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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遺屬年金
vs 遺屬津貼

家人走了,手續一大堆,勞保這一塊常常被問:到底能領什麼?每個月領的「遺屬年金」跟一次領的「遺屬津貼」差在哪?誰有資格、要選哪一個?這篇把條文一條一條攤開,選擇留給你們家自己決定。

結論先講

先講最重要的一句:遺屬年金是現行的原則,誰能領要看身分和條件;遺屬津貼是給「98 年以前就有勞保年資」的人的遺屬多一個一次領的選項,而且兩者只能選一個,核付後不能改。另外,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過世,支出殯葬費的人還可以請領喪葬津貼(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第 63 條之 2)。

遺屬年金

怎麼領:按月發給,符合條件期間持續領

誰能領:依順序、且要符合年齡、收入、在學等條件

金額:平均月投保薪資 × 年資 × 1.55%,最低 3,000 元,同順序多人最多加發 50%

遺屬津貼

怎麼領:一次發給

誰能選:被保險人 98 年以前有勞保年資,遺屬不受年金的條件限制

金額:依年資發給 10、20 或 30 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

要先分清楚的是過世時的身分:還在加保(第 63 條),或已經退保、正在領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第 63 條之 1),兩種的算法不一樣。下面的對照表以「保險有效期間死亡」為主,第 63 條之 1 的情形放在第三段說明。

一、逐項對照表

項目遺屬年金遺屬津貼
法源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第 1、2 項(保險有效期間死亡);第 63 條之 1(領失能、老年年金期間死亡等);給付標準第 63 條之 2第 63 條第 3 項;給付標準第 63 條之 2 第 1 項第 3 款
誰是遺屬第 63 條第 1 項: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
請領順序第 65 條:
・第 1 順序:配偶及子女
・第 2 順序:父母
・第 3 順序:祖父母
・第 4 順序:孫子女
・第 5 順序:兄弟姊妹
當序的受領人存在時,後順序的遺屬不得請領
遺屬的條件第 63 條第 2 項,要符合下列條件:
・配偶:年滿 5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無謀生能力或扶養符合條件子女的,不在此限);或年滿 45 歲、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分級表第一級
・子女:未成年、無謀生能力,或 25 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分級表第一級(養子女須收養關係 6 個月以上)
・父母、祖父母: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分級表第一級
・孫子女:比照子女的條件
・兄弟姊妹:第 5 款另列條件(如未成年、無謀生能力,或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分級表第一級)
分級表第一級:115 年 1 月 1 日起為 29,500 元
第 63 條第 3 項: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也就是不看年齡、收入、在學、婚姻存續時間
但還是要在第 63 條第 1 項的遺屬範圍內,並依第 65 條的順序
計算方式第 63 條之 2:
・保險有效期間死亡:平均月投保薪資 × 保險年資 × 1.55%
・領失能、老年年金期間死亡等(第 63 條之 1):原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的半數
・不足 3,000 元按 3,000 元發給
・同一順序 2 人以上,每多 1 人加發 25%,最多加計 50%
第 63 條之 2 第 1 項第 3 款,依保險年資:
・未滿 1 年:10 個月
・滿 1 年未滿 2 年:20 個月
・滿 2 年:30 個月
(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平均月投保薪資第 19 條第 3 項第 1 款:年金給付按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的月投保薪資平均(未滿 5 年按實際年資平均)第 19 條第 3 項第 2 款:其他現金給付按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前 6 個月的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
98 年以前年資可否選不論年資在哪一年,符合條件就可以請領只有被保險人於 97 年 7 月 17 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勞保年金制度 98 年 1 月 1 日施行)有保險年資,遺屬才可以選。經核付後不得變更
喪葬津貼第 63 條、第 63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保險有效期間死亡,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 5 個月;遺屬不符合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的,發給 10 個月。不論遺屬選年金或津貼,這筆另計
多人怎麼領第 63 條之 3:以一人請領為限,同順序有多人要共同具領;同順序有一人請領年金,就應發給遺屬年金第 63 條之 3:要同順序遺屬共同協議才可以一次請領
會不會停發第 63 條之 4:條件不再符合就停止發給,例如配偶再婚、子女不再符合請領條件一次發給,沒有停發問題
請領時效第 30 條:請求權 5 年不行使而消滅;第 65 條之 1:未在符合條件當月申請的,可追溯補給提出請領之日起前 5 年的給付(已發給其他受益人的不重複發給)第 30 條:自得請領之日起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用假設的數字看一次

以下都是假設的情境,不代表任何真實個案,也不是建議你選哪一個。這裡只是把兩種算法攤開來看。

假設: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過世,保險年資 20 年,98 年以前就有年資。最高 60 個月和死亡前 6 個月的月投保薪資,都是 115 年分級表最高一級 45,800 元。遺屬是配偶加 2 個符合條件的子女(同一順序共 3 人)。

項目算式金額
遺屬年金(基本)45,800 × 20 × 1.55%每月 14,198 元
遺屬年金(加發)同順序 3 人,多 2 人 → 加發 50%:14,198 × 150%每月 21,297 元
遺屬津貼(改選一次領)年資滿 2 年 → 30 個月:45,800 × 30一次 1,374,000 元
喪葬津貼(另計)有符合條件的遺屬 → 5 個月:45,800 × 5一次 229,000 元

再看兩種邊界情形:

  • 年資短、投保薪資低:假設年資 5 年、平均月投保薪資 29,500 元,29,500 × 5 × 1.55% ≈ 2,286 元,不足 3,000 元,按 3,000 元發給(第 63 條之 2 第 2 項)。
  • 領老年年金期間過世:假設原本每月領 21,297 元的老年年金,遺屬年金是半數,21,297 ÷ 2 ≈ 10,649 元(第 63 條之 2 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

三、什麼情況要特別注意

情況 1:退保後、正在領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時過世

適用第 63 條之 1 第 1 項:符合第 63 條第 2 項條件的遺屬,可以請領遺屬年金,金額是原本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的半數(第 63 條之 2)。98 年以前有年資的,遺屬也可以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第 63 條之 1 第 2 項),核付後不得變更。這種情形的條文裡沒有寫喪葬津貼。

情況 2:年資滿 15 年、已退保,還沒領老年給付就過世

第 63 條之 1 第 3 項:保險年資滿 15 年、符合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條件、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的,符合條件的遺屬可以請領遺屬年金;98 年以前有年資的,也可以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同條規定),核付後不得變更。

情況 3:第一順序的遺屬都不符合條件

第 65 條第 3 項:第一順序(配偶及子女)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或在請領期間死亡、行蹤不明或於國外、提出放棄請領書、符合條件起 1 年內未提出請領,且沒有同順序遺屬符合條件時,第二順序(父母)可以請領遺屬年金。之後第一順序主張請領或再符合條件,就改由第一順序領,已發給第二順序的不必返還、第一順序也不補發(第 4 項)。條文寫的是第一順序轉給第二順序的情形。

情況 4:遺屬自己也在領勞保年金

第 65 條之 3:符合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條件時,應擇一請領。同一個人不會同時領自己的勞保老年年金和配偶的勞保遺屬年金。

情況 5:配偶再婚、子女長大

第 63 條之 4:領取遺屬年金的人不再符合條件時,年金停止發給,例如配偶再婚、子女成年且不符合在學等條件。遺屬津貼是一次發給,沒有這個問題,但相對地也核付後不能改回年金。

四、常見誤解

誤解 1:「勞保有死亡給付,誰都可以領」

不是。 遺屬範圍和順序是法律直接規定的(第 63 條、第 65 條),條文沒有讓被保險人自己指定受益人;孫子女、兄弟姊妹還要是受其扶養的。這跟商業保險可以指定受益人不一樣,商業保險的部分可以看指定受益人 vs 未指定受益人。

誤解 2:「遺屬年金和遺屬津貼可以一起領」

只能選一個。 第 63 條第 3 項是「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核付後不得變更。

誤解 3:「每個人都可以選一次領遺屬津貼」

不是。 要被保險人在 98 年勞保年金施行前就有保險年資。98 年以後才開始加保的,遺屬只有遺屬年金。

誤解 4:「配偶一定可以領遺屬年金」

要看條件。 配偶要符合年齡、婚姻存續 1 年以上、收入等條件之一(第 63 條第 2 項第 1 款),不符合就不能領年金。

誤解 5:「選了遺屬年金,喪葬津貼就沒了」

不會。 保險有效期間死亡,喪葬津貼由支出殯葬費之人另外請領(第 63 條第 1 項),跟遺屬選年金或津貼是兩回事。

五、自我檢查 5 問

向勞保局申請之前,家裡可以先一起回答這五題:

  1. □ 家人過世時,是還在加保,還是已經退保、正在領老年或失能年金?
  2. □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有誰?每個人符合年齡、收入、在學、婚姻存續哪一項條件?
  3. □ 被保險人 98 年以前有沒有勞保年資?(沒有就沒有遺屬津貼可選)
  4. □ 年金的條件,遺屬大概會維持多久?會不會因為再婚、子女長大而停發?
  5. □ 從過世那天起算,有沒有超過 5 年?喪葬津貼由誰支出殯葬費、誰申請?

前 3 題決定能領什麼,後 2 題決定怎麼選、什麼時候要申請。 個人的年資和投保紀錄可以向勞保局查詢;勞保的給付和家裡其他保障怎麼一起看,可以預約保單健檢。

六、常見問題

家人過世,勞保總共有哪幾筆錢?

看過世的時候是什麼身分。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還在加保),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有兩筆:

  • 喪葬津貼: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
  • 遺屬年金:符合條件的遺屬按月請領;98 年以前有年資的,遺屬也可以改選一次請領遺屬津貼(第 63 條第 3 項)。

如果是退保後、正在領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的期間過世,適用的是第 63 條之 1,給的是遺屬年金(金額是原本年金的半數),條文沒有寫喪葬津貼。實際能領哪幾筆,以勞保局核定為準。

遺屬年金和遺屬津貼,可以兩個都領嗎?

不行,只能二選一。 第 63 條第 3 項寫的是:98 年以前有年資的人,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而且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另外第 63 條之 3:同一順序的遺屬有 2 人以上,只要其中一人請領遺屬年金,就應該發給遺屬年金;要改一次請領,必須經共同協議。

太太還沒 55 歲,可以領遺屬年金嗎?

要看有沒有符合其他條件。 配偶的條件,第 63 條第 2 項第 1 款準用第 54 條之 2 第 1 項第 1、2 款,符合其中一種就可以:

  • 年滿 5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但無謀生能力或扶養符合條件的子女的,不受這個限制。
  • 年滿 45 歲,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115 年 1 月 1 日起為 29,500 元)。

都不符合的話,不能領遺屬年金;但如果被保險人 98 年以前有年資,遺屬津貼不受這些條件的限制(第 63 條第 3 項)。

遺屬年金一個月最少領多少?家裡好幾個人可以多領嗎?

第 63 條之 2 第 2 項:遺屬年金算出來不足 3,000 元的,按 3,000 元發給。

第 3 項:同一順序的遺屬有 2 人以上時,每多 1 人加發 25%,最多加計 50%。例如配偶加 2 個符合條件的子女,同一順序共 3 人,就是多 2 人、加發 50%。不過依第 63 條之 3,給付是以一人請領為限,同一順序的人要共同具領,不是每人各領一份年金。

過世很久才想到要申請,還來得及嗎?

第 30 條:領取保險給付的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喪葬津貼、遺屬津貼這種一次給付,要留意這個期限。

遺屬年金另外看第 65 條之 1:沒有在符合請領條件的當月提出申請的,提出請領之日起前 5 年得領取的給付,由勞保局依法追溯補給;但已經發給其他受益人的部分,不重複發給。個案能補多少,以勞保局核定為準。

我自己也在領勞保老年年金,還能再領先生的遺屬年金嗎?

要擇一。 第 65 條之 3: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擇一請領。第 63 條之 3 第 1 項也規定,同時有 2 個以上遺屬年金資格的,應擇一請領。

哪一個比較適合,要看兩邊金額和各自的停發條件;本頁不替你判斷,實際以勞保局核定為準。

七、相關內容

資料來源與免責

資料來源(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25 日)

免責聲明

本文為勞工保險死亡給付制度的觀念說明,內容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保險招攬或個人化建議,也不替讀者選擇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文中例子為假設。個人的請領資格、年資和給付金額以勞保局審核與核定為準。

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