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承 | 制度比較

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財產
父母能管什麼、不能動什麼

阿嬤給的紅包、外公留下的存款、長輩過戶的房子,登記在孩子名下以後,爸媽能不能拿來用?能不能賣?孩子 18 歲以後又怎麼辦?民法其實把這件事拆成三層:管理、使用收益、處分,每一層的規矩不一樣。

結論先講

先講最重要的一句:孩子因繼承、贈與等無償取得的財產,是孩子的「特有財產」;父母可以管、可以使用收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民法第 1087、1088 條)

管理

誰:父母共同管理

條文:第 1088 條第 1 項

重點:財產還是孩子的

使用、收益

誰:父母有這個權利

條文:第 1088 條第 2 項前段

例如:利息、租金這類收益

處分

限制: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

條文:第 1088 條第 2 項但書

例如:賣掉、設定抵押、拿去送人

所以爸媽要問自己的不是「這是誰的名字」,而是:這筆錢是孩子的嗎?我現在要做的,是管理、使用收益,還是處分?如果是處分,這對孩子有利嗎?「為子女之利益」條文沒有列標準,是個案認定,個案請洽律師。

一、逐項對照表

孩子的財產,平常是父母管;父母都不能行使權利時,才由監護人管。兩者的規矩差很多,放在一起對照:

誰在管財產屬於誰誰管理可以使用、收益的範圍處分限制違反的效果孩子 18 歲成年後父母離婚或一方過世時
父母
(親權,第 1086~1090 條)
孩子。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是孩子的特有財產(第 1087 條)父母共同管理(第 1088 條第 1 項)。權利義務原則上由父母共同行使,一方不能行使時由他方行使;重大事項意見不一致,可以請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第 1089 條)父母有使用、收益之權(第 1088 條第 2 項前段)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第 1088 條第 2 項但書)。條文沒有要求父母處分前經法院許可。父母和孩子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可以為孩子選任特別代理人(第 1086 條第 2 項)第 1088 條本身沒有寫違反後的效果,處分有沒有效、能不能追回,看法院個案認定,個案請洽律師。父母一方濫用權利,法院可以宣告停止其權利全部或一部(第 1090 條);孩子財產權益有受侵害之虞,主管機關可以請求法院指定或改定監護人、受託人或命設立信託(兒少權法第 72 條)滿 18 歲成年(第 12 條)。法定代理、特有財產管理的條文對象都是未成年子女,成年後由孩子自己管理。這一節沒有交還、結算的專門條文離婚: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任之,沒協議由法院酌定(第 1055 條);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也準用(第 1089 條之 1)
一方過世: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第 1089 條)
監護人
(父母都不能行使時,第 1091 條起)
孩子(受監護人)監護人管理(第 1103 條)。監護開始時,要會同指定的人在 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第 1099 條);清冊完成前只能做管理上必要的行為(第 1099 條之 1)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第 1101 條第 1 項)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代為或同意處分(第 1101 條第 1 項)。購置或處分不動產、出租孩子居住的房屋等,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第 1101 條第 2 項)。投資限於公債、定存單等特定標的(第 1101 條第 3 項);不得受讓受監護人的財產(第 1102 條)未經法院許可的不動產處分等,不生效力(第 1101 條第 2 項)。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應負賠償之責(第 1109 條)受監護原因消滅時,應即交還財產,並在 2 個月內作成結算書(第 1107 條)父母都不能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時,才需要置監護人(第 1091 條)。最後行使親權的父或母可以用遺囑指定(第 1093 條);沒有指定時依第 1094 條的順序(同居的祖父母、同居的兄姊、不同居的祖父母)

二、用假設的數字看一次

以下都是假設的情境,不代表任何真實個案。

假設 1:外婆今年贈與 8 歲的孫子 100 萬元,存成定存,假設年利率 1.5%。

項目算式/依據結果
100 萬元本金因贈與取得(第 1087 條)孩子的特有財產,父母共同管理
每年利息100 萬 × 1.5%(假設利率)15,000 元,屬收益,父母有使用、收益之權(第 1088 條)
外婆要不要報贈與稅100 萬 ≤ 244 萬(115 年免稅額)外婆當年沒有其他贈與的話,未超過免稅額,不用申報(第 22、24 條)
想解約動用本金第 1088 條第 2 項但書屬於處分,要為子女之利益,個案請洽律師

假設 2:爸爸今年一次匯 300 萬元到 10 歲女兒的帳戶,媽媽沒有另外給。

項目算式結果
超過免稅額的部分300 萬 − 244 萬56 萬元
申報義務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4 條爸爸應在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 30 日內申報
如果改成爸媽各匯 150 萬150 萬 ≤ 244 萬(各自計算)免稅額是每位贈與人各自計算,兩人當年沒有其他贈與的話,都未超過

三、什麼情況要特別注意

情況 1:父母和孩子一起繼承

例如爸爸過世,媽媽和未成年的孩子都是繼承人。第 1086 條第 2 項: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可以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一起協議分割遺產會不會構成利益相反,以法院和登記機關的認定為準,個案請洽律師。

情況 2:要賣孩子名下的房子或設定抵押

這是處分,要符合「為子女之利益」(第 1088 條)。父母管理時條文沒有要求法院許可;但如果是監護人,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第 1101 條)。兩種身分不要搞混。

情況 3:爸媽只有一方想處分

權利義務原則上由父母共同行使(第 1089 條)。重大事項意見不一致時,可以請求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法院裁判前要聽取孩子、主管機關或社福機構的意見。

情況 4:用爸媽的錢,在孩子名下買股票或房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5 款: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的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贈與;能證明款項是孩子自己的,不在此限。

情況 5:擔心孩子的財產被另一方或家人濫用

父母一方濫用權利,他方、子女、主管機關、社福機構或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法院停止其權利全部或一部(民法第 1090 條);孩子財產權益有受侵害之虞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請求法院處理財產管理、或命設立信託(兒少權法第 72 條)。

四、常見誤解

誤解 1:「孩子名下的錢,本來就是爸媽的錢」

不是。 因繼承、贈與等無償取得的,是孩子的特有財產(第 1087 條)。父母是管理人,不是所有人。

誤解 2:「父母是法定代理人,想賣就賣」

不是。 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孩子(第 1086 條),但處分特有財產有限制: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第 1088 條)。

誤解 3:「爸爸或媽媽一個人簽就好」

原則上要共同行使。 第 1088 條寫「由父母共同管理」,第 1089 條寫「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一方不能行使時才由他方行使。

誤解 4:「錢存在孩子帳戶,就不算贈與」

要看情況。 贈與是把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孩子購置的財產還會視為法定代理人的贈與(第 5 條第 5 款)。超過 115 年免稅額 244 萬元要申報。

誤解 5:「孩子滿 18 歲,爸媽還是可以繼續幫他管」

條文不是這樣寫。 滿十八歲為成年(第 12 條),第 1086、1088 條的對象是未成年子女。成年以後要不要請爸媽幫忙,是孩子自己決定。

五、自我檢查 5 問

要動孩子名下的財產前,先回答這五題:

  1. □ 這筆財產是孩子繼承、受贈或其他無償取得的嗎?
  2. □ 我要做的是管理、使用收益,還是處分(賣、設定抵押、送人)?
  3. □ 如果是處分,我說得出這對孩子有什麼利益嗎?
  4. □ 這個決定爸媽兩個人都同意嗎?我自己和孩子之間有沒有利益相反?
  5. □ 孩子還有幾年滿 18 歲?到時候這些財產的狀況,我交代得清楚嗎?

第 1、2 題看能不能動,第 3、4 題看該怎麼動,最後 1 題看以後怎麼交代。 「為子女之利益」是個案認定,個案請洽律師;家庭的保障和傳承怎麼整體安排,可以預約諮詢一起看。

六、常見問題

孩子名下的錢,到底算孩子的還是爸媽的?

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的,是孩子的。 民法第 1087 條: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父母對這些財產有管理、使用、收益的權利(第 1088 條),但財產的主人還是孩子。孩子自己打工賺的錢不是第 1087 條列的「無償取得」,條文沒有直接寫怎麼歸類,個案請洽律師。

父母可以把孩子名下的房子賣掉嗎?

條文的界線是「為子女之利益」。 第 1088 條第 2 項: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賣房子是處分。這次買賣算不算「為子女之利益」,條文沒有列標準,是個案認定,個案請洽律師。

孩子帳戶裡的利息,父母可以拿來用嗎?

條文給父母「使用、收益」的權利。 第 1088 條第 2 項前段: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利息屬於收益。

不過本金仍是孩子的財產,動到本金就回到「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的限制。

孩子滿 18 歲以後,財產怎麼辦?

由孩子自己管。 民法第 12 條:滿十八歲為成年(1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 1086 條的法定代理、第 1088 條的特有財產管理,條文對象都是未成年子女。

親子這一節沒有像監護人(第 1107 條)那樣的交還、結算規定;父母管理期間的帳目怎麼交代、有沒有爭議,個案請洽律師。

爸媽把錢存進孩子帳戶,要不要繳贈與稅?

要看金額和用途。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贈與是把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財政部公告 115 年贈與稅免稅額是每位贈與人每年 244 萬元;一年內贈與超過免稅額,要在 30 日內申報(第 24 條)。

另外,第 5 條第 5 款:未成年人購置的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的贈與,能證明錢是孩子自己的除外。扶養義務人替受扶養人付的生活費、教育費、醫藥費,不計入贈與總額(第 20 條)。

父母離婚以後,孩子的財產由誰管?

看離婚時怎麼定對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 民法第 1055 條: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沒協議或協議不成,由法院酌定,法院也可以酌定行使負擔的內容及方法。

夫妻沒離婚、但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也準用這些規定(第 1089 條之 1)。實際由誰管理孩子的財產,以協議或法院酌定的內容為準。

七、相關內容

資料來源與免責

資料來源(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25 日)

免責聲明

本文為民法親屬編與相關稅法的觀念說明,內容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保險招攬或個人化建議。文中例子為假設。「為子女之利益」等事項為個案認定,個案請洽律師;稅額以國稅局核定為準。

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