前,先查清楚自己有沒有欠費、哪幾期還在補繳期限內。

情況 2:勞保年資不到 15 年,想併計國保年資領勞保年金

勞工保險條例第 74 條之 2 讓勞保年資未滿 15 年的人,65 歲時可以併計國保年資湊滿 15 年,請領勞保老年年金,國保老年年金也一起領。但領了勞保老年年金,就屬於「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國保這邊按 B 式計算。詳細規則見勞保 vs 勞退 vs 國保。

情況 3:以前一次領過勞保、公保或軍保的老年給付

第 30 條第 2 項第 3 款原則上不能選 A 式,但有但書例外,跟領取的時間、年資和一次領的金額有關。這部分條件比較細,個案以勞保局審核為準,可以洽勞保局國民年金諮詢專線。

情況 4:65 歲前一年剛好有欠費

勞保局 FAQ 提到:65 歲前一年有欠費,勞保局書面限期繳納、逾期才繳的,前 3 個月的老年年金按 B 式發給。收到繳款通知,留意期限。

情況 5:正在領生活津貼或生活補助

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的,不能選 A 式(第 30 條第 2 項)。這是 B 式的計給方式,不是領不到。自己領的補助屬不屬於這幾類,以發放機關和勞保局的認定為準。

四、常見誤解

誤解 1:「國保年資太短,就領不到老年年金」

不是。 第 29 條規定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年滿 65 歲得請領。勞保局說明不論國保年資幾年都可以領;符合 A 式條件的,加計金額 4,049 元不看年資。

誤解 2:「A 式、B 式可以自己挑」

不是自己挑,是擇優計給。 第 30 條第 1 項寫的是「依下列方式擇優計給」,沒有第 2 項情形的人,勞保局會兩式都算、發比較高的;有第 2 項情形的人,只能用 B 式。

誤解 3:「欠費以後補繳了,就能恢復 A 式」

要看有沒有超過 10 年。 10 年內的欠費補繳後計入年資;逾 10 年不得補繳(第 17 條),那段期間就不計入年資,屬於不能選 A 式的情形。

誤解 4:「國保也可以延後領,每年多 4%」

那是勞保。 延後增給、提前減給是勞保老年年金的規定,國民年金法第 29 條只規定年滿 65 歲得請領。晚申請只能追溯,衛福部說明最多追溯 5 年。

誤解 5:「有軍公教退休金,就不能用 A 式」

條文看的是「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和「社會福利津貼」。 第 30 條第 2 項列的是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例如公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勞保老年給付),不是用「退休金」這個名稱來判斷。自己領的是哪一種給付、適不適用但書例外,以勞保局審核為準。

五、自我檢查 5 問

65 歲生日前幾個月,先回答這五題:

  1. □ 我的國保年資有幾年?(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可以查)
  2. □ 我有沒有欠繳的國保保費?哪幾期還在 10 年補繳期限內?
  3. □ 我有沒有在領低收入、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障生活補助、老農津貼或榮民就養給付?
  4. □ 我有沒有領過、或打算請領勞保、公保、軍保的老年給付?是年金還是一次領?
  5. □ 勞保局寄來的金融帳戶通知書,我收到了、寄回了嗎?

第 2 到 4 題只要有一題是「有」,原則上就是 B 式;都沒有,勞保局會擇優計給。 個人能不能適用 A 式,以勞保局審核為準;整個退休金的來源怎麼搭配,可以預約諮詢一起看。

六、常見問題

我的國保年資只有兩三年,A 式也有加計金額嗎?

有,加計金額不看年資長短。 國民年金法第 30 條的 A 式是「月投保金額 × 保險年資 × 0.65%」再加上加計金額,113 年 1 月起加計金額是 4,049 元。

勞保局自己的試算例子是年資 2 年:115 年 1 月起,A 式 (21,103 × 2 × 0.65%) + 4,049 = 4,323 元;B 式 21,103 × 2 × 1.3% = 549 元。前提是你沒有第 30 條第 2 項不能選 A 式的情形。

以前有欠國保保費,現在補繳還來得及用 A 式嗎?

要看欠多久。 第 30 條第 2 項寫的是「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才不能選 A 式。勞保局說明,欠費在 10 年內可以補繳(要加計利息),補繳後就計入年資;超過 10 年的部分不能再補繳,那段期間就不計入年資,老年年金只能用 B 式。

另外,勞保局 FAQ 提到:65 歲前一年有欠費,經書面限期繳納、逾期才繳的,前 3 個月的老年年金按 B 式發給。實際欠費和補繳期限,可以查勞保局寄的繳款單或 e 化服務系統。

我有在領勞保老年年金,國保老年年金還能用 A 式嗎?

不能,只能用 B 式。 第 30 條第 2 項把「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列為不能選 A 式的情形之一,勞保局 FAQ 也把領勞保老年年金、公保養老年金列在裡面。

過去一次領過勞保、公保、軍保老年給付的人,條文有但書例外,跟領取的時間、年資和金額有關,個案以勞保局審核為準。

國保老年年金可以 60 歲先領,或是晚幾年領多一點嗎?

條文沒有這種設計。 國民年金法第 29 條規定,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年滿 65 歲時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勞保老年年金那種「提前減給、延後增給 4%」是勞工保險條例的規定,國保沒有。

晚申請不會多領。衛福部說明,經審核無欠費的,可追溯自年滿 65 歲當月發給,最多追溯 5 年。衛福部和勞保局 115 年起另推出免申請措施:勞保局在年滿 65 歲前 1 個月月底寄「金融帳戶通知書」,填好帳戶寄回就可以。

有在領政府的生活津貼,會影響國保老年年金嗎?

會影響能不能選 A 式。 第 30 條第 2 項把「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列為不能選 A 式的情形。勞保局 FAQ 舉的例子包括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榮民就養給付。

這不代表國保老年年金就領不到,而是要按 B 式計算發給。自己在領的是不是這幾類,以發放機關和勞保局的認定為準。

七、相關內容

資料來源與免責

資料來源(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25 日)

免責聲明

本文為國民年金保險制度的觀念說明,內容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保險招攬或個人化建議。文中例子為假設。個人保險年資、能否適用 A 式與給付金額,以勞保局的審核核定為準;金額以衛福部、勞保局最新公告為準。如果之後法律修正,以修正公布的條文為準。

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