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先講
先講最重要的一句:能不能選,看的是提繳年資有沒有滿 15 年。滿 15 年可以在一次領和月領之間選;未滿 15 年只能一次領(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4 條)。
一次領
誰能領:年滿 60 歲,年資多久都可以
領多少:專戶本金加累積收益,一次領回
要留意:領完專戶就歸零,之後怎麼用要自己安排
月領
誰能領:年滿 60 歲,提繳年資滿 15 年以上
領多少:依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算出,按季發給
要留意:不是終身年金;延壽年金勞保局說明尚未開辦
哪一種比較好,沒有標準答案。比較實際的是先弄清楚:自己的提繳年資幾年?專戶現在有多少?家裡其他退休收入有哪些?
一、逐項對照表
| 比較項目 | 一次領 | 月領 |
|---|---|---|
| 請領資格 | 年滿 60 歲。工作年資未滿 15 年的,只能一次領;滿 15 年以上的,可以選一次領(第 24 條) | 年滿 60 歲,工作年資滿 15 年以上才能選(第 24 條) 年資以實際提繳退休金的年資為準,中斷的前後合併計算(同條) |
| 怎麼算 | 一次領回個人專戶的本金及累積收益(第 23 條) | 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定期發給(第 23 條) 勞保局算法:申請時專戶結算金額 ÷ 期初年金現值因子 ÷ 12。目前採用內政部公告 111 年全國簡易生命表,利率是新制勞退前 3 年(110~112 年)全年平均保證收益率的平均數 1.1473%,至少每 3 年檢討一次 |
| 什麼時候入帳 | 請領手續完備、審查應發給的,收到申請書之日起 30 日內發給(第 28 條) | 收到申請書次月起按季發給(第 28 條) 還沒領完的部分繼續參加基金運用;利率調整時,依剩餘金額和剩餘平均餘命重新核算(勞保局) |
| 活得比預期久怎麼辦? | 錢已經全部領出,之後怎麼分配要自己規劃 | 金額是照平均餘命攤算,不是終身年金。第 25 條設計了延壽年金(開始請領時一次提繳一定金額投保年金保險,用在超過平均餘命以後),但勞保局計算說明寫明延壽年金尚未開辦 |
| 過世時剩下的錢 | 請領前過世:由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第 26 條) 已經一次領完:專戶已經沒有餘額可以請領 | 在平均餘命(或第 24 條之 2 的請領年限)屆滿前過世:停止發給,專戶結算剩餘金額由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第 26 條) 遺屬順位看第 27 條;請求權 10 年不行使而消滅(第 28 條) |
| 能不能延後請領或繼續提繳? | 兩種都一樣:滿 60 歲後什麼時候請領由勞工自己決定,沒領之前繼續參加收益分配(勞保局) 領了以後繼續工作:提繳年資重新計算,雇主仍要提繳;重新計算年資的退休金及收益,一年以領一次為限(第 24 條之 1) | |
| 選了能不能改? | 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第 24 條) | 原則一樣不得變更;115 年 3 月施行細則修正後(第 33 條之 1),首次撥付入帳之日起 30 日內可以申請改成一次領,以一次為限 |
| 稅 | 退職所得(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9 類)。115 年度:206,000 元 × 退職服務年資以內,所得額 0;超過、未達 414,000 元 × 年資的部分,半數計入;超過的部分全數計入 | 退職所得的分期領取:115 年度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 894,000 元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
二、用假設的數字看一次
以下都是假設的數字,取整數方便看,不代表任何真實個案,也不是勞保局的試算結果;稅的部分假設當年沒有其他退職所得。
假設 1:60 歲,提繳年資 20 年,專戶 200 萬元。月領的「期初年金現值因子」要看勞保局當時的生命表和利率,這裡假設是 20,只為了示範算式。
| 項目 | 算式 | 結果 |
|---|---|---|
| 一次領 | 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 | 200 萬元 |
| 一次領的稅 | 206,000 × 20 年 = 412 萬元,200 萬元沒有超過 | 退職所得額 0 |
| 月領 | 200 萬 ÷ 20(假設的因子)÷ 12 | 約 8,333 元/月,按季發給 |
| 月領的稅 | 全年約 10 萬元 − 894,000 元 | 退職所得額 0 |
假設 2:60 歲,提繳年資 12 年,專戶 300 萬元。
| 步驟 | 算式 | 結果 |
|---|---|---|
| 能選哪種 | 年資 12 年,未滿 15 年 | 只能一次領 |
| 第一段 | 206,000 × 12 = 247.2 萬元 | 這部分所得額 0 |
| 第二段 | (300 萬 − 247.2 萬)÷ 2,300 萬未超過 414,000 × 12 = 496.8 萬 | 退職所得額 26.4 萬元,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 |
三、什麼情況要特別注意
情況 1:提繳年資在 15 年上下
能不能選月領,就差在這條線。年資算的是實際提繳退休金的年資,不是上班多久;中間斷過的前後合併計算(第 24 條)。申請前先查清楚自己的提繳紀錄。
情況 2:選了月領,又想改
原則上核付後不得變更(第 24 條)。115 年 3 月施行細則修正後(第 33 條之 1),選月領的人在首次撥付入帳之日起 30 日內可以改成一次領,而且只能改一次。
情況 3:滿 60 歲還在上班
不一定要馬上領,什麼時候領由自己決定(勞保局)。如果先領了再繼續工作,雇主仍要提繳,年資重新計算,之後續提的部分一年最多領一次(第 24 條之 1)。
情況 4:還沒滿 60 歲,但已經失能
第 24 條之 2 有例外:未滿 60 歲,領取勞保失能年金給付、失能等級三等以上的一次失能給付,或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年金等,符合條件的可以提前請領;年資滿 15 年可以選月領或一次領,未滿 15 年一次領。條件細節以勞保局審核為準。
情況 5:家人過世,專戶還有錢
不管是還沒開始領、還是月領到一半,專戶的錢都由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第 26 條),順位依第 27 條。請求權 10 年不行使就消滅(第 28 條),不要拖。
四、常見誤解
誤解 1:「勞退月領會領到過世為止」
不是。 月退休金是照平均餘命攤算(第 23 條)。第 25 條的延壽年金是為了超過平均餘命以後設計的,但勞保局說明尚未開辦。
誤解 2:「選月領,人走了剩下的錢就沒了」
不是。 專戶結算剩餘的金額,由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第 26 條)。
誤解 3:「勞退和勞保老年給付是同一筆錢」
不是。 勞保老年給付是社會保險,依勞工保險條例;勞退是雇主提繳到你個人專戶的錢,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兩套各自的請領條件,可以看勞保 vs 勞退 vs 國保。
誤解 4:「一次領會被課很多稅」
不一定。 一次領的退職所得有定額免稅,115 年度是 206,000 元 × 退職服務年資以內所得額為 0,超過的部分才分段計入(所得稅法第 14 條、財政部公告)。
誤解 5:「60 歲一到就一定要領」
不是。 勞保局說明,滿 60 歲後什麼時候請領由勞工自行決定。
五、自我檢查 5 問
申請勞退之前,先回答這五題:
- □ 我的勞退實際提繳年資有沒有滿 15 年?
- □ 個人專戶現在結算有多少?用勞保局試算過月領大約多少嗎?
- □ 我打算什麼時候申請?滿 60 歲以後還會繼續工作嗎?
- □ 家裡誰是我的遺屬?有沒有想用遺囑指定請領人?
- □ 同一年還有其他退職所得嗎?一次領或分期領,稅各怎麼算?
前 2 題看能怎麼領、領多少,後 3 題看時間、家人和稅。 實際金額以勞保局核定為準;不確定怎麼看,可以把資料攤開來一起對。
六、常見問題
勞退年資不到 15 年,可以選月領嗎?
不行,只能一次領。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4 條:年滿 60 歲、工作年資滿 15 年以上,可以選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工作年資未滿 15 年,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這裡的年資,是實際提繳退休金的年資;中間有中斷的,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同條)。自己算到第幾年,可以到勞保局查個人專戶的提繳紀錄。
勞退月領,是不是領到過世為止?
不是終身年金。 第 23 條:月退休金是把個人專戶的本金和累積收益,依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和利率計算後定期發給。也就是說,金額是照「平均可以再活幾年」攤出來的。
法條第 25 條有設計延壽年金(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一次提繳一定金額投保年金保險,用在超過平均餘命以後),但勞保局的計算說明寫明延壽年金尚未開辦。超過平均餘命以後的個別情形,以勞保局說明為準。
選了月領,過世時還沒領完的錢會怎樣?
由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第 26 條:已經在領月退休金的勞工,在平均餘命(或第 24 條之 2 所定的請領年限)屆滿前過世,停止發給月退休金,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的剩餘金額,由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遺屬的順位寫在第 27 條;生前用遺囑指定請領人的,依遺囑。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的請求權,依第 28 條10 年不行使就消滅。
選了月領之後後悔,可以改成一次領嗎?
有 30 天可以改一次。 第 24 條規定,選定的請領方式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不過勞動部 115 年 3 月修正施行細則,增訂第 33 條之 1:選月退休金的人,在首次撥付入帳之日起 30 日內,可以申請改成一次退休金,以一次為限;勞保局會扣掉已經撥付的金額,再補發差額。
過了 30 天,就回到「核付後不得變更」。
滿 60 歲還在上班,一定要馬上領嗎?
不用。 勞保局說明,年滿 60 歲以後什麼時候請領由勞工自己決定,還沒領之前,專戶的錢會繼續參加勞退基金的運用收益分配。
領了以後繼續工作也可以:第 24 條之 1 規定,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提繳年資重新計算,雇主仍然要依規定提繳;重新計算年資的退休金和收益,一年以領一次為限。
勞退的錢要繳所得稅嗎?
屬於退職所得,但有定額免稅。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9 類:退休金屬於退職所得,一次領和分期領的算法不同。財政部公告 115 年度的金額:
- 一次領:206,000 元 × 退職服務年資以內,所得額為 0;超過這個數、未達 414,000 元 × 年資的部分,以半數計入所得;超過 414,000 元 × 年資的部分,全數計入。
- 分期領(月領):全年領取總額減除 894,000 元後的餘額,是所得額。
年資怎麼認定、跟其他所得怎麼合併,以國稅局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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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與免責
資料來源(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25 日)
-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23 條、第 24 條、第 24 條之 1、第 24 條之 2、第 25 條、第 26 條、第 27 條、第 28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勞保局:月退休金計算基礎(生命表、利率、計算方式、延壽年金尚未開辦)、自 113 年 4 月 1 日起適用之勞工退休金月退休金計算基礎、勞工退休金月退休金試算、請領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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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修正發布後成效(月退休金 30 日內可變更為一次退休金)
- 所得稅法 第 14 條(第 1 項第 9 類退職所得),全國法規資料庫
- 財政部 114 年 11 月 27 日台財稅字第 11404664070 號公告:115 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行政院公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退職所得應如何計算?
這些法條和數字怎麼查證、發現錯誤怎麼回報,請看內容查證方式。
免責聲明
本文為台灣勞工退休金制度觀念說明,內容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個人化財務或稅務建議,也不建議你選擇哪一種領法。文中例子為假設。實際可領金額以勞保局核定為準;年金生命表、利率以勞保局最新公告為準;退職所得免稅金額以財政部最新公告為準。
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