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先講
先講最重要的一句: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是 2‰,一般用地從 10‰ 起累進;但 2‰ 不會自動套用,要自己申請,而且要同時符合設籍、沒有出租營業、面積上限、一處為限這幾個條件(土地稅法第 9 條、第 16 條、第 17 條、第 41 條)。
自用住宅用地
稅率:2‰(第 17 條)
條件:設籍、無出租營業、面積上限、一處為限
怎麼適用:要申請,9 月 22 日前
一般用地
稅率:基本 10‰,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分級累進到 55‰(第 16 條)
條件:沒有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的,都是這一類
怎麼適用:不用申請
所以收到稅單要問的不是「為什麼這麼貴」,而是:這塊地有沒有申請過自用住宅用地?土地的所有權人或設籍的人,最近有沒有變動?
一、逐項對照表
| 比較項目 | 自用住宅用地 | 一般用地 |
|---|---|---|
| 法源 | 土地稅法第 9 條(定義)、第 17 條(稅率、面積、一處為限)、第 41 條(申請期限);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4 條(房屋所有權)、第 8 條(超過一處怎麼認定)。平均地權條例第 3 條、第 20 條也有相同的定義和稅率規定 | 土地稅法第 16 條(基本稅率、累進稅率、累進起點地價) |
| 稅率 | 2‰,不累進(第 17 條第 1 項) | 地價總額沒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0‰ 超過的部分,依超過的倍數分級:未達 5 倍 15‰、5~10 倍 25‰、10~15 倍 35‰、15~20 倍 45‰、20 倍以上 55‰(第 16 條) 累進起點地價:以各直轄市、縣(市)土地 7 公畝的平均地價為準,各縣市不同 |
| 設籍 |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第 9 條) | 不看設籍 |
| 出租、營業 | 沒有出租、沒有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第 9 條) | 不限 |
| 地上房屋 | 房屋要屬於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施行細則第 4 條) | 不限 |
| 面積上限 | 都市土地 3 公畝(300 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 7 公畝(700 平方公尺)以內的部分(第 17 條第 1 項) 超過的部分,按一般用地稅率計算 | 不限 |
| 處數 |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的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第 17 條第 3 項) 申請超過一處的,以土地所有權人擇定的戶籍所在地為準(施行細則第 8 條) | 不限 |
| 怎麼申請、期限 | 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要在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申請;地價稅每年 11 月 1 日起開徵(第 40 條),所以是 9 月 22 日前。逾期的,自申請的次年期開始適用(第 41 條) | 不用申請,沒有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的土地都按一般稅率 |
| 核准後要不要每年申請 | 用途沒有變更,以後免再申請;適用的原因、事實消滅時,要向稽徵機關申報(第 41 條) | 不適用 |
| 繼承、贈與、買賣後 | 要重新申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轉載的說明:因繼承、贈與等移轉,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經變更,適用條件也隨之改變,新所有權人要重新提出申請;夫妻之間互相贈與也一樣 | 新所有權人沒有申請的,按一般稅率 |
二、用假設的數字看一次
以下都是假設的數字,不代表任何真實個案,也不是任何縣市的實際地價;稅率依土地稅法第 16 條、第 17 條。
假設 1:都市土地 100 平方公尺(1 公畝),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 20,000 元,這個人名下所有土地的地價總額沒有超過當地累進起點地價。
| 稅率 | 算式 | 一年地價稅 |
|---|---|---|
| 自用住宅用地 2‰ | 100 × 20,000 = 2,000,000 2,000,000 × 2‰ | 4,000 元 |
| 一般用地 10‰ | 2,000,000 × 10‰ | 20,000 元 |
同一塊地,有沒有申請,一年差 16,000 元,一般稅率是自用住宅稅率的 5 倍。如果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一般用地的稅率還會往上累進。
假設 2:都市土地 400 平方公尺(4 公畝),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 10,000 元,符合自用住宅條件,其他條件同上。
| 部分 | 算式 | 稅額 |
|---|---|---|
| 3 公畝以內 | 300 × 10,000 = 3,000,000,× 2‰ | 6,000 元 |
| 超過的 1 公畝 | 100 × 10,000 = 1,000,000,× 10‰ | 10,000 元 |
| 合計 | 6,000 + 10,000 | 16,000 元 |
三、什麼情況要特別注意
情況 1:家人繼承了爸媽住的房子
土地的所有權人變了,要重新申請。如果原本只有過世的長輩設籍在那裡,戶籍變成空戶,地方稅稽徵機關說明,空戶就算還有人住,也不符合條件;要有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重新設籍,再提出申請。還沒辦好繼承登記前怎麼申請,以土地所在地方稅稽徵機關的規定為準。
情況 2:夫妻之間把房子過戶給對方
夫妻互相贈與,雖然沒有改變住的人,但所有權人換了,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轉載的說明一樣提醒要重新申請。
情況 3:設籍的人遷出,或房子開始出租
第 9 條的條件是「設籍」加「無出租、營業」。設籍的人全部遷出,或開始出租、營業,適用的原因就消滅了,依第 41 條要向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稅率。之後重新符合條件,要重新申請。
情況 4:名下有好幾處房子
本人、配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加起來只能一處。申請超過一處的,依施行細則第 8 條以擇定的戶籍所在地為準。成年子女名下的土地,由成年子女自己另外計算。
情況 5:房子交付信託
信託的房地能不能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看財政部的解釋令條件。地方稅稽徵機關說明,財政部 115 年 6 月發布解釋令,符合特定條件的他益信託房地,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條件和申請方式以令文及地方稅稽徵機關公告為準。
四、常見誤解
誤解 1:「我自己住,稅單就會自動用自用住宅稅率」
不會。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是第 41 條規定的「特別稅率」,要土地所有權人自己申請。
誤解 2:「申請過一次就一勞永逸,繼承給小孩也一樣」
不是。 用途沒變可以免再申請,但所有權人換了(繼承、贈與、買賣),新所有權人要重新申請。
誤解 3:「一定要本人設籍」
不是。 第 9 條是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設籍都可以。
誤解 4:「整塊地都適用 2‰」
不一定。 都市土地只有 3 公畝、非都市土地只有 7 公畝以內的部分適用,超過的部分按一般稅率(第 17 條)。
誤解 5:「辦了房屋稅自住,地價稅也一起辦好了」
不是。 房屋稅和地價稅是兩個稅、兩套條件,要分開看、分開申請。
五、自我檢查 5 問
拿出地價稅單,先回答這五題:
- □ 稅單上這塊地,用的是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還是一般稅率?
- □ 我、配偶或直系親屬,有沒有人設籍在這裡?房子有沒有出租或營業?
- □ 面積有沒有超過都市 3 公畝、非都市 7 公畝?
- □ 我、配偶、未成年子女,是不是已經有另一處在適用?
- □ 這幾年土地有沒有因為繼承、贈與、買賣換了所有權人,換了以後有沒有重新申請?
前 4 題看符不符合條件,第 5 題看要不要重新申請。 想申請的,要在 9 月 22 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當年就能適用;過了就從下一年開始。不確定的地方,可以直接問地方稅稽徵機關。家裡的房子、土地將來怎麼傳承,可以預約諮詢一起看。
六、常見問題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每年申請一次嗎?
不用。 土地稅法第 41 條規定,經核定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土地用途沒有變更的,以後免再申請。
但有兩種情況要注意:一是適用的原因、事實消滅了(例如開始出租、設籍的人都遷走),依第 41 條要向稽徵機關申報;二是土地換了所有權人(買賣、贈與、繼承),新的所有權人要重新申請。
爸媽過世,我繼承了他們住的房子,自用住宅稅率會自動延續嗎?
不會。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轉載的地方稅稽徵機關說明指出,因繼承、贈與等移轉的土地,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經變更,適用條件也跟著改變,要由新的所有權人重新申請。
還要另外看一件事:如果原本設籍在那裡的只有過世的爸媽,戶籍變成空戶,就算還有人住,也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設籍條件,要有人重新設籍後再申請。
錯過 9 月 22 日,今年還能用自用住宅稅率嗎?
今年不行,從明年開始。 土地稅法第 41 條規定,要在每年(期)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的,自申請的次年期開始適用。
地價稅依第 40 條每年 11 月 1 日起開徵,往前推 40 日就是 9 月 22 日。
我和配偶各有一間房子,可以兩間都用自用住宅稅率嗎?
不行,只能一處。 土地稅法第 17 條第 3 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的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以一處為限。
如果申請超過一處,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8 條,以土地所有權人擇定的戶籍所在地為準;沒有擇定的,依該條規定的順序認定。成年子女名下的土地,不在這個「一處」的計算範圍內,由成年子女自己另外計算。
一定要我本人設籍在那裡嗎?
不一定是本人。 土地稅法第 9 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而且沒有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
所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含成年子女)其中有人設籍都可以。另外,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4 條,地上的房屋也要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地價稅的自用住宅,跟房屋稅的自住,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兩個稅要分開看、分開申請。 地價稅依土地稅法,房屋稅依房屋稅條例,條件不完全一樣。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轉載的說明也提醒,房屋稅和地價稅的「自用住宅」適用條件有差異。
房屋稅的部分,可以看房屋稅:自住 vs 非自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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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與免責
資料來源(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25 日)
- 土地稅法 第 9 條、第 16 條、第 17 條、第 40 條、第 41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第 8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平均地權條例 第 3 條、第 14 條、第 16 條、第 20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財政部:土地所有權人當年 9 月 22 日前申請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規定,當年即可適用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轉載地方稅稽徵機關新聞稿):受贈、繼承自用住宅用地,請重新申請地價稅優惠稅率、夫妻贈與或繼承土地,移轉後須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地價稅已核准自用住宅如未變更無須每年申請、設籍人遷出或死亡致空戶,再遷入需重新提出申請、房屋稅、地價稅「自用住宅」適用條件差異、115 年將以新地價及重新計算的累進起點地價課徵地價稅、他益信託房地適用自用住宅稅率(桃園市地方稅務局)
這些法條和數字怎麼查證、發現錯誤怎麼回報,請看內容查證方式。
免責聲明
本文為台灣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與一般用地稅率的規定說明,內容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稅務或個人化財務建議。文中例子為假設。實際能否適用、應附文件與稅額,以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審核與財政部最新規定為準。
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