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先講
先講最重要的一句:住家用房屋符合自住條件、而且有申請,稅率是 1.2%;不符合的,中央規定的範圍是 2%~4.8%,由各地方政府按全國持有戶數累進(房屋稅條例第 5 條)。最高的 4.8% 是 1.2% 的 4 倍。
自住住家用
稅率:1.2%;全國單一自住且現值在地方標準以下 1%
條件:無出租營業、設籍居住、全國 3 戶以內
要申請:開徵 40 日前
繼承共有、出租達標
稅率:1.5%~2.4%
適用:繼承取得的共有房屋,或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
誰訂:地方政府在範圍內訂定
其他非自住住家用
稅率:2%~4.8%
算法:全國歸戶,按持有戶數全數累進
誰訂:地方政府在範圍內訂定
所以手上有房子的人,要問的不是「我要繳多少」,而是:這間房子符不符合自住的三個條件?我們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有幾戶?有沒有在期限前申請?本頁只說明規定,不替你判斷該怎麼安排。
一、逐項對照表
| 比較項目 | 自住住家用 | 非自住住家用 |
|---|---|---|
| 法源與施行日 | 房屋稅條例第 5 條(稅率)、第 7 條(申報)、第 15 條(免徵);113 年 1 月 3 日修正公布,依第 25 條,修正的第 4 條至第 7 條、第 12 條、第 15 條自 113 年 7 月 1 日施行,財政部稱為「房屋稅 2.0」,114 年 5 月第一次按新制開徵。自住的認定,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 2 條 | |
| 稅率 | 1.2%(全國單一稅率)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只持有 1 戶、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1%(第 5 條) ・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的房屋,也適用 1.2% | 其他住家用:2%~4.8% 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的共有房屋:1.5%~2.4%(第 5 條) ・建商待銷售房屋等其他類別,本頁不展開 |
| 稅率由誰訂 | 1.2% 和 1% 是條例直接規定;1% 的「一定金額」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 | 由各地方政府在中央規定的範圍內訂定差別稅率;財政部說明,各地方政府都要按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戶數「全數累進」課徵。各縣市稅率不同,本頁不列 |
| 自住的條件 | 認定標準第 2 條,三項同時符合: ① 無出租或供營業 ②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③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住家用房屋 3 戶以內 | 上面三項任一項不符合,或沒有申請,就按非自住課徵。例如沒有人設籍、有出租、或全家合計超過 3 戶 |
| 戶數怎麼算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包括沒有自住的那幾戶;三方共有的房屋以 1 戶計算。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不算進來 | 全國歸戶:依「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計算全國總持有戶數,再按地方訂定的級距累進;財政部說明,該辦法另列有不計入戶數的房屋類別 |
| 繼承共有的房子 | 共有房屋按各共有人分別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轉載地方稅務局說明,共有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該屋設籍並實際居住,無出租營業,且該共有人家裡全國合計 3 戶以內,符合的共有人可以申請自住稅率 | 不符合自住的,「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適用 1.5%~2.4%(第 5 條),比一般非自住低。公同共有(還沒分割)的房屋,戶數另有規定,以稽徵機關認定為準 |
| 要不要申請、期限 | 要申請。第 7 條:每期開徵 40 日以前申報;核定後使用情形沒有變更,以後免再申報。財政部說明為每年 3 月 22 日前(遇假日順延),115 年期為 115 年 3 月 23 日 | 不用申請,稽徵機關依稅籍資料核課。但使用情形變更、造成稅額增加(例如原本自住改成出租),要在變更的次期開徵 40 日以前申報(第 7 條) |
二、用假設的數字看一次
以下都是假設的數字,不代表任何真實個案,也不代表任何縣市的實際稅率。
假設:一間住家用房屋,稅單上的房屋現值是 100 萬元(不是市價)。房屋稅=房屋現值 × 稅率(第 5 條),在不同情況下:
| 情況 | 算式 | 一年房屋稅 |
|---|---|---|
| 全國單一自住(假設現值在當地標準以下) | 1,000,000 × 1% | 10,000 元 |
| 自住 | 1,000,000 × 1.2% | 12,000 元 |
| 繼承共有、不符合自住 | 1,000,000 × 1.5% ~ 1,000,000 × 2.4% | 15,000~24,000 元 |
| 其他非自住 | 1,000,000 × 2% ~ 1,000,000 × 4.8% | 20,000~48,000 元 |
非自住的實際稅率落在範圍裡的哪裡,要看房屋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怎麼訂、以及全國持有戶數,所以這裡只能寫範圍。
三、什麼情況要特別注意
情況 1:剛繼承一間房子
自住是看房屋所有人本人、配偶、直系親屬的使用情況,以及所有人家裡的戶數。房子過戶到繼承人名下,條件就要用繼承人的情況重新看;和兄弟姊妹共有的,也要看每一位共有人各自的情況。哪些房屋要申報、怎麼申請,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確認。
情況 2:全家合計剛好超過 3 戶
戶數條件看的是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繼承、受贈或購買讓戶數超過 3 戶時,原本核定為自住的房屋也要重新看條件。
情況 3:房子給成年子女住
認定標準第 2 條說的是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設籍,所以成年子女住、並在該屋設籍,也在條件範圍內;其他兩項條件仍要符合。
情況 4:原本自住,後來出租或開店
自住要「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變更、造成稅額增加的,第 7 條要求在變更的次期開徵 40 日以前申報。
情況 5:只有遷戶籍,沒有實際居住
認定標準第 2 條要求的是實際居住,而且要辦竣戶籍登記,兩項都要有。辦竣戶籍登記是房屋稅 2.0 新增的條件,實際居住的要求仍然在。
四、常見誤解
誤解 1:「住自己的房子,就自動算自住」
不是。 自住要申請,在開徵 40 日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第 7 條);核定後沒有變更,才免再申報。
誤解 2:「3 戶只算我自己名下的」
不是。 是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認定標準第 2 條),而且算的是全部住家用房屋。
誤解 3:「全國只有一間,就是 1%」
不見得。 還要符合自住條件,而且房屋現值要在地方政府訂的一定金額以下(第 5 條);超過的話是 1.2%。
誤解 4:「繼承來的房子,一律最高稅率」
不是。 繼承取得的共有房屋,不符合自住時是 1.5%~2.4%(第 5 條);符合條件的共有人,也可以申請自住稅率。
誤解 5:「房屋稅是照市價算的」
不是。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計算(第 5 條),不是市價,也不含土地。
五、自我檢查 5 問
每年 3 月申請期限之前,先回答這五題:
- □ 這間房子有沒有出租或供營業?
- □ 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有沒有實際住在這裡,而且戶籍設在這裡?
- □ 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有幾戶住家用房屋?
- □ 這間房子是不是繼承來、和別人共有?每位共有人的情況各是什麼?
- □ 這間房子申請過自住、也核定了嗎?之後使用情形有沒有變?
前 3 題看符不符合自住,後 2 題看申請和共有的狀況。 實際稅率和稅額以稅單、稽徵機關核定為準;不確定的地方,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詢問。家裡的房子和其他資產怎麼一起看,可以預約諮詢一起整理。
六、常見問題
房屋稅 2.0 是什麼時候開始的?
1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114 年 5 月第一次按新制開徵。 房屋稅條例在 113 年 1 月 3 日修正公布,依第 25 條,修正後的第 4 條至第 7 條、第 12 條、第 15 條自 113 年 7 月 1 日施行。
重點是: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改採全國歸戶、全數累進,稅率上限提高到 4.8%;自住房屋多了辦竣戶籍登記和無供營業的條件(財政部「房屋稅 2.0」說明)。
「全國 3 戶以內」是算誰的房子?
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三方合起來算。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 2 條,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持有的住家用房屋合計 3 戶以內,才符合自住的戶數條件。
要注意兩點:一是算的是全部住家用房屋,不是只算自己住的那幾戶;二是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不算進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房屋,以 1 戶計算。
自住稅率要自己申請嗎?什麼時候前?
要申請。 房屋稅條例第 7 條規定,使用情形要在每期開徵 40 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沒有再變更的,以後免再申報。
財政部說明,房屋稅 5 月開徵,自住房屋要在 3 月 22 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遇假日順延;115 年期的期限是 115 年 3 月 23 日。之後各年度的日期,以財政部和地方稅稽徵機關當年公告為準。
全國只有一間房子,就是 1% 嗎?
不見得。 房屋稅條例第 5 條的「全國單一自住」1% 有三個前提: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只持有 1 戶、這一戶符合自住條件(無出租或營業、設籍居住),而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
這個「一定金額」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各地不同,本頁不逐一列出;房屋現值超過當地標準的,就適用自住的 1.2%。
和兄弟姊妹一起繼承的房子,房屋稅怎麼算?
先看有沒有共有人符合自住條件,沒有的話看繼承共有的稅率。
- 符合自住: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轉載地方稅務局說明,共有房屋只要無出租或營業、由共有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設籍,且該共有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 3 戶以內,符合的共有人就可以申請自住稅率。
- 不符合自住:房屋稅條例第 5 條把「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列為 1.5%~2.4%,比一般非自住的 2%~4.8% 低。
繼承登記前、還沒分割的公同共有房屋,戶數怎麼計算另有規定,建議直接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確認。
房屋稅是用市價算的嗎?
不是。 房屋稅條例第 5 條規定,房屋稅是依房屋現值按稅率課徵;房屋現值是稅捐機關核計的評定現值,通常和買賣市價差很多,也不含土地(土地另外課地價稅)。
每年的房屋現值和稅額,以 5 月收到的房屋稅單為準;對現值有疑問,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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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與免責
資料來源(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25 日)
- 房屋稅條例 第 5 條、第 7 條、第 15 條、第 25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 2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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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法條和數字怎麼查證、發現錯誤怎麼回報,請看內容查證方式。
免責聲明
本文為台灣房屋稅自住與非自住稅率的規定說明,內容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稅務或個人化財務建議。文中例子為假設。各地方政府訂定的稅率、現值標準與實際稅額,以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與財政部最新公告為準。
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