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先講
先講最重要的一句:夫妻沒有另外約定財產制,就適用法定財產制(民法第 1005 條)。一方過世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婚後財產比較少的生存配偶,可以請求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民法第 1030 條之 1)。
所以配偶面對的,其實是兩件不同的事: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是什麼:配偶對遺產的請求權,要自己主張
怎麼算: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
稅的影響:可申報自遺產總額扣除
繼承
是什麼:過世時當然開始,配偶是繼承人
怎麼算:依應繼分分剩下的遺產
稅的影響:配偶本身另有配偶扣除額
兩者不是二選一:差額分配是先從遺產裡拿走的那一塊,剩下的遺產,配偶再跟其他繼承人一起依應繼分繼承。要不要主張,牽涉其他繼承人分到多少和遺產稅怎麼算,這頁不替你下結論;是否主張、怎麼主張,建議洽詢會計師或律師。
一、逐項對照表
| 比較項目 |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 繼承(配偶的應繼分) |
|---|---|---|
| 法源 | 民法第 1005 條(沒約定就適用法定財產制)、第 1017 條(婚前、婚後財產)、第 1030 條之 1(差額分配)、第 1030 條之 4(價值計算時點);稅的部分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之 1 | 民法第 1138 條(配偶是當然繼承人)、第 1144 條(配偶應繼分)、第 1147 條(繼承因死亡開始)、第 1148 條(承受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 |
| 誰可以主張 |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比較少的一方。配偶過世的情形,就是婚後財產比較少的生存配偶。這個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的不在此限(第 1030 條之 1 第 4 項) | 配偶,跟各順序的血親繼承人一起繼承(第 1138 條)。不用主張,不想繼承才要在知悉後 3 個月內拋棄(第 1174 條) |
| 怎麼算 | 夫、妻各自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算出各自的剩餘財產;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也就是差額的一半(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平均分配有失公平的,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同條第 2、3 項)。價值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第 1030 條之 4) | 配偶跟子女一起繼承,跟子女平均;跟父母或兄弟姊妹一起繼承,二分之一;跟祖父母一起繼承,三分之二;都沒有其他繼承人,全部(第 1144 條) |
| 哪些財產不算 | 婚前財產不算(第 1017 條區分婚前、婚後財產;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的,推定為婚後財產)。婚後財產中,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例如受贈)和慰撫金也不算(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但書) | 沒有這種排除:繼承的是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第 1148 條),不分婚前、婚後、怎麼取得;但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的權利義務除外。債務原則上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同條第 2 項) |
| 請求時效 | 自請求權人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 2 年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超過 5 年,也一樣消滅(第 1030 條之 1 第 5 項) | 繼承在死亡時當然開始(第 1147 條),沒有「主張繼承」的時效。要拋棄繼承,期限是知悉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第 1174 條) |
| 對遺產稅的影響 | 配偶主張這個請求權的,納稅義務人可以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沒在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核發之日起 1 年內給付給配偶的,稽徵機關會在期間屆滿次日起 5 年內就沒給付部分追繳(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之 1) |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的,有配偶扣除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金額依財政部每年公告)。配偶繼承到的部分,本身就是遺產的一部分,不會因為是配偶繼承就少算遺產總額 |
| 跟繼承的先後順序 | 差額分配是生存配偶對遺產的請求權,申報遺產稅時先從遺產總額扣除,再由納稅義務人在期限內實際給付 | 扣掉差額分配之後剩下的遺產,配偶再跟其他繼承人依應繼分繼承。配偶等於可能先拿差額的一半,再分一份遺產 |
二、用假設的數字看一次
以下是假設的數字,取整數方便看,不代表任何真實個案:
假設: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夫過世。夫的婚後財產(已扣除婚後債務)3,000 萬元,沒有婚前財產、沒有繼承或受贈來的財產,死亡前 2 年內也沒有贈與;妻的婚後財產(已扣除婚後債務)1,000 萬元。妻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 步驟 | 算式 | 金額 |
|---|---|---|
| 雙方剩餘財產差額 | 3,000 萬 − 1,000 萬 | 2,000 萬元 |
| 妻可以請求的金額 | 2,000 萬 × 1/2(第 1030 條之 1) | 1,000 萬元 |
| 夫的遺產總額 | 假設遺產只有這些婚後財產 | 3,000 萬元 |
| 扣除差額分配請求權後 | 3,000 萬 − 1,000 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之 1) | 2,000 萬元 |
也就是說,在這個假設裡,遺產總額 3,000 萬元,扣掉妻主張的 1,000 萬元,剩 2,000 萬元,再去扣其他扣除額(例如配偶扣除額、喪葬費)和免稅額。本頁只算到這一步,稅額不在這裡試算。
剩下的 2,000 萬元怎麼繼承?假設繼承人是妻和 2 個子女,依民法第 1144 條,配偶跟子女平均,每人應繼分 1/3,也就是各約 666.7 萬元(2,000 萬 ÷ 3)。在這個假設裡,妻合計可能拿到 1,000 萬元+約 666.7 萬元。
如果妻不主張呢?3,000 萬元全部都是遺產,三人各 1/3,每人 1,000 萬元。差別就在:主張與否,會改變配偶和子女之間怎麼分,也會改變遺產總額要扣多少。
三、什麼情況要特別注意
情況 1:過世的是財產比較少的那一方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是財產比較少的一方才能請求。如果過世的人婚後財產比較少,活著的配偶沒有差額可以請求;而過世一方的請求權,依第 1030 條之 1 第 4 項原則上不能繼承,子女也不能替他主張(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的除外)。
情況 2:分不清哪些是婚前、哪些是繼承或受贈來的財產
第 1017 條規定,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的,推定為婚後財產;婚後因繼承、受贈等無償取得的財產和慰撫金,則不列入差額計算(第 1030 條之 1)。結婚很多年,財產來源的資料不一定好找,這會直接影響算出來的差額。
情況 3:時間拖太久
請求權自知道有差額時起 2 年、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配偶死亡)時起 5 年,任一個先到就消滅(第 1030 條之 1 第 5 項)。遺產稅申報本身也有期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兩者要一起留意。
情況 4:繼承人之間意見不一致
配偶主張差額分配,其他繼承人分到的遺產就會變少。平均分配有失公平的情形,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會綜合衡量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的整體協力、共同生活和分居時間、財產取得時間、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第 1030 條之 1 第 2、3 項)。有爭議時,請洽律師。
情況 5:申報扣除後沒有真的給付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之 1,扣除之後要在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核發之日起 1 年內,把請求權金額的財產給付給配偶;沒給付的部分,國稅局可以在期間屆滿次日起 5 年內追繳稅款。
四、常見誤解
誤解 1:「配偶本來就會繼承,差額分配跟繼承是同一件事」
不是。 差額分配是夫妻財產制的規定(民法親屬編第 1030 條之 1),算的是婚後財產的差額;繼承是繼承編的規定(第 1138、1144 條),分的是扣掉差額分配後剩下的遺產。兩者可以同時發生。
誤解 2:「配偶一定可以先拿走一半的遺產」
不一定。 拿的是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不是遺產的一半。要先排除婚前財產、繼承或受贈來的財產、慰撫金,再扣掉婚後債務,還要減去配偶自己的剩餘財產。如果配偶自己的婚後財產比較多,就沒有差額可以請求。
誤解 3:「主張差額分配要全體繼承人同意」
請求權是生存配偶自己的權利(第 1030 條之 1)。申報遺產稅時要附哪些文件,以國稅局現行說明為準;繼承人之間有爭議的,最後可能要由法院決定。
誤解 4:「什麼時候主張都可以」
有時效。 知道有差額起 2 年、配偶死亡起 5 年,任一個先到就消滅(第 1030 條之 1 第 5 項)。
誤解 5:「申報時扣掉就好,錢不用真的給配偶」
要真的給付。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之 1 規定,1 年內沒給付的部分,國稅局可以在之後 5 年內追繳稅款。
五、自我檢查 5 問
在跟會計師或律師討論之前,先回答這五題:
- □ 我們夫妻有沒有約定過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還是一直是法定財產制?
- □ 雙方各有哪些財產是婚前就有的、哪些是繼承或受贈來的?有沒有資料可以證明?
- □ 雙方婚後財產、婚後債務大概各多少?過世的一方是不是比較多?
- □ 過世的一方在死亡前 2 年內,有沒有贈與財產給我?
- □ 我是哪一天知道有差額的?離配偶過世多久了?遺產稅申報期限是什麼時候?
這五題沒有標準答案,只是讓你帶著資料去問。 是否主張、怎麼主張,建議洽詢會計師或律師;家裡保單的要保人、受益人怎麼安排,可以找保險顧問一起確認。
六、常見問題
一定要先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才能繼承嗎?
不用。 這是兩個不同的權利: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是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給生存配偶的請求權,要不要主張由配偶自己決定;繼承則是被繼承人過世時就開始(民法第 1147 條),配偶依第 1138 條本來就是繼承人。
配偶可以只繼承、不主張差額分配。是否主張、怎麼主張,建議洽詢會計師或律師,因為這會同時影響其他繼承人分到多少,以及遺產稅怎麼算。
如果是財產比較少的那一方先過世,子女可以替他向活著的一方請求嗎?
原則上不行。 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經依契約承諾,或已經起訴的,不在此限。
所以這個權利原則上只有財產比較少、而且還活著的配偶能主張。個案是否符合例外,請洽律師確認。
婚後財產要用哪一天的價值來算?
配偶過世的情形,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 民法第 1030 條之 4 規定,夫妻現存婚後財產的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因判決離婚的,以起訴時為準)。配偶死亡,法定財產制關係就在那時消滅。
房子、股票這類財產怎麼估價,民法和稅法的認定可能不同;申報遺產稅時,以國稅局核定為準,建議洽詢會計師。
申報時扣除了,事後沒有真的把錢給配偶,會怎樣?
國稅局可以追繳稅款。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之 1,納稅義務人沒有在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 1 年內,把請求權金額的財產給付給生存配偶,稽徵機關會在期間屆滿的次日起 5 年內,就沒給付的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也就是說,這個扣除不是只寫在申報書上,要真的給付。條文 115 年 9 月有修正,細節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與國稅局說明為準。
過世前 2 年內送給配偶的財產,算不算進差額分配?
115 年 9 月修法後有新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規定,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要併入遺產總額課稅。過去計算差額分配的扣除額時,這筆財產不列入,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認為這部分違憲。
115 年 9 月 11 日修正公布的第 17 條之 1,改為在計算扣除數額時,把這類受贈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哪些案件適用新規定、怎麼算,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與國稅局說明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可以延伸看〈夫妻間贈與不用繳稅,這句話你可能只聽對了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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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與免責
資料來源(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25 日)
- 民法 第 1005 條、第 1017 條、第 1030 條之 1、第 1030 條之 4、第 1138 條、第 1144 條、第 1147 條、第 1148 條、第 1174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5 條、第 17 條、第 17 條之 1、第 23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全國法規資料庫: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條文(115 年 9 月 11 日華總一經字第 11500086661 號令)
-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遺產稅問答: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這些法條和數字怎麼查證、發現錯誤怎麼回報,請看內容查證方式。
免責聲明
本文為夫妻財產制、繼承與遺產稅觀念說明,內容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保險招攬、法律意見、稅務意見或個人化財務建議,也不代表主張或不主張比較好。文中例子為假設,實際扣除金額與稅額以國稅局核定為準,權利義務以法院判決為準。是否主張、怎麼主張,建議洽詢會計師或律師。
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