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先講
先講最重要的一句: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是「一般扣除額」的二選一,整個申報戶只能選一種(所得稅法第 17 條)。標準扣除是一個固定金額,不用單據;列舉扣除是把符合規定的支出一項一項加起來,每項有自己的上限,要附憑證。
標準扣除額
金額:115 年度單身 136,000 元、有配偶 272,000 元
要不要單據:不用,直接減固定金額
適合理解成:政府給的「保底」金額
列舉扣除額
金額: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等,逐項加總
要不要單據:要,每一項都有憑證要求
適合理解成:用實際支出來算
單純從金額看:列舉的合計超過標準扣除額,列舉減得比較多;沒超過,標準扣除減得比較多。 另外兩件常被搞混的事:房屋租金 113 年度起已經不是列舉項目,改成特別扣除額;長照、身障等特別扣除額不管選哪一種都可以另外減。
一、逐項對照表
| 比較項目 | 標準扣除額 | 列舉扣除額 |
|---|---|---|
| 法源 | 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1 目;金額依第 5 條之 1 隨物價指數調整,由財政部每年公告 | 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115 年 9 月 11 日修正公布,保險費部分自 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購屋借款利息另見施行細則第 24 條之 3 |
| 115 年度金額 (116 年 5 月申報) | ・單身:136,000 元 ・有配偶:272,000 元 (財政部 114 年 11 月 27 日台財稅字第 11404664070 號公告;114 年度是 131,000/262,000 元) | 沒有固定金額,逐項核實加總,每項有自己的上限(見下面各列) |
| 捐贈 | 不能另外再減 | 對合於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以綜合所得總額 20% 為限;國防、勞軍、對政府的捐獻,以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出資贊助、修復古蹟等,不受金額限制。對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的捐贈另依政治獻金法規定 |
| 人身保險費 | 不能另外再減 | 人身保險費每一被保險人每年 24,000 元為限,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要在同一申報戶。全民健保保費不受金額限制;115 年度起,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保費也不受 24,000 元限制(115 年 9 月 11 日修正) |
| 醫藥及生育費 | 不能另外再減 | 沒有金額上限,核實減除。限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不得扣除 |
| 災害損失 | 不能另外再減 | 沒有金額上限。限不可抗力的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的部分不得扣除 |
|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 不能另外再減 | 向金融機構借款購買自用住宅所付的利息,每一申報戶每年30 萬元為限,以一屋為限;有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要先從利息中減掉。房屋要登記在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下,課稅年度內有人在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 房屋租金支出 | 113 年度起已不是列舉項目,改列特別扣除額(自 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每一申報戶每年 18 萬元為限,選標準或列舉都可以另外減。申報戶在境內有房屋、減除後適用稅率在 20% 以上、股利選擇按 28% 分開計稅、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金額者,不適用 | |
| 要什麼憑證 | 不用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 ・捐贈:受贈單位收據正本(實物、非現金財產捐贈另有計算標準) ・保險費:應附文件以稅務入口網問答 1230 說明為準 ・醫藥及生育費:醫療院所開立的收據正本 ・災害損失: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報請國稅局勘查,申報時附國稅局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 ・購屋借款利息:當年度繳息清單正本(沒寫房屋地址或借款用途的,自行補註簽章) 可透過稅務資料查詢取得的項目,以當年度申報說明為準 |
| 能不能同時用特別扣除額 | 可以。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儲蓄投資、身心障礙、長期照顧、幼兒學前、房屋租金支出等)不受一般扣除額選哪一種影響。115 年度薪資所得、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各 227,000 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 18 萬元(114 年度起)。長照、房租有排除規定,見長照扣除額 vs 身心障礙扣除額 | |
| 夫妻分開計稅時 | 同一申報戶只能擇一,不能一人列舉、一人標準。選薪資分開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稅,標準或列舉扣除額一律由沒有分開的那一方申報減除(所得稅法第 15 條),分開的一方只減自己的免稅額和特定特別扣除額。見夫妻合併申報 vs 分開計稅 | |
二、用假設的數字算一次
以下都是假設,不代表任何真實個案,只是把 115 年度的規定套進去,比較「一般扣除額」這一項能減多少。
假設 1:單身,沒有房貸,115 年度有這些支出
| 項目 | 怎麼算 | 可列舉金額 |
|---|---|---|
| 人身保險費 | 自己當要保人和被保險人,全年 30,000 元,上限 24,000 元 | 24,000 元 |
| 健保費 | 全年自付 18,000 元,不受限制 | 18,000 元 |
| 勞保費 | 全年自付 12,000 元,115 年度起不受 24,000 元限制 | 12,000 元 |
| 醫藥費 | 健保特約醫院自付 20,000 元,沒有保險給付 | 20,000 元 |
| 捐贈 | 捐給合於規定的公益團體 8,000 元,未超過所得總額 20% | 8,000 元 |
| 合計 | 24,000 + 18,000 + 12,000 + 20,000 + 8,000 | 82,000 元 |
82,000 元 < 單身標準扣除額 136,000 元,這個假設下標準扣除額能減的比較多,差 136,000 − 82,000 = 54,000 元。
假設 2:夫妻合併申報,有自用住宅房貸,115 年度有這些支出
| 項目 | 怎麼算 | 可列舉金額 |
|---|---|---|
| 購屋借款利息 | 全年房貸利息 280,000 元,全戶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30,000 元,要先減掉:280,000 − 30,000 = 250,000,未超過 30 萬元 | 250,000 元 |
| 人身保險費 | 夫妻各自當要保人和被保險人,各超過 24,000 元:24,000 × 2 | 48,000 元 |
| 健保費 | 兩人全年自付合計 36,000 元 | 36,000 元 |
| 勞保費 | 兩人全年自付合計 24,000 元 | 24,000 元 |
| 合計 | 250,000 + 48,000 + 36,000 + 24,000 | 358,000 元 |
358,000 元 > 有配偶標準扣除額 272,000 元,這個假設下列舉扣除額能減的比較多,差 358,000 − 272,000 = 86,000 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30,000 元仍然另外減,不受影響。
三、什麼情況要特別注意
情況 1:保險費的要保人不在同一申報戶
例如父母幫已經自己報稅的成年子女繳保費、要保人是父母,子女的申報戶就不能列報這筆保費。稅務入口網和臺北國稅局都說明,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要在同一申報戶(全民健保不受此限)。
情況 2:醫藥費有領保險給付
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不得扣除(第 17 條),要先減掉再申報。醫療險怎麼給付,以各公司條款為準。
情況 3:房子遇到天災
災害損失要在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和證明文件,報請國稅局派員勘查,核定後拿到災害損失證明,申報時附上(稅務入口網問答 1234)。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的部分不能扣。
情況 4:房貸轉貸、增貸,或房子有出租
轉貸只能就原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的利息列報,超出的部分屬增貸,不能列;修繕貸款、消費性貸款原則上也不能列。房屋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不符合自用住宅條件(稅務入口網問答 1231)。
情況 5:同時有房貸又在外租屋
房屋租金特別扣除額規定,申報戶在境內有房屋的不能扣,財政部另有核釋幾種可以視為「非自有房屋」的特殊情形(例如因就業、就學需異地租屋等)。是否符合,以財政部核釋和國稅局認定為準。
四、常見誤解
誤解 1:「房租可以列舉扣除 12 萬」
這是舊規定。 113 年度起房屋租金改為特別扣除額,上限 18 萬元,選標準或列舉都可以另外減(所得稅法第 17 條,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
誤解 2:「保險費 24,000 元是全家一起算」
不是。 是以每一位被保險人計算,每人每年 24,000 元,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要在同一申報戶。
誤解 3:「勞保費、國保費也要擠在 24,000 元裡」
115 年度起不用了。 115 年 9 月 11 日修正公布後,勞保、農保、國保及軍公教保險保費比照健保,不受 24,000 元限制,自 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114 年度以前仍適用舊規定。
誤解 4:「選了標準扣除,就不能扣長照、身障」
不是。 長照、身障屬於特別扣除額,和一般扣除額選哪一種無關,符合條件就另外減。
誤解 5:「夫妻可以各選各的」
不行。 同一申報戶的一般扣除額只能擇一;分開計稅時,標準或列舉扣除額由沒有分開的那一方申報(所得稅法第 15 條)。
五、自我檢查 5 問
報稅前,先回答這五題:
- □ 這次申報的是哪一個年度?標準扣除額要用那一年度的公告金額(115 年度單身 136,000 元、有配偶 272,000 元)。
- □ 有沒有自用住宅房貸?利息減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是多少?房子有沒有出租、戶籍有沒有設在那裡?
- □ 全戶的保險費,要保人和被保險人是不是在同一申報戶?每位被保險人有沒有超過 24,000 元?健保、勞保等社會保險另外算了嗎?
- □ 醫藥費是付給健保特約或公立醫院嗎?有沒有扣掉保險給付?捐贈有沒有收據?
- □ 長照、身障、房租等特別扣除額有沒有另外列?有沒有碰到排除規定?
第 1 題決定比較的基準,第 2~4 題決定列舉加起來有多少,第 5 題是另外一組、不在二選一裡。 申報系統通常會試算,實際以國稅局核定為準。家裡的保單要保人、被保險人怎麼安排,可以預約保單健檢一起整理。
六、常見問題
115 年度的標準扣除額是多少?
財政部 114 年 11 月 27 日公告(台財稅字第 11404664070 號),115 年度(116 年 5 月申報)標準扣除額:
- 單身:136,000 元
- 有配偶:272,000 元
上一年度(114 年度,115 年 5 月申報)是單身 131,000 元、有配偶 262,000 元。金額會依物價指數調整,每年以財政部公告為準。
房租不是列舉扣除嗎?為什麼這裡說不是?
113 年度起已經改了。 所得稅法第 17 條修正後,房屋租金支出從列舉扣除額改列為特別扣除額,自 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每一申報戶每年上限 18 萬元。
改成特別扣除的意思是:不管你選標準扣除還是列舉扣除,符合條件就可以另外減。但有排除規定,例如申報戶在境內有房屋、減除後適用稅率在 20% 以上等,就不能扣(以財政部說明為準)。
保險費 24,000 元是一張保單、一個人,還是一戶?
是每一位被保險人。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保險費扣除以被保險人為計算依據,每人每年最多 24,000 元;還要符合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申報戶。
不受 24,000 元限制的:全民健保保費(含補充保費)一直都是全數扣除。所得稅法第 17 條 115 年 9 月 11 日修正公布後,自 115 年度起,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的保費也比照健保,不受 24,000 元限制。114 年度(115 年 5 月申報)以前仍適用舊規定。
醫療險已經理賠了,醫藥費還能列舉嗎?
理賠的部分不能。 所得稅法第 17 條規定,醫藥及生育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國稅局說明,要用醫藥費支出減掉保險給付後的金額申報。
另外,收款的院所要是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並附收據正本。國稅局也說明,以預防、瞭解身體狀況為目的的健康檢查,和醫美相關支出,不屬於可以列舉的醫藥費。
選了列舉扣除,還能扣長照、身障特別扣除額嗎?
可以。 標準扣除和列舉扣除是「一般扣除額」的二選一;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儲蓄投資、身心障礙、長期照顧、幼兒學前、房屋租金支出等)是另外一組,符合條件就另外減,跟你選哪一種一般扣除額無關。
但長照、房屋租金這兩項有排除規定(例如減除後適用稅率在 20% 以上),詳細可以看長照扣除額 vs 身心障礙扣除額。
夫妻可以一個人列舉、一個人用標準扣除嗎?
不行。 夫妻原則上合併申報,同一份申報書的一般扣除額,是整個申報戶擇一:要嘛全戶用標準扣除額(有配偶 272,000 元),要嘛全戶列舉。
選了薪資分開計稅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稅,分開的那一方只能減自己的免稅額和特定的特別扣除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一律由沒有分開的那一方申報減除(所得稅法第 15 條)。詳見夫妻合併申報 vs 分開計稅。
七、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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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與免責
資料來源(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25 日)
- 所得稅法 第 17 條(115 年 9 月 11 日修正公布)、第 15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行政院:通過「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26 條修正草案(未成年子女免稅額、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 財政部:公告 115 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行政院公報:財政部 114 年 11 月 27 日台財稅字第 11404664070 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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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法條和數字怎麼查證、發現錯誤怎麼回報,請看內容查證方式。
免責聲明
本文為台灣綜合所得稅一般扣除額相關規定的說明,內容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稅務或個人化財務建議。文中例子為假設。金額以財政部當年度公告為準;個別支出能否列舉、可扣金額,以國稅局核定為準。保險給付條件以各公司條款為準。
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