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先講
先講最重要的一句:部分負擔看三件事——去哪一級醫院、有沒有轉診、是門診急診還是住院(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3、47 條)。醫院層級越高、沒有轉診,門診自己付的越多;住院則是按比率算,再用每次、全年上限封頂。
醫學中心
未經轉診:420 元
經轉診:170 元
急診:750 元
區域醫院
未經轉診:240 元
經轉診:100 元
急診:400 元
地區醫院
未經轉診:80 元
經轉診:50 元
急診:150 元
診所
門診:50 元
轉診:沒有差別
急診:150 元
上面是西醫門診基本部分負擔和一般民眾的急診部分負擔。拿藥另外還有藥品部分負擔,住院是另一套比率。哪一級醫院適合你,看的是病情,本頁不替你判斷;這裡只把「規定怎麼收」講清楚。
一、逐項對照表
| 比較項目 | 醫學中心 | 區域醫院 | 地區醫院 | 診所 |
|---|---|---|---|---|
| 法源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3 條(門診、急診、居家照護部分負擔;不經轉診加重;可改採定額)、第 47 條(住院部分負擔比率與上限)、第 48 條(免部分負擔的情形)、第 49 條(低收入戶由政府補助) | |||
| 門診基本部分負擔:法律比率 | 原則 20%;不經轉診 50% | 原則 20%;不經轉診 40% | 原則 20%;不經轉診 30% | 20% |
| 西醫門診基本部分負擔:現行定額 | 經轉診 170 元 未經轉診 420 元 | 經轉診 100 元 未經轉診 240 元 | 經轉診 50 元 未經轉診 80 元 | 50 元 |
| 牙醫、中醫門診 | 基本部分負擔 50 元(健保署公告) | |||
| 藥品部分負擔(112 年 7 月 1 日起) | 藥費 100 元以下:10 元 101 元以上:20%,最多 300 元 | 藥費 100 元以下:免收 101 元以上:20%,最多 200 元 | ||
|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 第 1 次調劑比照一般處方收藥品部分負擔;第 2 次起免收 |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免收藥品部分負擔 | ||
| 急診部分負擔(112 年 7 月 1 日起) | 750 元 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 550 元 | 400 元 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 300 元 | 150 元 | 150 元 |
| 急診看不看檢傷分級 | 現行不分檢傷分級,依醫院層級定額收取(衛福部 112 年 7 月 1 日新制說明)。在這之前是依檢傷分類收不同金額 | |||
| 住院部分負擔:比率 | 不分醫院層級,依病房類別和住院天數(第 47 條): ・急性病房:30 日以內 10%;第 31~60 日 20%;第 61 日起 30% ・慢性病房:30 日以內 5%;第 31~90 日 10%;第 91~180 日 20%;第 181 日起 30% | |||
| 住院部分負擔:上限(115 年) | 急性病房 30 日以內、慢性病房 180 日以內,同一疾病每次住院 57,000 元、全年累計 95,000 元(第 47 條;健保署公告 115 年金額)。不包含健保不給付的項目;全年超過上限,可在次年 6 月 30 日前申請核退 | |||
| 免部分負擔的情形 | ① 第 48 條:重大傷病(證明所載傷病及相關治療)、分娩、山地離島地區就醫 ② 健保署公告的其他免除對象:健保卡註記「榮」的榮民及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3 歲以下兒童、登記列管結核病患至指定特約醫院就醫等 ③ 第 49 條:低收入戶的部分負擔由政府補助,但不經轉診直接到醫院看門診,除情況特殊者外不補助 ・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第 43 條規定得予減免 | |||
| 身心障礙者 | 健保署說明,持身心障礙證明者,門診基本部分負擔不論醫院層級都按診所收 50 元;藥品部分負擔按基層診所方式收;急診按上表較低金額收 | |||
二、用假設的數字看一次
以下都是假設的數字,不代表任何真實個案,金額用健保署現行公告(門診基本部分負擔、112 年 7 月 1 日起的藥品部分負擔),沒有算掛號費和自費項目。
假設:一般民眾看西醫門診,不是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這次開的藥,健保藥費是 2,000 元。
| 去哪裡看 | 算式 | 部分負擔合計 |
|---|---|---|
| 醫學中心,未經轉診 | 門診 420 + 藥品 2,000 × 20% = 400,超過上限,收 300 | 420 + 300 = 720 元 |
| 醫學中心,經轉診 | 門診 170 + 藥品上限 300 | 170 + 300 = 470 元 |
| 區域醫院,未經轉診 | 門診 240 + 藥品上限 300 | 240 + 300 = 540 元 |
| 診所 | 門診 50 + 藥品 2,000 × 20% = 400,超過上限,收 200 | 50 + 200 = 250 元 |
看得出來:轉診只改變門診基本部分負擔那一段,藥品那一段看開處方的醫院層級。
再假設住院:一般民眾因同一疾病住急性病房 20 天,這次住院健保給付的醫療費用是 600,000 元,都在健保給付範圍內。
- 依比率:600,000 × 10% = 60,000 元
- 115 年每次住院上限 57,000 元,所以這次住院的部分負擔以 57,000 元為上限
- 如果同一年又住院,全年累計部分負擔以 95,000 元為上限,超過的可以在次年 6 月 30 日前申請核退
三、什麼情況要特別注意
情況 1:診所醫師開轉診單,轉到大醫院
有轉診,醫學中心的門診基本部分負擔從 420 元變 170 元。但藥品部分負擔還是按醫學中心的標準收(藥費 101 元以上 20%、最多 300 元)。
情況 2:在大醫院拿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在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開的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 1 次調劑要收藥品部分負擔,第 2 次起免收;在基層診所開的慢箋則免收(112 年 7 月 1 日起規定)。
情況 3:半夜去醫學中心掛急診
現行急診部分負擔看醫院層級:醫學中心 750 元、區域醫院 400 元、地區醫院和基層診所 150 元,不再依檢傷分級收不同金額。急診拿的藥,另有藥品部分負擔。
情況 4:住院超過 30 天
急性病房從第 31 天起比率變 20%、第 61 天起變 30%。第 47 條的每次、全年上限,條文寫的是急性病房 30 日以內、慢性病房 180 日以內的住院。長期住院的費用怎麼算,以健保署說明和院所收據為準。
情況 5:家裡有低收入戶成員
第 49 條補助低收入戶的部分負擔,但不經轉診直接到醫院看門診,除情況特殊者外不補助。要去醫院看門診,先確認有沒有轉診。
四、常見誤解
誤解 1:「去醫學中心看門診,要付 50% 的醫療費」
不是。 第 43 條的 50% 是法律比率,但主管機關依同條規定改採定額:現行未經轉診 420 元、經轉診 170 元。
誤解 2:「有重大傷病證明,看什麼病都免費」
不是。 第 48 條免的是部分負擔,而且限於證明所載傷病和相關治療;自費項目、自付差額不在範圍內。詳細可以看重大傷病證明 vs 身心障礙證明 vs 長照需要評估。
誤解 3:「住院部分負擔有上限,住院就最多付 57,000 元」
不是。 57,000 元是 115 年同一疾病每次住院的部分負擔上限。病房差額、伙食費、自付差額特材、全自費項目都不算在裡面。
誤解 4:「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都免部分負擔」
不是。 第 49 條補助的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是在急診、藥品部分負擔有較低的收費標準。
誤解 5:「急診越嚴重,付的部分負擔越少」
這是舊制。 112 年 7 月 1 日起,急診部分負擔改依醫院層級定額收取,不再依檢傷分級區分。
五、自我檢查 5 問
下次看收據前,先回答這五題:
- □ 這家是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還是診所?
- □ 這次看門診,有沒有轉診單?
- □ 收據上的錢,哪些是部分負擔、哪些是掛號費、哪些是自費?
- □ 我或家人有沒有重大傷病證明、身心障礙證明,或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分?
- □ 今年住院的部分負擔加起來,有沒有超過全年上限?
前 2 題決定門診基本部分負擔,後 3 題看能不能少付或申請核退。 不確定的地方,可以查健保署網站,或打健保署免付費諮詢專線。健保之外,自己要付的那幾塊怎麼準備,可以預約保單健檢一起看。
六、常見問題
部分負擔是什麼?跟掛號費一樣嗎?
不一樣。 部分負擔是健保法規定,看病時健保有給付的醫療費用,保險對象自己要付的那一部分(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3、47 條),金額或比率由法律和健保署公告決定。
掛號費是醫院自己收的行政費用,不屬於健保的部分負擔,各院所不同。所以櫃台收的錢,通常是「部分負擔+掛號費」,有時再加上自費項目。
為什麼同樣看門診,醫學中心比診所貴這麼多?
因為法律就是這樣設計的,目的是分級醫療。 健保法第 43 條規定門診部分負擔原則是 20%,但不經轉診直接去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看門診,比率分別提高到 30%、40%、50%;主管機關可以依前一年平均門診費用,改用定額收取並公告。
健保署現行公告的西醫門診基本部分負擔:醫學中心未經轉診 420 元、經轉診 170 元;診所 50 元。
有轉診單,藥費的部分負擔也會比較少嗎?
不會。 依健保署 112 年 7 月 1 日起的現行規定,轉診影響的是門診基本部分負擔;藥品部分負擔看的是開處方的院所層級:醫學中心、區域醫院藥費 100 元以下收 10 元、101 元以上收 20%、最多 300 元;地區醫院、診所藥費 100 元以下免收、101 元以上收 20%、最多 200 元。
健保署問答集說明,在醫學中心開的處方,就算拿到社區藥局領藥,也是按醫學中心的標準收。
急診的部分負擔,還是看檢傷分級嗎?
現行是看醫院層級,不是看檢傷分級。 衛福部說明,112 年 7 月 1 日起急診部分負擔改依醫院層級定額收取:醫學中心 750 元、區域醫院 400 元、地區醫院和基層診所 150 元。
中低收入戶和身心障礙者另有較低的金額:醫學中心 550 元、區域醫院 300 元、地區醫院和基層診所 150 元。
住院的部分負擔有上限嗎?115 年是多少?
有,但只適用在特定天數內。 健保法第 47 條規定,急性病房住院 30 日以內、慢性病房住院 180 日以內,同一疾病每次住院和全年累計的部分負擔最高金額,由主管機關公告。
健保署公告 115 年:每次住院上限 57,000 元、全年累計上限 95,000 元。健保署說明,上限不包含健保法規定不給付的項目;全年超過上限的,可以在次年 6 月 30 日前申請核退。
低收入戶看病完全不用付錢嗎?
原則上部分負擔由政府補助,但有例外。 健保法第 49 條規定,符合社會救助法的低收入戶成員就醫,依第 43、47 條應自行負擔的費用,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但不經轉診直接到各級醫院看門診,除情況特殊者外,不予補助。
要注意的是「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是兩種身分。中低收入戶不在第 49 條補助範圍內,但在急診和藥品部分負擔有較低的收費標準(健保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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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與免責
資料來源(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25 日)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43 條、第 47 條、第 48 條、第 49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門、急診部分負擔、住院部分負擔、全年及每次住院部分負擔之核退金額上限、免除所有部分負擔者、112 年部分負擔調整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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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法條和數字怎麼查證、發現錯誤怎麼回報,請看內容查證方式。
免責聲明
本文為全民健保部分負擔規定的說明,內容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醫療或個人化財務建議。文中例子為假設。實際收費、免除資格與核退金額,以健保署最新公告、院所收據與健保署核定為準。
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