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先講
一句話:遺贈是你自己一個人寫的遺囑,死因贈與是你和對方兩個人簽的契約。兩者都是在你過世時才發生效力,但遺贈在民法繼承編有明文規定,死因贈與民法沒有專章,很多問題要看契約怎麼寫,實務見解以法院個案判斷為準。
遺贈
怎麼成立:寫在遺囑裡,自己一個人就能做
法源:民法第 1187、1199 至 1202、1208、1219、1225 條
能不能改:隨時可以用遺囑的方式撤回(第 1219 條)
死因贈與
怎麼成立:贈與人和受贈人雙方約定的契約
法源:贈與是契約(第 406 條),死因贈與沒有專門條文
能不能改:民法沒有專門規定,以法院個案判斷為準
所以要問的不是「哪一種比較好」,而是:你想不想保留隨時改變心意的空間?對方先走了要怎麼辦?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有沒有算進去?這些是取捨,本頁不替你決定。
一、逐項對照表
| 比較項目 | 遺贈 | 死因贈與 |
|---|---|---|
| 法源 | 民法繼承編有明文:第 1187 條(遺囑自由以不違反特留分為限)、第 1199 條(遺囑生效時點)、第 1200 至 1202 條(遺贈的條件、失效、標的)、第 1208 條、第 1219 條(撤回)、第 1225 條(特留分扣減) | 屬於契約。民法債編第 406 條定義贈與是雙方的契約,但民法沒有「死因贈與」專章或專條;遺贈的條文能不能比照適用,實務見解以法院個案判斷為準 |
| 怎麼成立 | 單方:遺囑人自己的意思就能成立,不用對方同意,但遺囑要照民法規定的方式(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寫 | 雙方:贈與人表示要給、受贈人表示接受(「允受」),雙方意思一致才成立(第 406 條) |
| 什麼時候生效 |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第 1199 條);遺贈附有停止條件的,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第 1200 條) | 契約在簽的時候就成立,但約定贈與人過世時才給;生前財產還在贈與人名下 |
| 能不能撤回 | 可以。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第 1219 條) | 民法沒有專門規定。一般贈與在權利移轉前,贈與人原則上可以撤銷,但經公證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不適用(第 408 條);死因贈與怎麼處理,以法院個案判斷為準 |
| 受贈人比贈與人先死 | 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第 1201 條),那份財產仍屬於遺產(第 1208 條),不會自動轉給受遺贈人的家人 | 民法沒有像第 1201 條這樣的明文;要看契約怎麼約定,實務見解以法院個案判斷為準 |
| 指定的財產生前已經處分掉 | 遺贈的財產在繼承開始時一部分或全部不屬於遺產,那部分遺贈無效;遺囑另有意思表示的,從其意思(第 1202 條) | 民法沒有專門規定,要看契約怎麼約定,個案以法院判斷為準 |
| 要不要受特留分限制 | 要。遺囑自由以不違反特留分為限(第 1187 條);特留分不足的人,可以從遺贈財產按不足之數扣減(第 1225 條) | 民法沒有專門規定,第 1225 條的條文寫的是「遺贈」;死因贈與能不能扣減,實務見解以法院個案判斷為準,個案請洽律師 |
| 稅(遺產稅) | 遺贈的財產在過世時仍是遺囑人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死亡時遺有的財產要課遺產稅 | 本頁查不到國稅局針對死因贈與的官方說明,不替你下結論。可以確定的是:遺產稅課的是死亡時遺有的財產(第 1 條);贈與稅的「贈與」,是財產所有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的行為(第 4 條)。實際怎麼核課,以國稅局核定為準 |
二、用假設的數字看特留分
以下是假設的例子,不代表任何真實個案,比例依民法第 1223 條(115 年 8 月 17 日修正公布版本):子女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 1/2。
假設:王先生沒有配偶、父母已過世,有兩個成年子女;過世時遺產 1,200 萬元,沒有負債。遺囑把 1,200 萬元全部遺贈給一位朋友。
| 項目 | 算式 | 結果 |
|---|---|---|
| 每位子女的應繼分 | 兩個子女同順序,按人數平均:1,200 萬 ÷ 2 | 600 萬元 |
| 每位子女的特留分 | 應繼分 × 1/2:600 萬 × 1/2 | 300 萬元 |
| 可以主張扣減的金額 | 兩個子女各 300 萬元:300 萬 × 2(第 1225 條,要由子女自己主張) | 合計 600 萬元 |
| 朋友最後拿到 | 子女都主張的話:1,200 萬 − 600 萬 | 600 萬元 |
如果把同一筆財產改成死因贈與契約,子女能不能主張扣減、扣多少,民法沒有專門規定,以法院個案判斷為準。這也是本頁不說「改用死因贈與就不用管特留分」的原因。
三、什麼情況要特別注意
情況 1:想給的是沒有繼承權的人
朋友、媳婦女婿、照顧自己的人,本來就不是繼承人。沒有遺囑、也沒有契約,他們依法拿不到遺產。不管選遺贈或死因贈與,都要先想清楚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
情況 2:寫了遺贈,後來又把那間房子賣掉
第 1202 條:遺贈的財產在繼承開始時已經不屬於遺產,那部分遺贈就無效(遺囑另有意思表示的,從其意思)。賣房子的錢不會自動變成「改給那筆錢」。財產有變動時,記得回頭看遺囑。
情況 3:受贈的人年紀比自己大,或身體不好
遺贈遇到受遺贈人先走,那筆遺贈不生效力(第 1201 條)。死因贈與沒有明文,要看契約。兩種都可以考慮寫清楚「對方先走時,改給誰」,寫法請洽律師。
情況 4:以後可能會改變心意
遺囑隨時可以用遺囑的方式撤回(第 1219 條)。死因贈與是和對方簽的契約,能不能單方反悔,民法沒有專門規定,以法院個案判斷為準;如果契約經過公證,第 408 條第 2 項還有不能任意撤銷的規定要一起看。
情況 5:繼承人只有兄弟姊妹
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在 2027 年 2 月 17 日施行的新法刪除了。在那之後才過世,用遺贈把財產給別人,兄弟姊妹就沒有特留分可以主張扣減;在那之前過世,兄弟姊妹仍有應繼分 1/3 的特留分。遺囑寫在施行前、人在施行後過世,個案請洽律師確認。
四、常見誤解
誤解 1:「死因贈與就是寫在遺囑裡的贈與」
不是。 寫在遺囑裡、單方決定的是遺贈。死因贈與是雙方的契約,要受贈人表示接受才成立(第 406 條)。
誤解 2:「簽了死因贈與,就可以繞過特留分」
不能這樣假設。 民法對死因贈與要不要受特留分限制沒有專門規定,以法院個案判斷為準。
誤解 3:「受遺贈人先走了,就由他的小孩接手」
不會。 第 1201 條: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那份財產仍屬於遺產(第 1208 條),由繼承人依法繼承。
誤解 4:「遺囑寫了就不能改」
可以改。 第 1219 條: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要注意是「依遺囑之方式」,口頭說說不算。
誤解 5:「過世後才給,所以都不用繳稅」
不是。 遺贈的財產過世時還是遺囑人的遺產,要算進遺產總額課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死因贈與怎麼課,以國稅局核定為準。
五、自我檢查 5 問
決定要寫遺囑還是簽契約之前,先回答這五題:
- □ 我想給的人,是不是我的繼承人?其他繼承人有沒有特留分?
- □ 我以後會不會想改變心意?要保留多少反悔的空間?
- □ 對方如果比我先走,這份財產要給誰?
- □ 我指定的財產,到我過世時還會在我名下嗎?
- □ 過世時的遺產稅,誰來繳、錢從哪裡來?
前 4 題是民法的問題,最後 1 題是稅法的問題。遺囑方式和契約內容怎麼寫,請洽律師或公證人;家裡的財產和保障怎麼整理,可以預約諮詢一起看。
六、常見問題
遺贈和死因贈與,最大的差別是什麼?
一個是單方的遺囑,一個是雙方的契約。 遺贈是在遺囑裡寫「我過世後把某財產給某人」,只要遺囑人自己的意思、照民法規定的方式寫好就成立,民法繼承編有明文(第 1187、1200 至 1202 條等)。
死因贈與是贈與人和受贈人雙方約定、以贈與人過世為生效時點的贈與契約。民法債編的贈與是契約(第 406 條),但民法沒有「死因贈與」的專門規定,很多問題要看契約怎麼寫,實務見解以法院個案判斷為準。
遺囑寫好了,之後還能改嗎?死因贈與契約呢?
遺囑可以。 民法第 1219 條: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所以遺贈在你過世前都可以撤回或改寫,但要用遺囑的方式來做。
死因贈與比較複雜。 一般贈與,依第 408 條,贈與物的權利還沒移轉前,贈與人原則上可以撤銷,但經公證的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不能這樣撤銷。死因贈與能不能比照撤回、要不要受第 408 條第 2 項限制,民法沒有專門規定,以法院個案判斷為準,簽之前請洽律師。
受贈的人比我早走,東西會給他的小孩嗎?
遺贈:不會自動轉給他的小孩。 民法第 1201 條: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遺囑是在遺囑人過世時發生效力(第 1199 條),受遺贈人先走,那一筆遺贈就不生效力,依第 1208 條,那份財產仍屬於遺產,由繼承人依法繼承;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小孩未必是同一批人。
死因贈與:民法沒有像第 1201 條這樣的明文。 受贈人先走會怎樣,要看契約怎麼約定,實務見解以法院個案判斷為準。想讓「他走了就給他的小孩」,可以在遺囑或契約裡寫清楚備位安排,寫法請洽律師。
用死因贈與,就可以避開特留分嗎?
不能這樣假設。 遺贈這邊條文很清楚:第 1187 條說遺囑自由以不違反特留分為限,第 1225 條讓特留分不足的人可以從遺贈財產扣減。
死因贈與是契約,民法沒有專門規定它要不要受特留分限制,實務見解以法院個案判斷為準。把死因贈與當成「繞過特留分」的工具,風險要自己承擔,個案請洽律師。
遺贈和死因贈與要繳什麼稅?
遺贈:課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人過世時遺有財產,要課遺產稅;遺贈的財產在過世時還是遺囑人的遺產,算在遺產總額裡。
死因贈與:本頁查不到國稅局針對它的官方說明,所以不替你下結論。 可以確定的條文是:遺產稅課的是死亡時遺有的財產(第 1 條),贈與稅的「贈與」是指財產所有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的行為(第 4 條)。實際怎麼核課,以國稅局核定為準,個案可以先洽詢國稅局。
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刪了,跟遺贈有什麼關係?
會影響遺贈「能給多少」不被扣減。 民法第 1223 條已於 115 年 8 月 17 日修正公布,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2 條規定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法務部說明施行日是 2027 年 2 月 17 日。
沒有子女、父母,繼承人只剩兄弟姊妹的人,在新法施行後才過世的話,用遺贈把財產給別人,兄弟姊妹就沒有特留分可以主張扣減。適用哪一版,一般看繼承開始(過世)的時間;遺囑在施行前寫、人在施行後過世,個案請洽律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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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與免責
資料來源(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25 日)
- 民法 第 406 條、第 408 條、第 1187 條、第 1199 條、第 1200 條、第 1201 條、第 1202 條、第 1208 條、第 1219 條、第 1223 條(115 年 8 月 17 日修正公布)、第 1225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2 條,第 1223 條修正條文施行日),全國法規資料庫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 條、第 4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這些法條和數字怎麼查證、發現錯誤怎麼回報,請看內容查證方式。
免責聲明
本文為台灣民法遺贈與死因贈與相關規定的說明,內容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稅務或個人化財務建議。文中例子為假設。死因贈與民法沒有專門規定,個案效力以法院判斷為準;稅額以國稅局核定為準。個案請洽律師、公證人或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