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先講
新制最大的改變只有一句話:實支實付回到「損害填補」,花多少、最多賠多少。
- 新制:113 年 7 月 1 日起,實支實付型醫療(含傷害醫療)商品的理賠要符合「損害填補原則」,也就是花多少、最多補多少(金管會 113 年 6 月 27 日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同一筆醫療費用,就算有好幾張保單,合計不會超過你實際付的錢。
- 舊型:113 年 7 月以前生效的保單,續保時依原本簽訂的條款辦理。其中有一部分商品約定可以拿收據副本向不同公司各自申請,這就是大家說的「副本理賠」。
- 沒變的:健保已給付的不賠、要在條款限額內、門診手術給不給付看條款。這些新舊都一樣。
舊型
看:投保當時的條款
特色:部分商品可用副本向多家申請
新制
看:損害填補原則
特色:各張合計不超過實際支出
所以真正要問的不是「新的好還是舊的好」,而是:你手上那張是哪一種、限額夠不夠、條款怎麼寫。
一、新舊逐項對照表
| 比較項目 | 舊型(113 年 7 月前生效) | 新制(113 年 7 月起) | 依據 |
|---|---|---|---|
| 理賠原則 | 依投保當時的條款約定 | 應符合損害填補原則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113.6.27 修正) |
| 副本理賠 | 部分商品約定可用收據副本,向不同公司各自申請 | 申請文件為醫療費用收據正本;電子文件必要時公司可要求紙本 |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113.6.28 修正) |
| 有好幾張時怎麼算 | 依各張條款,副本型商品各自給付 | 其他實支實付保險已給付的部分,本張不再給付(條文另有但書) | 示範條款「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
| 投保時要簽什麼 | 無此項規定 | 要保人須閱讀並簽署「特別提醒事項聲明書」,納入保險契約 | 壽險公會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第 21 條 |
| 投保張數 | 108 年 11 月起每位被保險人上限 3 張,醫療與傷害醫療分開算 | 由各公司依風險承擔能力,訂定合理的銷售額度或張數 | 金管會 108.8.8 函;自律規範第 21 條 |
| 投保紀錄通報 | 新舊相同:投保資料通報壽險公會,供各公司核保及理賠參考 | 壽險公會投保紀錄查詢說明 | |
| 住院的定義 | 新舊大致相同: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有沒有包含日間留院/日間照護,分兩種版本,看條款 | 示範條款第 2 條 | |
| 門診手術 | 新舊都一樣:示範條款規範的是住院醫療費用,門診手術給不給付、條件怎麼寫,以各公司條款為準 | 各公司條款;金管會 106.8.25 函 | |
| 雜費與限額 | 新舊都一樣:「每次住院各項保險金限額」或「每次住院總限額」擇一設計,在限額內依條款約定給付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
| 與健保的銜接 | 新舊都一樣:健保已給付的部分不賠;沒有用健保身分就醫,依實際費用的一定比例給付(示範條款寫不低於 65%) | 示範條款給付條文 | |
二、對已經投保的人,有什麼影響?
這是我最常被問的問題。直接講結論:新制不會回頭改你手上那張。
- 113 年 7 月 1 日前已生效的契約:保證續保的,續保時依原簽訂的條款辦理;非保證續保的,如果公司同意續保,也一樣依原條款。
- 原條款只給原保戶續保:舊條款不能再拿來賣新契約,所以市面上新買的,都會是新制的設計。
- 非保證續保的一年期附約:續不續保,本來就要看條款約定與公司審核,這點和新制無關,但值得順便確認。
三種情況,各自要注意的事
| 你的狀況 | 理賠時看什麼 | 要先確認 |
|---|---|---|
| 只有舊型 | 原條款 | 條款寫正本還是副本可申請、是不是保證續保 |
| 只有新制 | 新條款+損害填補 | 限額是各項限額還是總限額、額度夠不夠 |
| 新舊都有 | 各張依各自條款 | 送件順序、正本給哪一家,申請前先問清楚 |
三、常見誤解
誤解 1:「新制上路,實支實付就買不到了」
不是。 金管會 112 年 12 月就澄清過:多數保險公司仍有銷售實支實付醫療保險,停售的是接受收據副本理賠的商品,金管會也沒有禁止銷售。能不能投保,依各公司核保規定。
誤解 2:「新制連舊保單一起改,以後全部只能正本理賠」
不是。 113 年 7 月 1 日前生效的契約,續保依原簽訂的條款辦理。你的舊保單怎麼申請,看的還是當初那份條款。
誤解 3:「新制以後只能買一張實支實付」
不是。 新制要求的是「合計不超過實際支出」,不是「只能一張」。投保張數或額度由各公司依風險承擔能力訂定,以各公司核保規定為準。
誤解 4:「手術改成門診做,實支實付就一定不賠」
不一定。 門診手術給不給付,要看條款有沒有約定。金管會 106 年因應醫療技術進步發過函:如果門診做的治療,跟條款本來會給付的住院治療可以高度互相替代,建議保險公司看個案和保戶協議,或從寬認定。注意這是「建議」,實際仍以條款與公司審核為準。
誤解 5:「實支實付就是花多少賠多少,沒有上限」
有上限。 實支實付是「在限額內」依實際費用給付,限額有「各項限額」和「總限額」兩種設計。超過限額的部分要自己負擔,健保已給付的部分也不賠。
四、自我檢查 5 問
拿出你的保單條款(或先用保險存摺查出名下有哪些保單),對這五個問題:
- □ 我的每一張實支實付,生效日是 113 年 7 月 1 日之前還是之後?
- □ 條款「保險金給付之限制」那一條,有沒有寫其他保險已給付的部分不再給付?申請要正本還是副本?
- □ 限額是「各項保險金限額」還是「每次住院總限額」?額度多少?
- □ 有沒有門診手術給付?條件怎麼寫?
- □ 這張是不是保證續保?住院定義有沒有包含日間留院/日間照護?
五題裡有兩題以上答不出來,代表你知道自己「有買」,但不知道它「怎麼賠」。這正是值得找時間攤開來對一次的時候。
五、常見問題
我的實支實付是 113 年 7 月以前買的,需要換成新制的嗎?
先不用急著決定換或不換。113 年 7 月 1 日前已經生效的契約,續保時是依原本簽訂的條款辦理(保證續保的契約,或公司同意續保的非保證續保契約),新制不會回頭改你手上那張。
要不要調整,看的是你的需求:現在的限額夠不夠應付一次住院的自費項目、條款有沒有門診手術、是不是保證續保。這些要把條款攤開來對才答得出來,不是看「新」或「舊」就能下結論。
新制之下,我有兩張實支實付,還能兩張都申請嗎?
可以申請,但合計不會超過你實際付的醫療費用。 新制的核心是「損害填補」:同一筆費用,第一張賠過的部分,另一張依條款不再重複給付,第二張補的是限額內還沒被填補的差額。
所以新制下多一張的意義,比較像是「把限額疊高」,而不是「同一張收據領兩次」。實際怎麼分攤、要先送哪一家,依各公司條款與理賠作業約定,申請前先問清楚。
申請理賠一定要收據正本嗎?醫院給的是電子收據怎麼辦?
依 113 年 6 月修正的示範條款,申請文件寫的是「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如果是電子文件,公司必要時可以要求提供紙本。
舊保單則看當初的條款,有些商品約定可以用副本申請。手上有好幾張保單時,正本只有一份,建議出院前先多申請幾份收據副本或證明,再依各公司的作業方式送件。
健保已經給付的部分,實支實付會不會再賠一次?
不會。 示範條款的「保險金給付之限制」寫得很清楚:已經由全民健保給付的部分,不在實支實付的給付範圍。實支實付補的是健保不給付、你自己掏錢的那一塊,例如病房費差額、自費醫材等,而且一樣要在條款約定的限額內。
這一點新舊都一樣,不是新制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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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與免責
資料來源(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24 日)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 年 6 月 27 日金管保壽字第 11304921171 號令,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113 年 7 月 1 日生效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 年 7 月 1 日金管保壽字第 11304207581 號令(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48 點第 3 項之解釋令)
-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113 年 6 月 28 日修正)
- 壽險公會「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第 21 條(金管會 113 年 6 月 28 日金管保壽字第 11304207571 號函同意備查)
- 金管會 108 年 8 月 8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4305 號函(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副本理賠之控管措施)
- 金管會 106 年 8 月 25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602542670 號函(因應醫療技術進步之醫療住院或手術給付)
- 金管會 112 年 12 月 30 日新聞稿(實支實付醫療保險商品停售報導之澄清說明)
- 金管會保險局「人身保險商品 Q&A 問答集」
- 壽險公會「投保紀錄查詢」說明
這些法條和數字怎麼查證、發現錯誤怎麼回報,請看內容查證方式。
免責聲明
本文為保險觀念說明,內容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保險招攬、銷售或個人化財務建議。文中引用之示範條款為主管機關核定之範本,各保險公司商品條款不同,實際保障範圍、給付條件、限額與除外責任,一律以您保單的正式條款為準。法規如有修正,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