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先講
先講最重要的一句:身故保險金約定給「指定受益人」的,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保險法第 112 條);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第 113 條)。有沒有指定,決定了這筆錢是「受益人的錢」還是「遺產的一部分」。
寫具體姓名
算遺產嗎:不得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第 112 條)
怎麼分:照要保人寫的人和比例
要留意:人生變動後名單要跟著看
寫法定繼承人
算遺產嗎:財政部說明屬有指定受益人的保單
怎麼分:順序和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
要留意:分到的人可能不是你心裡想的
空白未指定
算遺產嗎: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第 113 條)
怎麼分:跟其他遺產一起走繼承
要留意:法條上會算進遺產總額、也要先還債
這不是叫大家照某一種寫法填,而是要知道:你的保單受益人欄現在寫的是哪一種?那個結果是你要的嗎?
一、逐項對照表
| 比較項目 | 寫具體姓名 | 寫「法定繼承人」 | 空白(未指定) |
|---|---|---|---|
| 受益人怎麼寫 | 要保人通知保險公司,把保險金額全部或一部給指定的受益人一人或數人(保險法第 110 條第 1 項);指定的受益人以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同條第 2 項) | 欄位寫的是身分,不是姓名。示範條款約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時,受益順序及應得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 |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第 113 條)。現行示範條款約定:訂約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為身故受益人;舊保單寫法以投保時條款為準 |
| 保險金算不算被保險人的遺產 | 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第 112 條) | 財政部說明:條款約定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時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的,屬於有指定受益人的保單。直接寫「法定繼承人」的個案,以國稅局認定為準 | 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第 113 條) |
| 遺產稅 |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國稅局仍會依實質課稅原則個案審查,見實質課稅的對照 | 屬有指定受益人時,同左 | 保險金依第 113 條是遺產,計入遺產總額,跟其他遺產一起算遺產稅;會不會真的要繳,還要看免稅額和扣除額 |
| 最低稅負(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受益人領的保險給付要計入基本所得額;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 3,740 萬元以下免計入(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115 年度金額) | 同左。受益人和要保人是不是同一人、是不是同一申報戶,影響怎麼合計 | 保險金已經作為遺產、計入遺產總額時,就不是「不計入遺產總額的保險給付」。國稅局對依實質課稅併入遺產的案例說明,受益人不用再計入基本所得額;第 113 條的個案以國稅局認定為準 |
| 怎麼分配給多位受益人 | 照要保人指定的人和比例。沒寫比例時怎麼分、順位怎麼寫,以各公司條款與表單為準 | 依民法繼承編:順序看第 1138 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配偶的應繼分看第 1144 條。例如配偶和子女一起時平均分 | 法條上是遺產,跟其他遺產一起依遺囑或民法繼承編處理、分割。依現行示範條款,保險公司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給付;實際怎麼給付以各公司條款為準 |
| 能不能被拿去還被保險人的債 | 依第 112 條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條文上這筆錢不在遺產裡。個案以法院認定為準 | 屬有指定受益人時,同左 | 依第 113 條是遺產,就在「因繼承所得遺產」的範圍裡,要先拿來還被繼承人的債,還完才分(民法第 1148、1159、1162 條之 1) |
二、用假設的數字看一次
以下都是假設的數字,取整數方便看,不代表任何真實個案;也先不考慮實質課稅、遺囑和遺產稅的計算。
假設:爸爸是要保人兼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 1,200 萬元。家人有媽媽和兩個孩子。爸爸另外留下存款 300 萬元、卡債 600 萬元。
| 項目 | 寫「媽媽 50%、兩個孩子各 25%」 | 寫「法定繼承人」 | 空白(未指定) |
|---|---|---|---|
| 保險金怎麼分 | 1,200 萬 × 50% = 媽媽 600 萬 1,200 萬 × 25% = 孩子各 300 萬 | 配偶和子女平均(民法第 1144 條) 1,200 萬 ÷ 3 = 每人 400 萬 | 法條上併進遺產: 300 萬 + 1,200 萬 = 遺產 1,500 萬 |
| 計入遺產總額 | 只有存款 300 萬 | 只有存款 300 萬(屬有指定受益人時) | 存款加保險金 1,500 萬 |
| 卡債 600 萬怎麼還 |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 300 萬為限清償,保險金不在遺產裡 | 同左 | 先用遺產還:1,500 萬 − 600 萬 = 剩 900 萬 三人應繼分各 1/3 = 每人 300 萬 |
| 最低稅負 | 要保人(爸爸)和受益人不同人,要看最低稅負;就算三人同一申報戶,合計 1,200 萬 < 3,740 萬,免計入 | 同左 | 已作為遺產計入遺產總額,個案以國稅局認定為準 |
三、什麼情況要特別注意
情況 1:只指定一位受益人
第 110 條第 2 項規定受益人以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如果唯一的受益人比被保險人早走、或同時發生事故,就要看條款有沒有「以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這類約定。現行示範條款有,舊保單以投保時的條款為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節稅說明就提到這種情形:保單只寫一位受益人、又沒有後備時,保險給付可能要併入被保險人的遺產申報。
情況 2:家庭狀況變了,受益人欄沒跟著變
結婚、生小孩、離婚、原本的受益人過世,受益人欄不會自己更新。寫「法定繼承人」的,誰是法定繼承人是看被保險人身故當時的家庭狀況,例如沒有子女時,配偶會和父母(或兄弟姊妹)一起分(民法第 1138、1144 條)。
情況 3: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身故
保險法第 121 條: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喪失受益權;如果因此沒有受益人可以受領,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情況 4:保單是境外保單
財政部法規系統收錄的函釋說明,未經金管會核准、在國外投保的保單,沒有保險法第 112 條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不計入遺產的適用。手上有這類保單的,要另外看。
情況 5:想用遺囑改受益人
第 111 條允許要保人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但沒有通知保險公司,不能對抗保險公司。也就是說,保險公司依它收到的資料給付時,遺囑上的新安排未必來得及。變更怎麼辦理,以各公司條款與表單為準。
四、常見誤解
誤解 1:「沒寫受益人,就是給家人,跟寫法定繼承人一樣」
不一樣。 法條上,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第 113 條),會計入遺產總額、也在還債的範圍裡;寫「法定繼承人」則是指定了受益人的身分。
誤解 2:「有指定受益人,保險金就百分之百不算遺產稅」
不是。 第 16 條第 9 款是法條文字,國稅局仍會依實質課稅原則個案審查,見實質課稅 vs 最低稅負的對照。
誤解 3:「受益人寫法定繼承人,錢就會照我想的分」
不是。 示範條款約定順序和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分法是法律決定的,不是你心裡想的比例。想要特定的人、特定的比例,就要寫清楚是誰、各幾成。
誤解 4:「爸媽欠債,保險金就會被債權人拿走」
要看有沒有指定受益人。 有指定的,依第 112 條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未指定的,依第 113 條是遺產,就要先拿來還被繼承人的債。
誤解 5:「用遺囑寫好要給誰,保單受益人就不用管」
不是。 有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險金不是遺產,遺囑分的是遺產;就算用遺囑處分受益人,沒有通知保險公司也不能對抗保險公司(第 111 條)。
五、自我檢查 5 問
把保單翻到受益人那一頁,先回答這五題:
- □ 每張保單的身故受益人,寫的是姓名、「法定繼承人」,還是空白?
- □ 寫姓名的,這些人現在還是你想給的人嗎?有沒有人已經過世?
- □ 有好幾位受益人的,比例或順位寫了嗎?
- □ 只寫一位受益人的,條款裡有沒有「以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的後備約定?
- □ 這張保單的要保人和受益人是不是同一人?(影響最低稅負要不要看)
前 3 題看錢會給誰,後 2 題看稅和例外。 個別保單怎麼給付,以各公司條款為準;不確定怎麼看,可以把保單攤開來一起對。
六、常見問題
受益人欄空白,保險公司就不賠了嗎?
不是不賠,是錢走的路不一樣。 保險法第 113 條: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也就是這筆錢在法律上回到遺產裡,跟存款、房子一樣算進繼承。
現行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另外約定:要保人沒有指定身故受益人的,以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為身故受益人。手上的保單怎麼寫、實際怎麼給付,以各公司條款為準。
受益人寫「法定繼承人」,算有指定還是沒指定?
寫了「法定繼承人」,欄位就不是空白,是指定了一個身分。 示範條款約定,受益人是法定繼承人時,受益順序和應得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
稅的部分,財政部說明:保單條款約定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時,以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的,屬於有指定受益人的保單。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節稅說明也提醒,受益人最後可以填上「法定繼承人」當後備。個案是否計入遺產總額,以國稅局認定為準。
有指定受益人,保險金就完全不用繳稅嗎?
不能這樣說。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這是法條文字。
但還有兩件事要看:一是國稅局會依實質課稅原則個案審查,這部分請看實質課稅 vs 最低稅負的對照;二是受益人和要保人不是同一人時,死亡給付要看最低稅負制,115 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 3,740 萬元以下免計入基本所得額。
我指定的受益人比我早走,保險金會變遺產嗎?
先看條款怎麼約定。 保險法第 110 條第 2 項:指定的受益人,以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現行示範條款約定: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身故,除了要保人已經另行指定、或契約另有約定以外,以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財政部說明,有這類約定的保單,屬於有指定受益人的保單。比較早期的保單條款未必有同樣的寫法,以投保時的條款為準。
可以用遺囑指定或改受益人嗎?
法條允許,但要通知保險公司。 保險法第 111 條:受益人指定後,要保人除了聲明放棄處分權以外,仍然可以用契約或遺囑處分;但沒有通知保險公司,不能對抗保險公司。
依示範條款,變更身故受益人要經被保險人同意。保險公司要收到哪些文件、怎麼批註,以各公司條款與表單為準。遺囑和保險各管什麼,可以看保險、遺囑、信託的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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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與免責
資料來源(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25 日)
- 保險法 第 110 條、第 111 條、第 112 條、第 113 條、第 121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 第 1138 條、第 1144 條、第 1148 條、第 1159 條、第 1162 條之 1,全國法規資料庫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6 條(第 9 款),全國法規資料庫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全國法規資料庫
-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的約定),壽險公會保險相關法規查詢系統
- 財政部:公告 115 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保險給付可以減除 3,740 萬元免稅額度之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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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法條和數字怎麼查證、發現錯誤怎麼回報,請看內容查證方式。
免責聲明
本文為台灣保險法規與稅法觀念說明,內容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保險招攬或個人化財務、法律、稅務建議。文中例子為假設。個別保單的受益人約定與給付方式,以各公司條款為準;稅額與免計入金額以財政部最新公告為準,個案請諮詢會計師、律師或國稅局。
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