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先講
先講最重要的一句:法律保護的是「領取的權利」和「專戶裡的錢」,不是「這筆錢不管放在哪都不能扣」。 勞退、勞保、國保的給付,請領權利不得扣押;入帳後要存在依法開立的專戶,專戶存款才不得強制執行。薪水可以扣,但有上限;保單解約金在 114 年保險法修正後,未超過門檻的也不能扣。
法律明定不得扣押
例如:勞退、勞保、國保的請領權利與專戶存款;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
法源:各該法律、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1 項
可以扣,但要留生活費
例如:薪資(每期最多三分之一)、其他社會保險給付、家裡的東西
法源:強制執行法第 52、53、115 條之 1、122 條
保單解約金看門檻
未超過門檻:人壽、年金保險解約金不得扣押
超過門檻:法院必要時可終止契約、取解約金
一、逐項對照表
| 項目 | 法源 | 能不能扣押 | 限制或比例 | 專戶的保護 | 保單解約金能不能被執行 |
|---|---|---|---|---|---|
| 勞工退休金(新制)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9 條 | 不能:退休金及請領退休金的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 不適用(不是比例保護,是不得扣押) | 請領退休金者可憑勞保局證明文件,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休金;專戶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的標的 | 不適用 |
| 勞保給付(含老年年金) | 勞工保險條例第 29 條(115 年 1 月 21 日修正公布) | 不能:領取各種保險給付的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 不適用。同條另有保險人可以扣減應繳還給付、未償貸款本息等規定,以條文為準 | 請領保險給付(或第 67 條第 1 項第 4 款貸款)者可憑保險人證明開立專戶;專戶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的標的 | 不適用 |
| 國民年金給付 | 國民年金法第 55 條 | 不能:領取給付的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的標的 | 不適用 | 請領年金給付或第 53 條所定給付者可憑保險人證明開立專戶;專戶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的標的 | 不適用 |
| 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 | 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1 項 | 不能:依法領取的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 不適用 | 第 122 條本身沒有專戶規定;個別法律另有規定的,依各該法律 | 不適用 |
| 其他社會保險給付、對第三人的債權 | 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2~5 項 | 部分不能:屬於維持債務人及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的部分,不得強制執行 | 本人:最近一年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2 倍,並斟酌其他財產;共同生活親屬準用,按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的比例定數額。法院認有失公平,可不受這些限制,但應酌留生活費用 | 第 122 條沒有專戶規定 | 不適用 |
| 薪資(繼續性報酬) | 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之 1,並受第 122 條限制 | 可以,但有上限 | 自然人提供勞務的繼續性報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繼續性給付,扣押範圍不得超過每期給付數額的三分之一。法院斟酌雙方生活狀況認有失公平,可不受比例限制,但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 | 沒有專戶規定 | 不適用 |
| 家裡的動產 | 強制執行法第 52、53 條 | 原則可以查封,但有酌留和不得查封的項目 | 第 52 條:酌留債務人及共同生活親屬 2 個月生活所必需的食物、燃料、金錢(可伸縮,不短於 1 個月、不超過 3 個月)。第 53 條:生活必需的衣服寢具、職業或教育必需器具、勳章、祭祀用品、未發表的發明或著作等不得查封;顯失公平時法院得依聲請查封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人壽保險、年金保險(要保人是債務人) |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 897 號大法庭裁定;保險法第 123 條之 1(114 年 6 月 18 日修正公布);司法院「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 | 看門檻 | 各有效契約的解約金未超過「最近一年最低生活費 1.2 倍計算 6 個月金額中的最高標準」,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115 年以臺北市 20,744 元計算約 14.9 萬元。金管會另公告符合「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的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 | 不適用 | 未超過門檻:不能。超過門檻:大法庭認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命令終止契約、命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並應審慎裁量、宜先給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
| 健康保險、傷害保險(主契約,要保人是債務人) | 114 年修正之保險法;司法院原則第 5 點、司法院常見問答 | 解約金債權不能 | 不論金額 | 不適用 | 不能(主契約)。附約怎麼處理,以司法院原則和法院認定為準 |
二、用假設的數字看一次
以下都是假設的數字,不代表任何真實個案,也是簡化過的示意。最低生活費用 115 年公告:臺北市每人每月 20,744 元,1.2 倍是 20,744 × 1.2 ≈ 24,893 元。
假設:住臺北市、沒有共同生活親屬、沒有其他財產,只看薪資。
| 假設月薪 | 第 115 條之 1:三分之一上限 | 第 122 條:要留的生活所必需 | 示意結果 |
|---|---|---|---|
| 60,000 元 | 60,000 ÷ 3 = 20,000 | 扣完剩 40,000,高於 24,893 | 每月最多扣約 20,000 元 |
| 33,000 元 | 33,000 ÷ 3 = 11,000 | 若扣 11,000,只剩 22,000,低於 24,893 | 33,000 − 24,893 = 8,107,每月最多扣約 8,107 元 |
假設:保單解約金的門檻。 115 年最高標準是臺北市,20,744 × 1.2 × 6 ≈ 149,357 元。條文寫的是「各有效契約」的解約金,以及「最高標準」,也就是不分住在哪個縣市都用同一個數額;最低生活費每年公告,數額每年會變,以執行法院認定為準。
三、什麼情況要特別注意
情況 1:退休金、年金領出來,存在一般帳戶
勞退條例、勞保條例、國民年金法保護的是請領的權利和專戶存款。勞退條例第 29 條增訂專戶的立法理由就提到:錢存進一般帳戶、和其他存款混在一起,就可能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專戶要憑勞保局出具的證明文件到金融機構開立,申請方式以勞保局公告為準。
情況 2:家裡有共同生活的親屬
第 52 條酌留的是「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的生活必需;第 122 條也把共同生活親屬算進去,按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的比例定數額。家裡有沒有共同生活、要扶養的人,會影響法院怎麼留。
情況 3:保單的要保人是債務人
大法庭裁定和第 123 條之 1 講的,都是要保人為債務人的保險契約,因為解約金是要保人的權利。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分別是誰,可以先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差在哪?
情況 4:保單解約金已經被扣押
114 年保險法另增訂第 123 條之 2(介入權),讓特定關係人在法定條件和期間內,有機會承接要保人的地位、延續契約。司法院原則也配合調整終止契約的時點。條件和期間以條文、司法院原則為準,個案請洽律師。
情況 5:薪水本來就不高
三分之一是上限,第 122 條還要留生活所必需。收入低於或接近當地最低生活費 1.2 倍,扣押命令怎麼核定,以執行法院斟酌全部情況後的決定為準。
四、常見誤解
誤解 1:「勞退、勞保的錢,存在哪裡都不能扣」
不是。 法律保護的是請領的權利和專戶存款。存進一般帳戶,就不一定受保護。
誤解 2:「薪水被扣押,就是固定扣三分之一」
不是。 三分之一是上限(第 115 條之 1),還要留生活所必需(第 122 條)。法院認有失公平時可以不受比例限制,但仍要預留生活費用。
誤解 3:「保單是保障,法院不能動」
不是。 大法庭裁定認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人壽保險契約、取得解約金。114 年修法後,未超過門檻的解約金、健康險和傷害險主契約的解約金才不能扣。
誤解 4:「所有社會保險給付都一樣,全部不能扣」
不一定。 勞保、國保在各自的法律裡明定請領權利不得扣押;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2 項對一般的社會保險給付,是「維持生活所必需」的部分不得執行。
誤解 5:「趕快把錢轉到家人名下就好」
不行。 刑法第 356 條規定,債務人在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的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財產,可能構成犯罪。本頁不建議任何人移轉財產;有債務問題,請洽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五、自我檢查 5 問
擔心自己或家人遇到強制執行,先回答這五題:
- □ 勞退、勞保、國保的給付,入帳的是專戶還是一般帳戶?
- □ 薪資扣押命令的金額,有沒有超過每期三分之一?有沒有留下生活所必需?
- □ 有沒有共同生活、需要扶養的親屬?
- □ 名下保單的要保人是誰?是人壽、年金,還是健康、傷害保險?
- □ 收到執行命令,有沒有先問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前 3 題看錢和生活費怎麼保護,後 2 題看保單和程序。 本頁只整理法律規定;個案請洽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想先把自己有哪些保單、要保人是誰整理清楚,可以預約保單健檢。
六、常見問題
勞退、勞保、國保的錢,法律規定不能被扣押嗎?
「請領的權利」不能扣押。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9 條、勞工保險條例第 29 條、國民年金法第 55 條都規定,領取這些給付的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但錢入帳以後要看存在哪裡。三部法律都另外規定可以憑勞保局出具的證明,到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戶內的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的標的。存進一般帳戶、和其他存款混在一起,就不一定還有這層保護。
薪水被強制執行,是不是固定扣三分之一?
三分之一是上限,不是固定比例。 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之 1 規定,對薪資這類繼續性報酬發扣押命令,不得超過每期給付數額的三分之一。
同時,第 122 條規定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屬於維持本人和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的部分不得強制執行,生活所必需以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2 倍計算。執行法院認為有失公平時,可以不受比例或計算基準的限制,但仍要預留生活費用。實際扣多少,以執行法院核發的命令為準。
保單會被法院強制解約嗎?
有可能,但 114 年保險法修正後多了一道門檻。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 897 號民事大法庭裁定認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人壽保險契約,命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
114 年 6 月修正公布的保險法第 123 條之 1 規定,要保人為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的解約金未超過「最近一年最低生活費 1.2 倍計算 6 個月金額中的最高標準」,就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的標的。司法院常見問答也說明,健康保險、傷害保險主契約的解約金債權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
保單解約金的保護門檻,115 年是多少?
用公式算,約 14.9 萬元。 第 123 條之 1 的門檻是「最近一年」最低生活費 1.2 倍計算 6 個月金額中的最高標準。衛生福利部和直轄市政府公告的 115 年最低生活費,以臺北市每人每月 20,744 元最高,算式是 20,744 × 1.2 × 6 ≈ 149,357 元。
最低生活費每年公告一次,這個數額也會跟著變;實際數額以執行法院認定為準。
家裡的東西會全部被查封嗎?
不會全部。 強制執行法第 52 條規定,查封時應酌留債務人和共同生活親屬 2 個月生活所必需的食物、燃料和金錢,執行法官可以依家庭狀況伸縮,但不得短於 1 個月或超過 3 個月。
第 53 條列出不得查封的物品,例如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寢具,職業或教育上必需的器具,勳章、祭祀用品、尚未發表的發明或著作等。不過同條也規定,有顯失公平的情形,執行法院可以依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
我被強制執行了,可以找誰問?
個案請找律師,或洽法律扶助基金會。 本頁只整理法律條文和官方說明,不判斷個別案件。執行命令有疑問,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的程序向執行法院表示意見;怎麼做、來不來得及,請以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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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與免責
資料來源(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25 日)
- 強制執行法 第 52 條、第 53 條、第 115 條之 1、第 122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29 條、勞工保險條例 第 29 條、國民年金法 第 55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保險法 第 123 條之 1、第 123 條之 2,全國法規資料庫;刑法 第 356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司法院: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 897 號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新聞稿;裁定全文請以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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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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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