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先講
先講最重要的一句:要保人過世,保險事故沒有發生,保險公司不給付,但保單價值要列入「要保人」的遺產;被保險人過世,保險事故發生,給付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原則上不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
要保人先過世
保單:還在,權利由繼承人承受
保險金:沒有,被保險人還在
遺產稅:按死亡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列入要保人遺產
被保險人過世
保單:保險事故發生,依約給付
保險金:給指定受益人;沒指定就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遺產稅:給指定受益人的部分原則上不計入,但有實質課稅的例外
差別的關鍵在:過世的是誰?保單上這個人是什麼角色? 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各是什麼,可以先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對照,這篇只講「有人過世以後」保單和遺產稅怎麼處理。
一、逐項對照表
以下都假設:要保人和被保險人是不同人(例如爸媽是要保人、孩子是被保險人),保單是一般的人壽保險。
| 比較項目 | 要保人先過世 | 被保險人過世 |
|---|---|---|
| 誰過世、保險事故有沒有發生 | 過世的是簽約、繳費、握有保單權利的人。被保險人還在,人壽保險的保險事故沒有發生,保險公司不給付身故保險金 | 過世的是被保障的人,保險事故發生,保險公司依契約負給付責任(符合條款給付條件時) |
| 保單契約還在不在 | 還在。 要保人過世不是保單結束的原因。保單權利屬於要保人財產上的權利,由繼承人承受(民法第 1148 條);繼承人有數人,分割遺產前公同共有(第 1151 條) | 保險事故已發生,保險公司依約給付。給付後契約怎麼處理,以各公司條款為準 |
| 保險金或保單價值歸誰 | 沒有保險金。 保單的財產價值(解約、保單借款、變更受益人等權利,臺北國稅局說明)屬於要保人的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 有指定受益人:給受益人,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保險法第 112 條);受益人以請求保險金時還在世為限(第 110 條第 2 項) 沒有指定受益人: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第 113 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喪失受益權;因此沒有受益人受領時,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第 121 條) |
| 要不要列入遺產、用什麼價值 | 要,列入「要保人」的遺產。 遺產稅課的是被繼承人遺有的財產(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財產包括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第 4 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按要保人死亡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計入遺產總額 過世前 2 年內把要保人改給配偶或各順序繼承人等人,依第 15 條也要併入遺產(財政部說明) | 約定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但國稅局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個案認定 被保險人不是要保人,保單價值本來就不是被保險人的財產 |
| 後續要辦什麼 | ① 把這張保單列入要保人的遺產稅申報,期限是死亡之次日起算 6 個月(第 23 條) ② 向保險公司辦理變更要保人;權利移轉要被保險人書面承認(保險法第 106 條),文件和程序以各公司規定為準 ③ 原要保人如果也是受益人,記得一併檢查受益人 | ① 受益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身故保險金,文件以各公司條款為準 ② 被保險人自己的遺產另外申報遺產稅;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原則上不列入 ③ 要保人和受益人不同人時,受益人另看最低稅負制(見實質課稅 vs 最低稅負制) |
| 請求權時效 | 要保人過世本身不產生保險金請求。要注意的是遺產稅申報期限:死亡之次日起算 6 個月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要在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延長(第 26 條) | 保險法第 65 條:由保險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 2 年不行使而消滅;另有從知情之日、受請求之日起算的例外 |
用假設的數字看一次
以下都是假設的數字,不代表任何真實個案。假設一張壽險:要保人是爸爸、被保險人是孩子、身故受益人是爸爸,約定身故保險金 300 萬元。
假設 A:爸爸先過世,死亡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80 萬元、解約金 70 萬元。
| 項目 | 算式或依據 | 結果 |
|---|---|---|
| 保險公司給付 | 被保險人(孩子)還在,保險事故沒發生 | 0 元 |
| 列入爸爸遺產 | 死亡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不是解約金 70 萬元) | 80 萬元,以國稅局核定為準 |
| 保單 | 繼續有效,由繼承人承受、辦理變更要保人 | 受益人欄還寫著爸爸,要記得檢查 |
假設 B:爸爸還在,孩子過世。
| 項目 | 算式或依據 | 結果 |
|---|---|---|
| 保險公司給付 | 保險事故發生,給付指定受益人(爸爸) | 300 萬元(符合條款給付條件時) |
| 列入孩子遺產 | 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第 16 條第 9 款) | 0 元,實質課稅個案除外 |
| 最低稅負制 | 要保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都是爸爸),依財政部說明不計入基本所得額 | 0 元 |
二、什麼情況要特別注意
情況 1:過世的要保人,同時也是受益人
像上面的假設,爸爸是要保人也是身故受益人。爸爸過世後,受益人那一欄還寫著爸爸。保險法第 110 條第 2 項規定,受益人以請求保險金時還在世為限;示範條款約定,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身故,要保人又沒有另外指定時,以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新的要保人能不能、怎麼改受益人,以各公司條款為準。
情況 2:繼承人不只一位
保單權利是遺產的一部分,分割遺產前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民法第 1151 條)。而且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8 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誰當新要保人,是遺產怎麼分的問題,可以看遺產分割方式的對照。
情況 3:過世前 2 年內才變更要保人
北區國稅局說明,把要保人無償變更為他人,屬於贈與;財政部說明,要保人死亡前 2 年內把要保人改成配偶、子女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所列的人,這份保單價值還要併入遺產總額。已繳的贈與稅,依規定可以扣抵,金額以國稅局核定為準。
情況 4:被保險人過世,但保單沒有指定受益人
保險法第 113 條:死亡保險契約沒有指定受益人,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這時就不適用第 16 條第 9 款「指定受益人」不計入遺產的規定。
情況 5: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
年金保險累積期、投資型保險的用語是「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處理方式和一般壽險不完全一樣。年金的部分可以看年金累積期 vs 給付期的對照;投資型保險列入遺產的價值,以國稅局認定為準。
三、常見誤解
誤解 1:「要保人過世,保單就失效了」
不是。 要保人過世不是保單結束的原因,被保險人還在,保單繼續有效,權利由繼承人承受(民法第 1148 條)。保費怎麼繼續繳、誰來繳,以各公司條款為準。
誤解 2:「保險金不用繳遺產稅,所以爸媽當要保人的保單不用報」
不是。 第 16 條第 9 款講的是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爸媽是要保人、孩子是被保險人,爸媽過世時根本沒有保險金,要報的是保單價值準備金。臺北國稅局就曾提醒,被繼承人生前為他人投保的人壽保險,要納入遺產申報。
誤解 3:「列入遺產的是解約金」
不是。 財政部、國稅局的說明是按死亡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計入,申報時要附保險公司出具的死亡日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解約金依保險法第 119 條不得少於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四分之三,兩者可能不同。
誤解 4:「孩子長大,要保人就自動變成孩子」
不會。 要保人不會因為被保險人成年就換人,要另外申請變更;變更要保人在稅法上的效果,可以看三個角色的對照。
誤解 5:「指定了受益人,保險金就絕對不算遺產」
不是絕對。 沒有指定受益人,依第 113 條就是被保險人的遺產;有指定,國稅局仍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個案認定,詳見實質課稅 vs 最低稅負制。
四、自我檢查 5 問
把家裡的保單拿出來,先回答這五題:
- □ 每張保單的要保人和被保險人是不是同一人?
- □ 要保人和被保險人不同人的保單,如果要保人先過世,繼承人知道有這張保單、知道要列入遺產嗎?
- □ 要保人是不是同時也是受益人?他過世後,受益人那一欄會變成什麼情況?
- □ 每張保單的身故受益人有沒有指定?
- □ 有沒有在過去 2 年內變更過要保人?
前 3 題看「要保人先走」,後 2 題看「被保險人過世」和 2 年內的變更。 個別保單怎麼變更、怎麼給付,以各公司條款為準;稅的個案請洽會計師或國稅局。
五、常見問題
爸爸是要保人、我是被保險人,爸爸過世了,保險公司會賠錢嗎?
不會,因為保險事故沒有發生。 人壽保險保的是被保險人的生死,你還在,保險公司就沒有身故保險金要給付。
但這張保單沒有消失。要保人有解約、保單借款、變更受益人等權利,保單對他有財產價值;臺北國稅局的說明是,要按要保人死亡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計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列入遺產的金額,要去哪裡拿到數字?
向保險公司申請。 財政部「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列的申報文件裡,被繼承人是要保人、而且要保人和被保險人不同人時,要附保險公司出具的死亡日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
國稅局提供的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也會列出被繼承人為他人投保的保險項目,可以拿來比對有沒有漏掉。最後核定的金額,以國稅局認定為準。
要保人過世以後,保單要由誰接手?
法律上是由繼承人承受。 民法第 1148 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有好幾位時,分割遺產前是公同共有(第 1151 條)。
保單權利要移轉,依保險法第 106 條,要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才生效。實際要準備哪些文件、怎麼辦理變更要保人,以各公司規定為準。
孩子(被保險人)過世,身故保險金會算進孩子的遺產嗎?
有指定受益人,原則上不算;沒指定,就算。 保險法第 112 條:約定在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給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也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反過來,第 113 條:死亡保險契約沒有指定受益人,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國稅局仍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個案認定,這部分可以看實質課稅 vs 最低稅負制的對照。
被保險人過世後,身故保險金多久之內要申請?
法律規定是 2 年。 保險法第 65 條:由保險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 2 年不行使而消滅。條文另外列了幾種從「知情之日」或「受請求之日」起算的例外。
什麼時候算「得為請求之日」,個案可能有爭議,最好不要拖。申請要附哪些文件,以各公司條款為準。
六、相關內容
- 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差在哪?:三個角色的定義、權利和變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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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與免責
資料來源(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25 日)
- 保險法 第 65 條、第 106 條、第 110 條、第 112 條、第 113 條、第 119 條、第 121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 條、第 4 條、第 8 條、第 15 條、第 16 條、第 23 條、第 26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 第 1148 條、第 1151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身故),壽險公會保險相關法規查詢系統
- 財政部:被繼承人投保保單在遺產稅應如何申報、財政部: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保單遺產課稅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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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要保人死亡前 2 年變更保單為其他人,應注意贈與稅及遺產稅申報規定、北區國稅局:無償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應注意贈與稅申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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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聲明
本文為台灣保險與遺產稅法規觀念說明,內容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保險招攬、稅務或法律意見,也不是個人化財務建議,不建議任何要保人的安排方式。文中例子與數字為假設。個別保單的給付條件與變更程序,以各公司條款為準;遺產價值與稅額,以國稅局核定為準。
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