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先講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的原則是:遺產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但同一條第 3 項緊接著說,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其他財產法律沒寫的,由財政部定。
所以稅法上的「時價」,不一定等於你在房仲網站看到的行情。大致可以分成三類:
土地、房屋
用什麼價: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特色:政府公告的數字,不是成交行情
法源:遺贈稅法第 10 條
股票、存款
用什麼價:死亡日收盤價、資產淨值、存款本息
特色:比較貼近死亡當天的實際價值
法源:施行細則第 27 至 29 條
保單
要保人過世:死亡日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過世: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原則不計入
法源:財政部說明、遺贈稅法第 16 條
這就是為什麼「同樣價值的財產,稅差很多」:存款是多少就算多少,土地和房屋卻是用政府公告的數字算,而公告數字和市場成交行情是兩套東西,實務上通常低於市價,但沒有固定比例,每一筆都要查當年度的公告數字。
一、逐項對照表
| 財產種類 | 估價依據 | 法源 |
|---|---|---|
| 土地 | 以死亡時的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公告土地現值每年 1 月 1 日公告當年度適用的數字;一般算法是:公告土地現值 × 面積 × 持分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第 1、3 項 |
| 房屋 | 以死亡時的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適用期間是每年 7 月 1 日到次年 6 月 30 日,數字可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查詢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第 1、3 項 |
| 上市櫃股票 | 上市、上櫃用繼承開始日的收盤價,興櫃用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當天沒有價格,用前最後一日;價格劇烈變動,用前一個月內各日的平均價。初次上市櫃、還沒掛牌前,用承銷價或推薦證券商認購價 |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 |
| 未上市股票 | 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用繼承開始日該公司的資產淨值估定,再調整:公司的土地、房屋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的,改用公告數字;公司持有的上市櫃、興櫃股票,依第 28 條估價。公司已擅自停業、歇業、他遷不明,或有具體事證顯示股票價值減少或已無價值的,核實認定 |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 |
| 存款 | 存款屬於債權,以債權額為價額;有約定利息的,要加計到死亡日止已經過期間的利息。申報時常要附死亡日存款餘額證明或存摺、存單影本 |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 |
| 要保人身分的保單 (被繼承人是要保人,被保險人是別人且還在世) | 被保險人還在,沒有理賠,但保單權利屬於要保人的財產。財政部說明:按要保人死亡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計入遺產總額。另外,死亡前 2 年內把要保人變更給配偶或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依第 15 條也可能要併入遺產 | 財政部說明(被繼承人投保保單在遺產稅應如何申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 |
| 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 (被繼承人是被保險人) |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也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但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遺產;國稅局也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個案審查,見實質課稅原則 vs 最低稅負制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保險法第 112、113 條 |
二、用假設的例子看一次
以下是假設的例子,不代表任何真實個案:
假設:媽媽過世,留下一間市場行情約 3,000 萬元的房子,和 3,000 萬元的銀行存款。兩樣東西在市場上「一樣值錢」。
| 財產 | 算式 | 計入遺產的價值 |
|---|---|---|
| 存款 | 死亡日存款餘額 + 到死亡日已經過期間的約定利息(施行細則第 27 條) | 約 3,000 萬元(再加上應計利息) |
| 房子的土地 | 死亡時的公告土地現值 × 土地面積 × 持分(第 10 條) | 要查當年度公告數字 |
| 房子的建物 | 死亡時適用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第 10 條) | 要查地方稅務局核定的數字 |
| 房子合計 | 土地 + 建物 | 實務上通常低於市場行情 3,000 萬元,沒有固定比例 |
再看兩個小算式(一樣是假設):
- 上市股票:假設媽媽持有某上市股票 2,000 股,過世當天收盤價 50 元。計入遺產:2,000 股 × 50 元 = 10 萬元(施行細則第 28 條)。
- 定存利息:假設一筆 100 萬元定存,約定年利率 1.5%,到媽媽過世時已經過 4 個月、利息還沒領。計入遺產:100 萬 + 100 萬 × 1.5% × 4 ÷ 12 = 100 萬 5,000 元(施行細則第 27 條)。
三、什麼情況要特別注意
情況 1:過世日期剛好在公告數字換年的前後
土地用的是死亡時適用的公告土地現值(每年 1 月 1 日公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的適用期間是 7 月 1 日到次年 6 月 30 日。差幾天,可能就用到不同年度的數字。申報前先確認死亡日適用哪一年度。
情況 2:上市股票在過世前後大漲大跌
原則是死亡日收盤價,但施行細則第 28 條也規定,價格有劇烈變動時,改用繼承開始日前一個月內各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遇到這種情況,可以先向國稅局確認怎麼認定。
情況 3:家裡有家族公司的未上市股票
未上市股票看的是公司資產淨值,不是面額、也不是最近一次增資價。公司名下如果有很早以前買的土地、帳面價值很低,依施行細則第 29 條要改用公告土地現值調整,算出來的股票價值可能比你想的高。
情況 4:爸媽是要保人,替孩子或配偶買的保單
爸媽過世時,被保險人還在,保單沒有理賠,但死亡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要列入遺產(財政部說明)。如果在過世前 2 年內才把要保人改成配偶或孩子,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也可能要併入遺產。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金額,以各公司提供的資料為準。
情況 5:受益人欄空白,或寫得不清楚
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險金原則不計入遺產(第 16 條第 9 款、保險法第 112 條);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遺產(保險法第 113 條),就要一起估價、一起算稅。受益人寫成「法定繼承人」等情形怎麼給付,以各公司條款為準。
四、常見誤解
誤解 1:「遺產稅是用房子的市價算的」
不是。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第 3 項明定,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不是看實價登錄或房仲估價。
誤解 2:「房子和存款一樣值 3,000 萬,遺產價值就一樣」
不一樣。 存款是以債權額(本金加應計利息)計算;房子是用政府公告數字,實務上通常低於市價。兩者在稅法上是不同的估價方法。
誤解 3:「保單沒有理賠,就不用報遺產」
要看你是什麼角色。 被繼承人是要保人、被保險人是別人且還在世的保單,雖然沒有理賠,財政部說明要按死亡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列入遺產。
誤解 4:「壽險保險金不算遺產,所以完全不用管」
原則不計入,但有例外。 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依保險法第 113 條作為遺產;國稅局也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個案審查。詳見實質課稅原則 vs 最低稅負制。
誤解 5:「未上市股票就用面額算」
不是。 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的股票,用繼承開始日該公司的資產淨值估定,公司的土地、房屋帳面價值偏低時,還要改用公告數字調整。
五、自我檢查 5 問
準備申報遺產稅之前,先回答這五題:
- □ 被繼承人是哪一天過世的?土地、房屋要用哪一年度的公告數字?
- □ 名下的不動產,我查過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了嗎?還是只知道市價?
- □ 股票有哪些是上市櫃、哪些是未上市?死亡日前後股價有沒有劇烈變動?
- □ 存款、定存有沒有到死亡日為止還沒領的利息?死亡日存款餘額證明拿了嗎?
- □ 被繼承人當要保人的保單有幾張?他當被保險人的保單,受益人有沒有指定?
第 5 題最容易漏。 可以向國稅局申請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比對;保單的角色和受益人怎麼寫,可以找保險顧問一起確認。稅務問題請洽國稅局或會計師。
六、常見問題
房子要用哪一年的公告土地現值和評定標準價格?
看被繼承人死亡那天適用的是哪一年的數字。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規定,遺產以死亡時的時價為準,土地用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房屋用評定標準價格。
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說明,土地是每年 1 月 1 日公告當年度的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的適用期間是每年 7 月 1 日到次年 6 月 30 日。所以死亡日落在哪個期間,會影響用哪一年的數字。實際數字可向地政機關、地方稅務局查詢,實際以國稅局核定為準。
爸爸是要保人、我是被保險人,爸爸過世了,這張保單也要報遺產嗎?
要。 爸爸過世時,被保險人(你)還活著,保險事故沒有發生,保險公司不會給付身故保險金;但這張保單的權利是爸爸的財產。財政部的說明是,要保人為他人投保的保單,應按要保人死亡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計入遺產總額申報。
國稅局提供的「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會列出被繼承人為他人投保的保險項目和死亡日保單價值準備金,可以拿來比對,避免漏報。之後要保人改由誰承接,以各公司條款與保全規定為準。
身故保險金有指定受益人,就完全不算遺產嗎?
原則上不計入,但有例外。 保險法第 112 條規定,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也規定,這類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例外有兩種常見情況:
- 沒有指定受益人:依保險法第 113 條,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 實質課稅原則:國稅局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個案審查,把保險給付算回遺產。怎麼判斷,請看實質課稅原則 vs 最低稅負制。
上市股票,過世那天剛好沒開盤怎麼辦?
用前一個有價格的交易日。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規定,上市、上櫃股票原則用繼承開始日的收盤價,興櫃股票用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當日沒有買賣價格,就用繼承開始日前最後一日的收盤價或加權平均成交價。
如果價格有劇烈變動,則用繼承開始日前一個月內各日收盤價或加權平均成交價的平均價格估定。
定存還沒到期,利息要不要算進遺產?
算到死亡日為止的部分要算。 存款在稅法上是一種債權,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債權以債權額為價額;有約定利息的,要加計到被繼承人死亡日止已經過期間的利息。
死亡日之後才產生的利息,就不是遺產了,而是繼承人的所得。申報時通常要附死亡日存款餘額證明,實際以國稅局核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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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與免責
資料來源(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25 日)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0 條、第 15 條、第 16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第 28 條、第 29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保險法 第 112 條、第 113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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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法條和數字怎麼查證、發現錯誤怎麼回報,請看內容查證方式。
免責聲明
本文為遺產稅估價規定的觀念說明,內容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保險招攬、稅務或法律意見,也不是個人化財務建議。文中例子與數字為假設,稅額實際以國稅局核定為準;保單價值準備金與保險金給付以各公司條款與提供的資料為準。個案請洽國稅局、會計師或律師。
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