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發生,對方跑了、對方沒保險,只能自認倒楣嗎?
肇事逃逸查不到車、對方根本沒保強制險——很多人以為這種情況只能摸摸鼻子。其實法律留了一條路叫「特別補償基金」。這篇講清楚哪四種情形能申請、賠什麼不賠什麼、賠多少、多久內要辦,以及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但書。
半夜的路口,被撞了。
對方是一台機車,撞完停都沒停就騎走了。人躺在地上,車牌號碼根本沒看清楚。警察來了、筆錄做了,過幾天回覆一句:查不到。
或者另一種版本——對方沒跑,人也很客氣,但一問之下,他那台車強制險早就過期了。
這兩種情況,很多人的直覺反應是一樣的:算了,自認倒楣。
先講結論:不用。法律在這裡留了一條路,叫做「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它的存在,就是為了「找不到人賠」的受害者。
先做一件事:確認對方到底有沒有保
在決定要走哪條路之前,第一步不是找律師,是先查清楚對方車輛有沒有強制險。
因為這決定了我們要向誰請求:對方有保險,則向對方的保險公司請求;對方沒保險(或查不到車),才輪到特別補償基金。
基金有一支專線可以查加害車輛的投保狀況:0800-825-688。
這一步很多人跳過,結果拖了好幾個月才發現走錯方向。
哪四種情形可以申請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0 條,遇到以下四種情形之一,受害人可以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 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 最典型的就是肇事逃逸、查不到車。
- 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 對方有車有人,但強制險沒保或已經失效。
- 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 —— 白話講就是車被偷去撞人。
- 事故汽車全部或一部為依法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 這一款有個限制:駕駛人本人不得請求。
順帶回答一個很常見的問題:機車也適用。同法第 5 條把機車納入本法所稱的「汽車」,所以機車事故一樣走這套制度。
最重要的期待管理:它只賠人,不賠車
特別補償基金的補償項目,依第 40 條準用第 27 條,只有三種: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
換句話說,車被撞爛,這裡一毛都不賠哦。
這不是基金小氣,而是整套強制險制度本來就只處理「人」的傷亡,財損從來不在強制險的範圍內。車子的修繕,要看有沒有保車體險,或是回頭向肇事者請求民事賠償。
很多人是在申請被打回票之後才知道這件事。
賠多少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115 年 5 月 29 日修正):
| 給付項目 | 金額 |
|---|---|
| 死亡給付 | 每人 300 萬元 |
| 失能給付 | 分 15 個等級,第 1 等級 300 萬元、第 15 等級 8 萬元 |
|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 每人每次事故總額上限 20 萬元 |
傷害醫療那 20 萬額度裡面,還有幾個常見的細項上限值得先知道:看護費用每日 1,200 元、最多 30 日;接送費用上限 2 萬元;住院病房費差額每日 1,500 元、膳食費每日 180 元。
有兩筆錢會被扣掉
拿到手的金額,通常不會等於上面的數字,因為有兩個扣除規定:
第一,健保已經付掉的部分不算。 第 40 條明定,準用第 27 條補償的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的給付金額。實際從口袋掏出去的那部分才算。
第二,已經從肇事者那裡拿到的賠償要扣除。 第 43 條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基金補償時應扣除。這是為了避免同一筆損害領兩次。
對方有沒有過失,不影響請求權
這點常被誤解。第 7 條寫得很清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都可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也就是說,不需要先打贏一場「證明對方有錯」的仗,才拿得到這筆錢。
但有例外:依第 28 條,如果是受害人自己的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所導致的事故,不負給付責任。這是排除掉惡意詐領的情形,一般過失不在此列。
時效:兩年,但起算點跟你想的不一樣
第 14 條規定,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關鍵在特別補償基金的起算點是另外算的。同條第 4 項針對四款情形分別規定,例如:
- 事故汽車無法查究者,自知有損害及確認肇事汽車無法查究時起算
- 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者,自知有損害及確認肇事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時起算
差別在這裡:不是從車禍當天開始倒數,而是從「確認符合那個狀況」的那一刻起算。警方花了三個月才回覆查不到車,這兩年就是從那時候開始,不是從事故當天。
這對受害人是有利的設計。但反過來說,一直沒去確認、也沒查對方的投保狀況,這個時鐘等於還沒開始走。所以前面那一步「先查有沒有保」,不只是流程,也關係到權利何時成立。
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但書:基金會回頭找肇事者
特別補償基金不是慈善機構,它比較像是先墊付。
依第 42 條,基金在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的請求權,但所得請求的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簡單說:基金賠了 100 萬,之後就拿著這 100 萬的權利去找肇事者追。
但同條第 4 項留了一個很有溫度的例外:如果損害賠償義務人是請求權人的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基金沒有代位求償的權利(除非有第 29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例如故意、酒駕、無照等)。
這個設計是有道理的。想像一下:家裡那台沒保強制險的車,是爸爸開的,撞傷的是自己的小孩。如果基金賠了小孩之後回頭追爸爸,這筆錢等於在同一個家庭裡繞一圈,什麼都沒解決。所以法律直接把這條路切掉。
要去哪裡辦
這是好消息:不用特地跑去找一個沒聽過的機關。
特別補償基金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受理申請,直接找產險公司辦就可以。基金的免付費服務專線是 0800-565-678。
文件方面,共通的大致是身分證明、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文件、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加上個資同意書與病歷調閱同意書。各項給付另有要求:失能要等症狀固定後開立診斷證明(神經科通常需治療滿 6 個月以上並附腦部影像與病歷,骨科則多為 12 個月以上並附 X 光);死亡要備相驗或醫師開立的死亡證明書,以及全部請求權人的戶籍謄本。
沒有報警,這條路也走不通
回到最前面那個半夜的路口。
有沒有發現?上面四款情形,每一款的關鍵字都是「確認」——確認無法查究、確認未保險、確認未經同意使用。而要確認任何一件事,都得有一份東西打底:憲警機關的事故處理證明。
沒有報警,就沒有這份文件;沒有這份文件,連「對方查不到」這件事都無法證明,特別補償基金這條路自然無法申請。
這就是為什麼在事故現場,就算覺得自己是被撞的那一方、就算對方說「我們私下處理就好」,還是要報警。當下多花的那 40 分鐘,換的是後面所有救濟管道的入場券。
現場到底該怎麼做、事後各種險別要備哪些文件,我另外整理了一份可以印下來放車上的清單:車禍當下怎麼辦?現場 5 步驟 + 理賠文件清單。建議先加書籤,真的用得到的時候翻得到。
下一步指引
如果你或家人剛好正在處理這種狀況,照這個順序走:
- 先打 0800-825-688,確認加害車輛到底有沒有投保強制險,這決定了要找保險公司還是特別補償基金。
- 確認符合四款情形之一,就打 0800-565-678,或直接找產險公司辦理申請。
- 把時效記下來:兩年,從「確認符合那個狀況」那天起算,不是從車禍當天。
- 心裡先有數:這筆錢只涵蓋醫療、失能、死亡,車子的損失要另外想辦法。
如果沒有正在處理,那更好,趁現在做一件五分鐘的事:翻出行照套,確認強制險還在有效期內。任意險沒有人有義務提醒續保,強制險雖然有屆期前 30 日的通知規定,但通知寄丟、換地址沒更新的狀況天天都在發生。
還有一件事值得順手想想:強制險和特別補償基金加起來,處理的都是「別人撞你」而且「只賠人」的那一塊——收入中斷、房貸照繳、學費照付,這些都不在裡面。真正的財務缺口,往往不在修車費,而在那段沒辦法工作的日子。
如果想確認自己這一塊有沒有洞,可以約我聊 30 分鐘,一起把現有的保障攤開來看一次。
這篇文章的價值,希望你永遠用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