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先講
先講最重要的一句:收到保單的 10 天內後悔,可以「撤銷」,拿回繳過的保費;過了 10 天,就只能「終止」契約,拿回的是解約金,不是保費。
「解約」是大家口語的說法,條款裡叫「契約的終止」,指的是你主動終止契約。另外還有一種終止是被動的:保費不繳、契約停效,又一直沒復效,期限過了,保險公司可以終止契約。
契約撤銷
什麼時候:保單送達翌日起 10 日內
拿回:所繳保費,無息全額退還
結果:契約自始無效
解約
什麼時候:隨時,書面通知公司
拿回:解約金(可能低於已繳保費)
結果:收到通知時契約終止
停效後終止
什麼時候:停效後復效期限屆滿
拿回:付足 2 年以上,退保單價值準備金
結果:保險公司行使終止權
三條路沒有哪一條比較好,取捨在於:你現在是在 10 天內還是 10 天後?這張保單的保障,你和家人還需不需要?如果是繳不動,有沒有別的方式留住一部分保障?
一、逐項對照表
| 比較項目 | 契約撤銷 | 解約(要保人終止契約) | 契約終止(停效後未復效) |
|---|---|---|---|
| 法源 |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2 條(契約撤銷權);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4 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要求:個人二年期以上人身保險契約應提供契約撤銷權 | 保險法第 119 條(解約金);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9 條(契約的終止) | 保險法第 116 條(停效、復效、保險人的終止權) |
| 期限 | 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 10 日內。過了就不能撤銷 | 沒有期限:示範條款寫「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 保費經催告到達後屆 30 日仍不交付,契約停效。條款約定的復效期限,自停效之日起不得低於 2 年,也不得晚於保險期間屆滿日;期限屆滿後,保險公司有終止契約的權利 |
| 拿回多少錢 | 全額保費: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投資型保單也是退所繳保費,不論撤銷生效在保單帳戶價值開始運用之前或之後 | 解約金:保費付足一年以上,公司要在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的 3/4;條件和金額要載明在保險契約裡。有保單借款、墊繳沒還的,以各公司條款為準先行扣除 | 保險法第 116 條: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 2 年以上、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保險公司應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
| 怎麼申請 | 書面檢同保險單向公司提出;有辦理電子商務的公司,也可以用「其他約定方式」。金管會說明可以臨櫃或掛號郵寄,透過業務員辦理的,要請業務員出具收據 | 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各公司通常有終止契約申請書,要附哪些文件,以各公司規定為準 | 不用申請,保費不繳就會走到這一步。想救回來,要在期限內申請復效 |
| 效力從什麼時候開始 | 撤銷的意思表示到達的翌日零時起生效,契約自始無效。生效前發生的保險事故,視為未撤銷,公司仍負保險責任;生效後發生的,公司不負責任 | 自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 停效:催告到達後屆 30 日仍不交付時,契約效力停止;停效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依條款公司不負給付責任。終止:保險公司在復效期限屆滿後行使終止權時 |
| 保險公司能不能拒絕 | 不需要公司同意。 壽險公會說明:撤銷可以不論原因,但要用書面 | 不需要公司同意。 終止權在要保人;公司依條款計算、給付解約金 | 終止是保險公司的權利。在期限內申請復效:停效 6 個月內清償保費、利息及其他費用,翌日零時起恢復效力;超過 6 個月,公司可以要求可保證明,除非危險程度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的程度,否則不得拒絕 |
二、用假設的數字看一次
以下都是假設的數字,取整數方便看,不代表任何保單或真實個案:
假設:一張年繳保費 3 萬元的人壽保險,保險期間 2 年以上。
| 情境 | 算式 | 拿回多少 |
|---|---|---|
| 收到保單第 7 天撤銷 | 已繳第 1 年保費 3 萬元,無息全額退還 | 3 萬元 |
| 第 3 年解約 | 已繳 3 萬 × 3 年 = 9 萬元。假設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 6 萬元,法定下限是 6 萬 × 3/4 = 4.5 萬元;假設解約金表上這一年是 5 萬元 | 5 萬元(比已繳保費少 4 萬元) |
| 第 3 年解約,但有借款沒還 | 承上,假設還有保單借款本息 1 萬元沒還:5 萬 − 1 萬 | 4 萬元 |
同一張保單,第 7 天和第 3 年,能拿回的錢可以差很多。解約金實際多少,看你保單所附的解約金表,或直接請保險公司試算。
三、什麼情況要特別注意
情況 1:保單是業務員拿來的,還是郵寄來的?
10 天是從保單送達的翌日起算。金管會的說明:業務員轉送的,看保單簽收回條上的簽收日;郵寄的,看雙掛號回執聯的簽收日。主管機關也要求保險公司在保單簽收回條上,用明顯字體提醒保戶有撤銷權。
情況 2:託業務員幫忙辦撤銷
撤銷要用書面,而且是到達公司的翌日零時才生效。金管會提醒:可以親自臨櫃或掛號郵寄;如果透過原經手的業務員辦理,務必請業務員出具收據,免得超過期限的爭議說不清。
情況 3:買的是一年期的保險
主管機關的規定是個人二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契約應提供契約撤銷權。一年期的保險有沒有撤銷權、怎麼退費,以各公司條款為準,收到保單先找條款裡有沒有「契約撤銷權」這一條。
情況 4:有人建議你解約舊保單,拿去買新保單
金管會提醒過:用貸款、保單借款、定存解約或解約舊保單的錢再去買保險,會讓自己暴露在更高的財務風險裡,也提醒消費者不要因為業務員勸誘就這麼做。解約後要再有保障,得重新投保,看的是當時的年紀和身體狀況。
情況 5:不想繳了,就放著不管
不繳保費不等於解約。依保險法第 116 條,先是停效,停效期間發生的事故公司不負給付責任;要等復效期限屆滿,保險公司行使終止權,契約才終止。這段時間保障是空的,錢也還沒拿回來。如果確定不要這張保單,主動書面終止和放著不管,結果和時間點都不一樣,可以先請公司試算兩種情況。
四、常見誤解
誤解 1:「10 天是從簽要保書那天開始算」
不是。 示範條款寫的是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 10 日。簽要保書、繳費到收到保單,中間可能隔了好幾天,要以收到保單的簽收日為準。
誤解 2:「撤銷要有正當理由,保險公司可以不同意」
不用理由。 壽險公會說明撤銷可以不論原因,條款也沒有讓公司審核原因;要件是期限內、書面、檢同保險單。
誤解 3:「解約可以拿回繳過的保費」
拿回的是解約金。 保險法第 119 條只規定解約金不得少於保單價值準備金的 3/4,沒有說要等於已繳保費;契約前幾年,解約金可能明顯低於已繳保費。
誤解 4:「保費不繳,保單就自動解約、退錢給我」
不是。 不繳保費是先停效,不是解約。要到復效期限屆滿、保險公司終止契約,才依第 116 條處理;保費付足 2 年以上、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才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誤解 5:「投資型保單撤銷,只退現在的帳戶價值」
不是。 撤銷期間內撤銷,示範條款和主管機關規定都是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不論撤銷生效時錢有沒有開始投資運用。過了撤銷期間才終止,才是依保單帳戶價值算解約金。
五、自我檢查 5 問
想撤銷或解約之前,先把保單和簽收回條拿出來,回答這五題:
- □ 我的保單是哪一天送達的?從翌日起算,現在還在 10 天內嗎?
- □ 這張保單的保險期間是不是 2 年以上?條款裡有沒有「契約撤銷權」那一條?
- □ 如果過了 10 天:保單所附的解約金表上,今年的解約金大概多少?跟已繳保費差多少?
- □ 這張保單有沒有保單借款、自動墊繳還沒還?解約時會先扣掉多少?
- □ 這張保單的保障,我和家人還需不需要?少了它,有沒有別的保障接得上?
第 1、2 題決定能不能撤銷,後 3 題決定解約要付出什麼。 不確定的地方,可以直接請保險公司試算,或找人一起把保單攤開來看。
六、常見問題
「保單送達」是哪一天?10 天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從保單送達的「翌日」起算 10 日,不是從簽要保書那天算。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2 條寫的是「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哪一天算送達,金管會的說明是:保單由業務員轉送的,以你或代理人在保單簽收回條上簽收記載的日期為準;用郵寄的,以雙掛號回執聯上的簽收日為準。
收到保單那天,先把簽收日記下來,往後數 10 天,就是你的撤銷期限。
撤銷要說理由嗎?保險公司可以不讓我撤銷嗎?
不用說理由。 壽險公會的說明是:要保人行使契約撤銷權,可以不論撤銷原因,但要用書面表示。
示範條款第 2 條也沒有讓保險公司審核撤銷原因:只要在期限內,用書面(有辦理電子商務的公司,也可以用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提出,撤銷就從意思表示到達的翌日零時起生效。書面格式不拘,壽險公會建議寫清楚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等資料,並用跟要保書相同的簽名或印鑑。
撤銷期間內發生事故,還能理賠嗎?
看事故發生在撤銷「生效前」還是「生效後」。 示範條款第 2 條:撤銷生效後發生的保險事故,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撤銷生效前就發生的保險事故,視為未撤銷,公司仍要依契約負保險責任。
撤銷是從書面意思表示到達的翌日零時起生效,所以寄出、送到、生效之間有時間差。理賠和撤銷之間怎麼處理,以各公司條款為準。
投資型保單撤銷,退的是保費還是帳戶價值?
退的是所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的契約撤銷權(第 4 條)一樣規定:撤銷後契約自始無效,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也要求:投資型保險不論撤銷生效日是在保單帳戶價值開始投資運用之前或之後,都要無息返還所繳總保費。金管會提醒民眾購買投資型保險時,也提到收到保單翌日起 10 日內撤銷,保險公司應無條件退還所繳保險費。
過了撤銷期間才終止,就是解約,拿回的是依保單帳戶價值計算的解約金,可能還要扣解約費用,以各公司條款為準。
已經過了 10 天才後悔,還有什麼選擇?
撤銷權過了就不能用,但不是只剩「解約」一條路。 要保人隨時可以終止契約(解約),拿回的是解約金;如果是保費繳不下去、但還想留一部分保障,可以看看減額繳清、展期定期等選項(保費繳不下去怎麼辦?);如果只是短期缺錢,也有保單借款、自動墊繳(保單借款 vs 解約 vs 自動墊繳)。
每條路的條件和金額,以各公司條款為準,可以先請保險公司試算。
保費不繳了,保險公司會告我嗎?
不會。 保險法第 117 條第 1 項: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人壽保險保費沒繳,走的是保險法第 116 條:經催告到達後屆 30 日仍不交付,契約停效;停效後在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可以申請復效,期限屆滿後保險公司有終止契約的權利。有辦自動墊繳的,會先用保單價值準備金墊繳,以各公司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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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與免責
資料來源(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25 日)
- 保險法 第 116 條(停效、復效、保險人的終止權、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第 117 條(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第 119 條(解約金),全國法規資料庫
-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2 條契約撤銷權、第 9 條契約的終止),壽險公會保險相關法規查詢系統
- 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4 條契約撤銷權),壽險公會保險相關法規查詢系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個人二年期以上人身保險契約應提供契約撤銷權;投資型保險撤銷無息返還所繳總保費),壽險公會保險相關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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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