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承 | 制度比較

遺贈 vs 死因贈與
寫遺囑和簽契約差在哪

想把某樣東西在自己走了以後留給特定的人,可能是一間房子、一筆存款,給的是照顧自己的孩子、一位朋友,或是沒有繼承權的人。常聽到兩種做法:「寫遺囑遺贈」和「簽死因贈與契約」。聽起來都是「過世後才給」,法律上其實是兩件事。這篇把條文攤開,一項一項對照。

結論先講

一句話:遺贈是你自己一個人寫的遺囑,死因贈與是你和對方兩個人簽的契約。兩者都是在你過世時才發生效力,但遺贈在民法繼承編有明文規定,死因贈與民法沒有專章,很多問題要看契約怎麼寫,實務見解以法院個案判斷為準。

遺贈

怎麼成立:寫在遺囑裡,自己一個人就能做

法源:民法第 1187、1199 至 1202、1208、1219、1225 條

能不能改:隨時可以用遺囑的方式撤回(第 1219 條)

死因贈與

怎麼成立:贈與人和受贈人雙方約定的契約

法源:贈與是契約(第 406 條),死因贈與沒有專門條文

能不能改:民法沒有專門規定,以法院個案判斷為準

所以要問的不是「哪一種比較好」,而是:你想不想保留隨時改變心意的空間?對方先走了要怎麼辦?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有沒有算進去?這些是取捨,本頁不替你決定。

一、逐項對照表

比較項目遺贈死因贈與
法源民法繼承編有明文:第 1187 條(遺囑自由以不違反特留分為限)、第 1199 條(遺囑生效時點)、第 1200 至 1202 條(遺贈的條件、失效、標的)、第 1208 條、第 1219 條(撤回)、第 1225 條(特留分扣減)屬於契約。民法債編第 406 條定義贈與是雙方的契約,但民法沒有「死因贈與」專章或專條;遺贈的條文能不能比照適用,實務見解以法院個案判斷為準
怎麼成立單方:遺囑人自己的意思就能成立,不用對方同意,但遺囑要照民法規定的方式(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寫雙方:贈與人表示要給、受贈人表示接受(「允受」),雙方意思一致才成立(第 406 條)
什麼時候生效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第 1199 條);遺贈附有停止條件的,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第 1200 條)契約在簽的時候就成立,但約定贈與人過世時才給;生前財產還在贈與人名下
能不能撤回可以。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第 1219 條)民法沒有專門規定。一般贈與在權利移轉前,贈與人原則上可以撤銷,但經公證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不適用(第 408 條);死因贈與怎麼處理,以法院個案判斷為準
受贈人比贈與人先死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第 1201 條),那份財產仍屬於遺產(第 1208 條),不會自動轉給受遺贈人的家人民法沒有像第 1201 條這樣的明文;要看契約怎麼約定,實務見解以法院個案判斷為準
指定的財產生前已經處分掉遺贈的財產在繼承開始時一部分或全部不屬於遺產,那部分遺贈無效;遺囑另有意思表示的,從其意思(第 1202 條)民法沒有專門規定,要看契約怎麼約定,個案以法院判斷為準
要不要受特留分限制要。遺囑自由以不違反特留分為限(第 1187 條);特留分不足的人,可以從遺贈財產按不足之數扣減(第 1225 條)民法沒有專門規定,第 1225 條的條文寫的是「遺贈」;死因贈與能不能扣減,實務見解以法院個案判斷為準,個案請洽律師
稅(遺產稅)遺贈的財產在過世時仍是遺囑人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死亡時遺有的財產要課遺產稅本頁查不到國稅局針對死因贈與的官方說明,不替你下結論。可以確定的是:遺產稅課的是死亡時遺有的財產(第 1 條);贈與稅的「贈與」,是財產所有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的行為(第 4 條)。實際怎麼核課,以國稅局核定為準

二、用假設的數字看特留分

以下是假設的例子,不代表任何真實個案,比例依民法第 1223 條(115 年 8 月 17 日修正公布版本):子女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 1/2。

假設:王先生沒有配偶、父母已過世,有兩個成年子女;過世時遺產 1,200 萬元,沒有負債。遺囑把 1,200 萬元全部遺贈給一位朋友。

項目算式結果
每位子女的應繼分兩個子女同順序,按人數平均:1,200 萬 ÷ 2600 萬元
每位子女的特留分應繼分 × 1/2:600 萬 × 1/2300 萬元
可以主張扣減的金額兩個子女各 300 萬元:300 萬 × 2(第 1225 條,要由子女自己主張)合計 600 萬元
朋友最後拿到子女都主張的話:1,200 萬 − 600 萬600 萬元

如果把同一筆財產改成死因贈與契約,子女能不能主張扣減、扣多少,民法沒有專門規定,以法院個案判斷為準。這也是本頁不說「改用死因贈與就不用管特留分」的原因。

三、什麼情況要特別注意

情況 1:想給的是沒有繼承權的人

朋友、媳婦女婿、照顧自己的人,本來就不是繼承人。沒有遺囑、也沒有契約,他們依法拿不到遺產。不管選遺贈或死因贈與,都要先想清楚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

情況 2:寫了遺贈,後來又把那間房子賣掉

第 1202 條:遺贈的財產在繼承開始時已經不屬於遺產,那部分遺贈就無效(遺囑另有意思表示的,從其意思)。賣房子的錢不會自動變成「改給那筆錢」。財產有變動時,記得回頭看遺囑。

情況 3:受贈的人年紀比自己大,或身體不好

遺贈遇到受遺贈人先走,那筆遺贈不生效力(第 1201 條)。死因贈與沒有明文,要看契約。兩種都可以考慮寫清楚「對方先走時,改給誰」,寫法請洽律師。

情況 4:以後可能會改變心意

遺囑隨時可以用遺囑的方式撤回(第 1219 條)。死因贈與是和對方簽的契約,能不能單方反悔,民法沒有專門規定,以法院個案判斷為準;如果契約經過公證,第 408 條第 2 項還有不能任意撤銷的規定要一起看。

情況 5:繼承人只有兄弟姊妹

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在 2027 年 2 月 17 日施行的新法刪除了。在那之後才過世,用遺贈把財產給別人,兄弟姊妹就沒有特留分可以主張扣減;在那之前過世,兄弟姊妹仍有應繼分 1/3 的特留分。遺囑寫在施行前、人在施行後過世,個案請洽律師確認。

四、常見誤解

誤解 1:「死因贈與就是寫在遺囑裡的贈與」

不是。 寫在遺囑裡、單方決定的是遺贈。死因贈與是雙方的契約,要受贈人表示接受才成立(第 406 條)。

誤解 2:「簽了死因贈與,就可以繞過特留分」

不能這樣假設。 民法對死因贈與要不要受特留分限制沒有專門規定,以法院個案判斷為準。

誤解 3:「受遺贈人先走了,就由他的小孩接手」

不會。 第 1201 條: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那份財產仍屬於遺產(第 1208 條),由繼承人依法繼承。

誤解 4:「遺囑寫了就不能改」

可以改。 第 1219 條: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要注意是「依遺囑之方式」,口頭說說不算。

誤解 5:「過世後才給,所以都不用繳稅」

不是。 遺贈的財產過世時還是遺囑人的遺產,要算進遺產總額課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死因贈與怎麼課,以國稅局核定為準。

五、自我檢查 5 問

決定要寫遺囑還是簽契約之前,先回答這五題:

  1. □ 我想給的人,是不是我的繼承人?其他繼承人有沒有特留分?
  2. □ 我以後會不會想改變心意?要保留多少反悔的空間?
  3. □ 對方如果比我先走,這份財產要給誰?
  4. □ 我指定的財產,到我過世時還會在我名下嗎?
  5. □ 過世時的遺產稅,誰來繳、錢從哪裡來?

前 4 題是民法的問題,最後 1 題是稅法的問題。遺囑方式和契約內容怎麼寫,請洽律師或公證人;家裡的財產和保障怎麼整理,可以預約諮詢一起看。

六、常見問題

遺贈和死因贈與,最大的差別是什麼?

一個是單方的遺囑,一個是雙方的契約。 遺贈是在遺囑裡寫「我過世後把某財產給某人」,只要遺囑人自己的意思、照民法規定的方式寫好就成立,民法繼承編有明文(第 1187、1200 至 1202 條等)。

死因贈與是贈與人和受贈人雙方約定、以贈與人過世為生效時點的贈與契約。民法債編的贈與是契約(第 406 條),但民法沒有「死因贈與」的專門規定,很多問題要看契約怎麼寫,實務見解以法院個案判斷為準。

遺囑寫好了,之後還能改嗎?死因贈與契約呢?

遺囑可以。 民法第 1219 條: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所以遺贈在你過世前都可以撤回或改寫,但要用遺囑的方式來做。

死因贈與比較複雜。 一般贈與,依第 408 條,贈與物的權利還沒移轉前,贈與人原則上可以撤銷,但經公證的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不能這樣撤銷。死因贈與能不能比照撤回、要不要受第 408 條第 2 項限制,民法沒有專門規定,以法院個案判斷為準,簽之前請洽律師。

受贈的人比我早走,東西會給他的小孩嗎?

遺贈:不會自動轉給他的小孩。 民法第 1201 條: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遺囑是在遺囑人過世時發生效力(第 1199 條),受遺贈人先走,那一筆遺贈就不生效力,依第 1208 條,那份財產仍屬於遺產,由繼承人依法繼承;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小孩未必是同一批人。

死因贈與:民法沒有像第 1201 條這樣的明文。 受贈人先走會怎樣,要看契約怎麼約定,實務見解以法院個案判斷為準。想讓「他走了就給他的小孩」,可以在遺囑或契約裡寫清楚備位安排,寫法請洽律師。

用死因贈與,就可以避開特留分嗎?

不能這樣假設。 遺贈這邊條文很清楚:第 1187 條說遺囑自由以不違反特留分為限,第 1225 條讓特留分不足的人可以從遺贈財產扣減。

死因贈與是契約,民法沒有專門規定它要不要受特留分限制,實務見解以法院個案判斷為準。把死因贈與當成「繞過特留分」的工具,風險要自己承擔,個案請洽律師。

遺贈和死因贈與要繳什麼稅?

遺贈:課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人過世時遺有財產,要課遺產稅;遺贈的財產在過世時還是遺囑人的遺產,算在遺產總額裡。

死因贈與:本頁查不到國稅局針對它的官方說明,所以不替你下結論。 可以確定的條文是:遺產稅課的是死亡時遺有的財產(第 1 條),贈與稅的「贈與」是指財產所有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的行為(第 4 條)。實際怎麼核課,以國稅局核定為準,個案可以先洽詢國稅局。

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刪了,跟遺贈有什麼關係?

會影響遺贈「能給多少」不被扣減。 民法第 1223 條已於 115 年 8 月 17 日修正公布,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2 條規定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法務部說明施行日是 2027 年 2 月 17 日。

沒有子女、父母,繼承人只剩兄弟姊妹的人,在新法施行後才過世的話,用遺贈把財產給別人,兄弟姊妹就沒有特留分可以主張扣減。適用哪一版,一般看繼承開始(過世)的時間;遺囑在施行前寫、人在施行後過世,個案請洽律師確認。

七、相關內容

資料來源與免責

資料來源(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25 日)

免責聲明

本文為台灣民法遺贈與死因贈與相關規定的說明,內容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稅務或個人化財務建議。文中例子為假設。死因贈與民法沒有專門規定,個案效力以法院判斷為準;稅額以國稅局核定為準。個案請洽律師、公證人或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