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 | 房地稅

房屋稅
自住 vs 非自住(房屋稅 2.0)

名下有房子,或家人過世留下一間房子,五月收到房屋稅單才發現金額和以前不一樣?113 年 7 月 1 日起房屋稅 2.0 上路,同一間房子算「自住」還是「非自住」,稅率可以差到好幾倍。這篇把條文和財政部的說明攤開來,一項一項對照。

結論先講

先講最重要的一句:住家用房屋符合自住條件、而且有申請,稅率是 1.2%;不符合的,中央規定的範圍是 2%~4.8%,由各地方政府按全國持有戶數累進(房屋稅條例第 5 條)。最高的 4.8% 是 1.2% 的 4 倍。

自住住家用

稅率:1.2%;全國單一自住且現值在地方標準以下 1%

條件:無出租營業、設籍居住、全國 3 戶以內

要申請:開徵 40 日前

繼承共有、出租達標

稅率:1.5%~2.4%

適用:繼承取得的共有房屋,或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

誰訂:地方政府在範圍內訂定

其他非自住住家用

稅率:2%~4.8%

算法:全國歸戶,按持有戶數全數累進

誰訂:地方政府在範圍內訂定

所以手上有房子的人,要問的不是「我要繳多少」,而是:這間房子符不符合自住的三個條件?我們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有幾戶?有沒有在期限前申請?本頁只說明規定,不替你判斷該怎麼安排。

一、逐項對照表

比較項目自住住家用非自住住家用
法源與施行日房屋稅條例第 5 條(稅率)、第 7 條(申報)、第 15 條(免徵);113 年 1 月 3 日修正公布,依第 25 條,修正的第 4 條至第 7 條、第 12 條、第 15 條自 113 年 7 月 1 日施行,財政部稱為「房屋稅 2.0」,114 年 5 月第一次按新制開徵。自住的認定,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 2 條
稅率1.2%(全國單一稅率)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只持有 1 戶、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1%(第 5 條)
・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的房屋,也適用 1.2%
其他住家用:2%~4.8%
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的共有房屋:1.5%~2.4%(第 5 條)
・建商待銷售房屋等其他類別,本頁不展開
稅率由誰訂1.2% 和 1% 是條例直接規定;1% 的「一定金額」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由各地方政府在中央規定的範圍內訂定差別稅率;財政部說明,各地方政府都要按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戶數「全數累進」課徵。各縣市稅率不同,本頁不列
自住的條件認定標準第 2 條,三項同時符合:
① 無出租或供營業
②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③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住家用房屋 3 戶以內
上面三項任一項不符合,或沒有申請,就按非自住課徵。例如沒有人設籍、有出租、或全家合計超過 3 戶
戶數怎麼算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包括沒有自住的那幾戶;三方共有的房屋以 1 戶計算。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不算進來全國歸戶:依「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計算全國總持有戶數,再按地方訂定的級距累進;財政部說明,該辦法另列有不計入戶數的房屋類別
繼承共有的房子共有房屋按各共有人分別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轉載地方稅務局說明,共有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該屋設籍並實際居住,無出租營業,且該共有人家裡全國合計 3 戶以內,符合的共有人可以申請自住稅率不符合自住的,「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適用 1.5%~2.4%(第 5 條),比一般非自住低。公同共有(還沒分割)的房屋,戶數另有規定,以稽徵機關認定為準
要不要申請、期限要申請。第 7 條:每期開徵 40 日以前申報;核定後使用情形沒有變更,以後免再申報。財政部說明為每年 3 月 22 日前(遇假日順延),115 年期為 115 年 3 月 23 日不用申請,稽徵機關依稅籍資料核課。但使用情形變更、造成稅額增加(例如原本自住改成出租),要在變更的次期開徵 40 日以前申報(第 7 條)

二、用假設的數字看一次

以下都是假設的數字,不代表任何真實個案,也不代表任何縣市的實際稅率。

假設:一間住家用房屋,稅單上的房屋現值是 100 萬元(不是市價)。房屋稅=房屋現值 × 稅率(第 5 條),在不同情況下:

情況算式一年房屋稅
全國單一自住(假設現值在當地標準以下)1,000,000 × 1%10,000 元
自住1,000,000 × 1.2%12,000 元
繼承共有、不符合自住1,000,000 × 1.5% ~ 1,000,000 × 2.4%15,000~24,000 元
其他非自住1,000,000 × 2% ~ 1,000,000 × 4.8%20,000~48,000 元

非自住的實際稅率落在範圍裡的哪裡,要看房屋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怎麼訂、以及全國持有戶數,所以這裡只能寫範圍。

三、什麼情況要特別注意

情況 1:剛繼承一間房子

自住是看房屋所有人本人、配偶、直系親屬的使用情況,以及所有人家裡的戶數。房子過戶到繼承人名下,條件就要用繼承人的情況重新看;和兄弟姊妹共有的,也要看每一位共有人各自的情況。哪些房屋要申報、怎麼申請,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確認。

情況 2:全家合計剛好超過 3 戶

戶數條件看的是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繼承、受贈或購買讓戶數超過 3 戶時,原本核定為自住的房屋也要重新看條件。

情況 3:房子給成年子女住

認定標準第 2 條說的是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設籍,所以成年子女住、並在該屋設籍,也在條件範圍內;其他兩項條件仍要符合。

情況 4:原本自住,後來出租或開店

自住要「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變更、造成稅額增加的,第 7 條要求在變更的次期開徵 40 日以前申報。

情況 5:只有遷戶籍,沒有實際居住

認定標準第 2 條要求的是實際居住,而且要辦竣戶籍登記,兩項都要有。辦竣戶籍登記是房屋稅 2.0 新增的條件,實際居住的要求仍然在。

四、常見誤解

誤解 1:「住自己的房子,就自動算自住」

不是。 自住要申請,在開徵 40 日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第 7 條);核定後沒有變更,才免再申報。

誤解 2:「3 戶只算我自己名下的」

不是。 是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認定標準第 2 條),而且算的是全部住家用房屋。

誤解 3:「全國只有一間,就是 1%」

不見得。 還要符合自住條件,而且房屋現值要在地方政府訂的一定金額以下(第 5 條);超過的話是 1.2%。

誤解 4:「繼承來的房子,一律最高稅率」

不是。 繼承取得的共有房屋,不符合自住時是 1.5%~2.4%(第 5 條);符合條件的共有人,也可以申請自住稅率。

誤解 5:「房屋稅是照市價算的」

不是。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計算(第 5 條),不是市價,也不含土地。

五、自我檢查 5 問

每年 3 月申請期限之前,先回答這五題:

  1. □ 這間房子有沒有出租或供營業?
  2. □ 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有沒有實際住在這裡,而且戶籍設在這裡?
  3. □ 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有幾戶住家用房屋?
  4. □ 這間房子是不是繼承來、和別人共有?每位共有人的情況各是什麼?
  5. □ 這間房子申請過自住、也核定了嗎?之後使用情形有沒有變?

前 3 題看符不符合自住,後 2 題看申請和共有的狀況。 實際稅率和稅額以稅單、稽徵機關核定為準;不確定的地方,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詢問。家裡的房子和其他資產怎麼一起看,可以預約諮詢一起整理。

六、常見問題

房屋稅 2.0 是什麼時候開始的?

1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114 年 5 月第一次按新制開徵。 房屋稅條例在 113 年 1 月 3 日修正公布,依第 25 條,修正後的第 4 條至第 7 條、第 12 條、第 15 條自 113 年 7 月 1 日施行。

重點是: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改採全國歸戶、全數累進,稅率上限提高到 4.8%;自住房屋多了辦竣戶籍登記和無供營業的條件(財政部「房屋稅 2.0」說明)。

「全國 3 戶以內」是算誰的房子?

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三方合起來算。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 2 條,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持有的住家用房屋合計 3 戶以內,才符合自住的戶數條件。

要注意兩點:一是算的是全部住家用房屋,不是只算自己住的那幾戶;二是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不算進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房屋,以 1 戶計算。

自住稅率要自己申請嗎?什麼時候前?

要申請。 房屋稅條例第 7 條規定,使用情形要在每期開徵 40 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沒有再變更的,以後免再申報。

財政部說明,房屋稅 5 月開徵,自住房屋要在 3 月 22 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遇假日順延;115 年期的期限是 115 年 3 月 23 日。之後各年度的日期,以財政部和地方稅稽徵機關當年公告為準。

全國只有一間房子,就是 1% 嗎?

不見得。 房屋稅條例第 5 條的「全國單一自住」1% 有三個前提: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只持有 1 戶、這一戶符合自住條件(無出租或營業、設籍居住),而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

這個「一定金額」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各地不同,本頁不逐一列出;房屋現值超過當地標準的,就適用自住的 1.2%。

和兄弟姊妹一起繼承的房子,房屋稅怎麼算?

先看有沒有共有人符合自住條件,沒有的話看繼承共有的稅率。

  • 符合自住: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轉載地方稅務局說明,共有房屋只要無出租或營業、由共有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設籍,且該共有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 3 戶以內,符合的共有人就可以申請自住稅率。
  • 不符合自住:房屋稅條例第 5 條把「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列為 1.5%~2.4%,比一般非自住的 2%~4.8% 低。

繼承登記前、還沒分割的公同共有房屋,戶數怎麼計算另有規定,建議直接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確認。

房屋稅是用市價算的嗎?

不是。 房屋稅條例第 5 條規定,房屋稅是依房屋現值按稅率課徵;房屋現值是稅捐機關核計的評定現值,通常和買賣市價差很多,也不含土地(土地另外課地價稅)。

每年的房屋現值和稅額,以 5 月收到的房屋稅單為準;對現值有疑問,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查詢。

七、相關內容

資料來源與免責

資料來源(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25 日)

免責聲明

本文為台灣房屋稅自住與非自住稅率的規定說明,內容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稅務或個人化財務建議。文中例子為假設。各地方政府訂定的稅率、現值標準與實際稅額,以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與財政部最新公告為準。

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